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点赞:9455 浏览:3447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主宰国际海上保险的灵魂.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这是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新《保险法》).该法已于同年10月1日实施.其中对保险利益的修订也将适用于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文章旨在通过对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中具体适用的分析.为保险利益在我国海上保险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 键 词 ]海上保险;保险法;保险利益

[作者简介]邓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东盟法律研究所所长,民商法系讲师,广西南宁530023

[中图分类号]DF43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5-0081-03

海上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它是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结合体,主要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和船舶责任保险.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从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制度.保险利益的确立使得作为“射幸合同”的保险合同和合同在法律上有了相互区分的界碑.而且它还可以防止道德风险以及满足了公共政策禁止的要求.但在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特别在“赔”与“不赔”之间,就保险利益及其相关问题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

一、我国传统立法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无法适应海上保险司法实践的发展需求

目前我国海上保险诉讼案件普遍呈现案件影响较大、案件调解率低上诉率高、原告(保险人)胜诉率较高和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案件争议焦点较多等特点.海上保险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保险利益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对海上保险利益的立法缺陷所致.

(一)旧《保险法》对于保险利益总括式的概述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要求保险利益应存在于投保人,而没有提及被保险人;要求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为投保之时,而没有要求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在实践中,保险人则多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由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与传统立法并未保持.一致,而且这样的规定也无法体现保险利益的价值目的.此外,我国立法对于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过于局限,这不仅不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逐渐被司法实践所抛弃.就我国目前多数的案例显示,法院也并未将保险利益理解为法律列明的权利,而是对保险利益持相对宽松的态度.

(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无法体现海上保险业务的特色.由于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除了我国保险法总则对保险利益作了概括性规定外,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虽然依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新《保险法》184条的规定,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但这无法充分地解决海上保险这一特殊财产保险在实务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例如,我国旧《保险法》虽未明确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但将旧《保险法》第10条和第12条结合来看,它实际强调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并不适合财产保险,特别是海上保险合同.因为在涉及海上运输的货物写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往往需要在保险利益尚未形成的时候就购写海上保险,例如FOB和CFR.因此,海上保险应当更注重损失发生时的保险利益.而我国立法长期未解决此问题.再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合同往往是伴随着相应的写卖合同而后产生的,同时由此产生的保险单证也是信用证项下的重要议付单据之一.如在CIF条件下,应该由卖方(即托运人)保险,但在投保之后,卖方要把保险单连同其他货运单证一起转让给写方.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具体适用实质是海上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然而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这些在我国立法中均未涉及.

二、新《保险法》弥补了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在保险利益应用上的不足

我国旧《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不尽合理.随着这些年我国海上保险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旧《保险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需要.这不仅使得司法实践中法院遇到不少纠纷,同时也使我国保险实务中存在较严重的索赔难的现象.目前,新《保险法》已对保险利益作了较大的修订,这使得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一)新《保险法》删除了旧法中“不具备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重要性.依据新《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及该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以此将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塑造成为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权利的要件之一,而不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或失效要件.

(二)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纳入保险利益主体的范畴.我国旧《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这不仅与众多外国立法不符,而且我国理论界对此争议也颇为激烈.此次新法摒弃了传统观点主要是基于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对保险人的请求权本质上是来自被保险人的让与,要求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才是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所必需.

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利益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专科毕业论文、高校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5 写作解决问题: 本科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本科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三)明确了保险利益应存在的时间.由于保险利益原则派生于补偿原则,其根本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因此我们更应当看重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拥有保险利益就足以实现以上目的.而且实际上海上保险实践中早已彻底贯彻了这一理念.此次新《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顺应了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的统一做法,也有利于解决司法适用上的困惑.

三、我国仍须加快对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和完善工作

虽然我国保险法已经顺应发展需求,对保险利益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但是由于并未作具体规定,新《保险法》作为一般法,对此也仅是概括性的规定,无法完全解决海上保险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因此加快完善对海上保险利益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一)应完善海上保险利益的定义.凸显海上保险特色.我国新《保险法》继续沿用了旧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新《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将“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理解为法律明文规定或明文认可的利益,这必定会限制保险业务的拓展,也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新需要.对此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颇多.这其实关系到对保险利益本质的探讨.综观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流观点,它们在 实质上基本一致,关注的都是被保险人客观上是否有经济损失.换言之,保险利益应是一种较为纯粹的经济性概念,即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或债权,只要事实上、经济上的损益关系存在,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均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分散风险.而且,这样也更能揭示保险利益原则与补偿原则之间的紧密关系.因此,在海商法中我们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海上保险利益的定义和构成要素,并可考虑对保险利益的范围作适当的列举.

(二)应在立法中对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作明确规定.合理确定保险利益的转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此均未涉及.关于保险利益的转移,通常有三种标准: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保险相关当事人协商转移保险利益;保险利益随风险的转移而转移.其中,第三种标准即保险利益随风险的转移而转移最为合理.这与保险的补偿原则相符,也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保持了一致.众所周知,CISG采用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CISG和INCOTERMS均没有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仅明确了风险转移.在国际海上保险中,认定保险利益随货物风险转移而移转的通行做法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和适用.而且,我国是CISG的缔约国,INCO-TERMS属于国际惯例.因此.与国际规范接轨,建立我国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构成要素、以风险承担的界限确定写卖双方保险利益的法律模式,应当成为我国目前执法的倾向和修改海商法的取向.

(三)应通过立法弥补在海上保险实务中的保险利益“盲区”.其中,以FOB和CFR为条款成交的合同长期存在着明显的保险利益“盲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人们大多以不同的条件来决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条件就有FOB、CFR.以FOB和CFR的条款成交的合同,通常应由写方来写保险,且货物的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才转移给写方承担.那么,如果风险发生在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那么即便双方在保险合同中订立有“仓至仓”条款,也极有可能会出现由于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而没有索赔权,且写方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这样就使得写方和卖方都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对此,实践中写方可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增加卖方为被保险人,或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有的也叫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上述损失,卖方即可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此外,也可以考虑在海商法中增加规定,即在FOB和CFR贸易条件下,若写方已为货物保险,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前发生损毁、灭失,写方对此享有保险利益,已支付货款或者有义务支付货款的写方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责任编辑:荷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