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点赞:20871 浏览:938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既是维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解决农民工老有所养的需要,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重点分析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状况及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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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首先,农民工参保覆盖面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有2.5亿进城务工人员,其中流动的在1.2亿以上,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各地虽然都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但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农民工参保率依然偏低,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拥有养老保险的不会超过3000万.

其次,农民工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广东东莞2005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1年内就有40万人“退保”,基本上都是外来务工者.在浙江杭州,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人数高达8—10万人,目前累计“退保”的人次超过24万.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一道难题.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险责任主体、社会统筹的工资比例以及政策与制度衔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首先,国家对农保资金筹集的规定,坚持的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地方,保费全部由农民个人负担,保费收取很困难.个别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强制性收取保费,引起农民反感,并带来一些社会性问题.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

(二)各地政策不统一,缺乏统一有效的指导

2001年1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政策对地方的政策具有约束作用,但有的地方在执行的政策同时,加入了地方性的规定,从而形成了有差异的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农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动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单位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面对没有保障的未来,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只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让社会听不到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

(三)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存在巨大差异

户籍制度是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长期以来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政策资源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问题上在城镇居民的社保资金尚存在巨大差额的前提下,更谈不上农村的社保问题了.这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调整支出结构,筹集资金,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农民工兼有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政府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所负财政责任具有特殊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除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费外,还应当开辟筹集渠道的新思路.其中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二是转移财政支付.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之间建立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限定一定比例进入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二)深化改革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转让制度

首先可以全面取消中小城市的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界限,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即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农村土地转让制度改革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工自主转让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人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使在外打工的农民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并最终通过利益补偿纳入其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障的能力,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工最终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适当降低缴费率,延长缴费期,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

从农民工个人角度来看,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工,所以农民工个人缴费率也应低于目前城镇职工执行的8%的标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灵活性和收入的不稳定性,可以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多投就多保,少投就少保”,因此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只会影响到参保农民工个人将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他可以根据自己当时的收入状况选择相应的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