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

点赞:6687 浏览:223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问:我的女儿高雪于2009年到某区新华邮政所工作,期间高雪租住在该区新华乡.2012年1月22日至2012年1月26日期间,新华邮政所安排春节休检测,到2012年1月27日恢复正常上班,高雪便回到130公里外的老家过节.高雪2012年1月26日从家中乘汽车赶回新华乡,乘车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认定高雪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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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雪死后,我向邮政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高雪发生事故地点不属于上班途中为由,认定高雪死亡的性质不属于因公死亡.请问这样的认定合理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等(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而何为“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解释.这需要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的时间、路线、目的等因素,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下班途中”.

一、时间因素.“上下班途中”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综合考虑交通状况、天气情况等因素,合理裁量的上下班时间范畴.高雪提前一天从老家出发回到新华乡,实则是在为第二天的上班做准备,而并非限制在直接的上下班路程中,如仍以“上下班途中”论,未免将上班途中的时间跨度设置得过宽,在宽泛的时间范围内,劳动者事故发生的概率亦会有所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亦会变大,这不利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路线因素.这里所说的路线应该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而不是必经路线.高雪从130公里之外的老家回到新华乡上班,虽为第二天上班之所必经,但其直接方向并非上班,而是回到新华乡的租住房.如果依据这样的间接联系而认定高雪为工伤,则会导致对于上述方向选择的标准无限扩大.


三、目的因素.即职工选择的路线是以上下班或者从事上下班所必需的工作为直接目的,高雪返回新华乡,目的是为了先回租住房,为次日上班准备,选择路线不是直接以工作为目的.

综上所述,高雪的工作地点是新华邮政所,居住地点是新华乡的租赁房,从高雪日常居住的新华乡的租赁房到新华邮政所之间有一段合理路线,这段路线才属于高雪在该邮政所工作期间的上下班合理路线.高雪在春节检测即将结束的前一天返回新华乡,该返程路线并非其上班路线,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其只能通过责任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范畴内获得相应的赔偿,而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