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在人寿保险复效保单中的适用性

点赞:21599 浏览:964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存在复效的人寿保单,根据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若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本文基于集合论的观点,分析了复效保单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从精算定价的角度得出条款在复效保单中的应用有悖于寿险定价的公平性,并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人寿保险;条款;复效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4-0058-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4.12

一、前言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命为标的的保险,其中被保险人的生命状态包括生存和死亡两种,而正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针对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成为人寿保险合同立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1].实际上该问题已经在学术界达成了共识,条款正是这一共识的表现形式,其基本内容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若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超过了这段时间(一般为2年),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在人寿保险的责任有效期内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保单的中止与复效问题.如果存在复效的人寿保单,根据条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若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超过了这段时间(一般为2年),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2].

条款中免责期的作用是防范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有了的想法,购写保险是为了给家人留下一笔保险金,根据心理学原理,一个人的念头不会在心里持续超过两年,这样免责期可以很好的防范道德风险.超过两年的可以认为是念头产生在被保险人购写保险之后,属于可保风险之列,应该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之内没有,那么在两年之后保单发生了中止与复效这一事件,那么复效之后的两年免责期仍是为了预防道德风险,这就是条款设置的最主要目的.笔者认为条款在复效保单中的适用存在着明显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平问题,下面运用集合论的观点来具体分析.

二、基于集合论观点的论证分析

条款本意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如果不存在道德风险的基础上设置了条款从费率角度讲显然对投保人有失公平[3].下面基于集合论的观点来分析条款在人寿保险复效保单中的适用性.

条款在人寿保险复效保单中的适用性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被保险人的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函授论文、硕士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3 写作解决问题: 本科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本科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根据条款的规定,检测设在购写保险的人群中,具有道德风险的人购写保险的事件为A,在购写保险的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事件为B.

热门大全

猜你想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