“驾考合一”制度存废刍议

点赞:5904 浏览:2139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今年全国酒驾入刑后,公众的视线都在严惩酒后驾驶,以及出了交通事故要倒查驾校责任的上面,对于驾考制度本身的合理性问题似乎失去应有的关切.本文试图在全国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一片浪声中,对“驾考合一”制度之存废必要进行论证.

关 键 词 :驾考合一 自考模式 依法行政 驾校

作者简介:吴联炮,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行政法及地方法制、劳动法律关系、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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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65-02

所谓“驾考合一”制度,简单地说,没有参加驾校培训,不经驾校统一申请,公民个人无法直接参加申领驾驶资格考试.与之相对应的制度为“直考模式”制度,即公民可以不经驾校培训,只要能通过车管所严格把关的考试,即可申请驾驶资格.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陆地区除湖南、辽宁、郑州等少数省份地市外,中国大部分省市均实施“驾考合一”.

一、“驾考合一”制度存在的重大弊端

(一)从依法治国的高度看,“驾考合一”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而根据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节,对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和发证作出了明文规定,所谓报考驾照申请人必须提交《驾校培训纪录》没有任何相关依据.因此,目前各省市政府交管部门有关申请人必须提交《驾校培训纪录》的规定,只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属于规章以下的“下位法”,只能严格依照属于部门规章的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无权增设申请人“必须提交《驾校培训纪录》”的要求,因此,应当认定为违法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驾考合一”等于变相强制公民参加驾校培训,明显与法相悖.


(二)从制度背后相关利益冲突分析,“驾考合一”制度使公民利益受损

从该制度背后相关利益冲突分析,我们会发现,制度的存在背后潜藏着一条巨大利益链,有学者称之为政府依法行政所必须超越的“部门利益”①.、交通部门参与举办驾校、参与驾校培训业务,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驾驶培训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有关部门通过非法增设行政许可等手段,剥夺了公民学习驾驶技术的其他选择权,形成了对驾照考试培训的垄断,堂而皇之地将若干亿元的利益输往驾校.

另外,在现有的垄断格局下,目前全国各地多数驾校由于招生火爆,在集中安排预约考试时间上,往往因名额限制、档期满满,使得广大学员“等待考试白了头”,短则三个月,长则一年半载以上.而以实行“个人直考”模式的郑州为例,公民可网上自由预约考试时间,最快一个月即可考完所有科目,最终领取驾照.

因此,“驾考合一”制度使得驾校与某些违规操作的政府部门所形成的共同利益集团获益了,而使广大公民利益受损.

(三)从当前驾校培训实际内容和质量来讲,“驾考合一”的并不是设想的那么完美

从当前驾校培训实际内容和质量来讲,“驾考合一”并不是设想的那么完美.一是不少驾校在盲目追逐利益,节约成本的经营目标指挥下,违规操作,达不到人们所预期的培训效果②.换句话说,同样是通过驾校考试,有驾校培训经验的,其驾驶技术不见得就来得高,安全意识就来得强.退一步讲,能否通过考试应当作为是否具备驾驶员资格的唯一标准.如果强行把是否参加过教学质量、管理质量、收费标准参差不齐驾校来作为驾驶员是否合格的标准判断,那只能是粉墨倒置,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同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政府严格把关的,应当是加强考试规范,提高考试信度和效度.

二、“直考模式”与国际接轨,更加体现公正和以人为本

相对于“驾考合一”制度,“直考模式”更能与国际接轨,更能体现公正和以人为本.从欧美等发达国家来看,普遍采取了“直考模式”.在美国,虽然也有驾校,但政府并不干涉公民的学车方式.政府利用财政收入或社会捐助,在很多地区开辟出专门的训练场地,作为公共驾驶用地,供周围市民在家人或朋友的帮助下学车.另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采取的主流学车方式是顾私人教练的方式.即政府规定有资质的私人教练,让其配备有副刹车的教练车,招收学员进行培训.相比强制上驾校的“驾考合一”制度,私人教练不与驾校挂钩,成本自然也相对较低,公民学车选择也更加自由,自然也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三、废止“驾考合一”制度,应采取的配套措施

(一)及时进行正面、积极的教育宣传

一方面,积极宣传“直考模式”并不会带来交通安全恶化的事实,消除老百姓的心理负担.另一方面,应当让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到,“直考模式”并不是让所有人都不必参加驾校培训,直接参加考试.而仅是让公民在学车的方式中多了一份选择权,让已经通过其他适当途径取得加驾驶技术的公民不再花冤枉钱.在没有任何驾驶基础和相关安全知识,又没有其他合适的学车途径下,驾校仍然是广大公民成为合格驾驶员非常好的选择.

(二)鼓励驾校创新经营,提高怎么写作质量

废止“驾考合一”制度,打破垄断利益格局,势必对驾校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对于驾校来说,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怎么写作质量才是出路.目前在已经推行“直考模式”的省市,当地驾校已经推出了多种个性化的怎么写作,改革经营方式,大大地改进了培训的效率,满足准司机的多样化需求.应当说,废止“驾考合一”制度之后,驾校靠信誉和质量取胜,前途依然广阔.

(三)政府从严把关考试,适时开辟专门的公共训练场与试点私人教练

政府应该在现有的考试内容和操作程序上从严把关,坚决杜绝一切腐败或者失职事件发生,防止制造“马路杀手”;另一方面,政府应当适时组织专家,不断研究驾照考试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的改进空间,以期更加科学有效地提高每一本驾驶证的含金量.同时,政府可以先在有条件的地区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开辟出专门的公共训练场,由政府出面投资公共训练场,推进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将从设想变为实现.而试点私人教练则必须通过推动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并且稳步实施.

四、结语

总之,尽管目前各界仍然存在较大争论,且近一两年正值引发重大舆论的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驾驶安全刺激着全国老百姓敏感的神经,政府专注于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多个省市似乎因此放缓了明确“直考模式”的步伐,但是,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贯彻行政许可的便民精神的主旨不会变,“驾考合一”制度最终被更加公正,更富人性化的“直考模式”所取代,应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