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点赞:24144 浏览:10846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诉辩交易是由我国的刑事诉讼所引进来的,在开始于诉辩交易实际合理性和价值之外,还引入优良的司法环境、公众的一些基础观念以及心理观念,还有法律相关基础等一些本土司法的实际因素.在如今的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理性化发展诉辩交易,一定要坚持他人的一些合法利益、公共利益、不能够对国家利益有所损害.并且能够坚持合法性以及自愿原则.鉴于固定的人文环境和制度背景,中国诉辩的实际构建更应该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了解其在司法中适用案件的限制范围以及适用条件,限制其实际的交易内容,对其司法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进一步推进其刑事审判的实际改革进程,从而探求提高诉讼切实效率以及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 诉辩交易 刑事诉讼 适用

作者简介:吴建忠,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07-02

在近几年来,依照我党在十五大以及十六大中有关司法的实际要求,在其司法内部机构的实际管理、司法模式以及其司法相关体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合理的司法变动和改革,并且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其总体上更加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性,进一步提高了其司法效率.不管是在司法界还是法理界都拥有同一个对于改革的思想和观念,不但要发扬司法相关领域中人类文明的实际成果还要对于司法发展前沿的相关问题寻找新的突破途径.对于目前我国法治不断前进的实际状况,笔者提出,已有很多诉辩交易的初步形势以及拥有相关的理论依据.本文针对诉辩交易相关法律制度中的实际理论依据以及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旨在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良好发展给予良好的建议.

一、不能全盘推进,应选点尝试,总结经验

目前诉辩交易引进可能遇到的问题因为目前诉辩交易并没有受到立法机关的实际认可,没有切实的法律依据,所以现在只能够进行前期的试点.革新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非常庞大的社会改革工程,一定要依傍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与参与,一起努力才能够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进行诉辩交易的相关试点同样也是这个道理.试点首选需要得到我国相关立法机关的实际授权,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的严格部署之下再有序的进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基层的相关法院首先就提出了这样的相关案例,从而体现了法制建设在我国的重要地位,我国对于法制建设有着热切的希望和敢于创新和改革的勇气.但是笔者却还是觉得,诉辩交易的试点制度一定要有确定的目标,要寻找一套严谨的、科学的指导理论,在有关部门的严格部署与指导下,进行有计划的试点工作.并且不断的进行经验总结,吸取失败的教训,不断取得社会以及有关部门的实际认可,并不断的推广和完善.

二、对于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美国对于诉辩交易的实际适用范围不会进行限制,不管是轻罪案件或者是重罪案件都能够适用.在意大利却对于诉辩交易的实际使用范围有着一定的限制,对于原本能够进行三年以下的一些有期徒刑或者是罚金等相对较轻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有所运用.在我国的相关刑事诉讼工作中,首先一定要依照我国的实际国情建设适合我国的诉辩交易相关制度.第一就是要对于诉辩交易的实际适用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可以对于意大利的诉辩交易适用范围的实际限制状况进行分析和借鉴.其诉辩交易的实际限制适用范围可以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经济犯罪、未成年犯罪、过失犯罪以及少数民族犯罪、渎职犯罪等.对于重大的一些经济犯罪以及暴力犯罪要严格的杜绝应用.由于诉辩交易的成功引进,需要一个确定的能够让人们渐渐接受并且逐步认同的过程.曾经拿破仑手持大炮去参加法典的事迹不会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再次出现,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道理我们一定要好好参悟,一定要精心的对于可以为社会群众带来福利的机会进行大胆的尝试和运用,从而争取能够得到更加雄厚的社会支持,将改革的阻力转变为前进的动力.暴力分子其本身的危险性就比较大,对于社会存在着严重的安全威胁,对于这种人应用诉辩交易很有可能对于国家的安定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对于犯罪实际情形并不是很严重的分子,其自身的犯案手段、主观恶性以及其需要承担的相关刑事责任都没有达到暴力犯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我国有着五千多年尊老爱幼的悠久历史,社会各界都对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给予高度的关注与爱护,并且都积极的寻找的探讨能够帮助教育以及鞭策未成年犯罪人的一些途径.在全国的大多数地区都会提出一些社区怎么写作令以及非的相关措施等,来主张其与诉辩交易的一些想通的地方.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实际犯罪案件进行有效的试点工作,非常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且能够良好的维护他们的一些合法权益,从而能够取得更加理想的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效果.


三、对于诉辩交易的实际适用条件要进一步明确

诉辩交易的适用条件有以下两点:

(一)定案的实际证据可能是确实的但是并不能够给予充分的论定

对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而且经过检察官进行查证说明情况属实;但是进行定案的话又没有足够数量的证据来确定,无法确切的判定嫌疑人有罪,或者是还没有形成一个周密的证据锁链或者证人本身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于其提供的相关证言依旧存在着合理性的怀疑,或者说是检察官无法顺利取证,这种情况下,如果进行定案的实际证据依旧存在缺陷就可以启动诉辩交易的相关程序.但是检测如检察官已经对于相关犯罪证据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对于被告人的罪行能够完全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就没有任何必要再通过启动诉辩交易来让被告人进行有最大边,不需要再实际的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上同其被告人以及其相关辩护律师来进一步讨论,更加没有任何的必要来降低相关指控或者是请求法官能够从轻处罚,而应该理应依照实际的法律相关程序进行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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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以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以及检察官达成了一致的观点

在中国,宋英辉教授提出引进、主张诉辩交易一定要对于被害人、公诉方、被告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的关系进行良好的处理.具体来讲就是要首先确保其被告人是自愿性的.由于被告人一旦认罪就会对于其整个的开庭审理的相关案件无法真正的查清,不能够使用在整个开庭过程中的陈述权,与此同时因为被告人的法律知识以及文化素质方面的一些缺陷以及其自身自由有可能因此而剥夺或者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所欲要加强辩护律师的实际参与.在这检察官需要充分了解被害人的实际想法和意见,特别是设法使得被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能够切实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抚慰,如果其被害人没有反对,不可以使用诉辩交易;再者就是诉辩交易的适用不可以影响或者是损害到其他公民以及社会的合法权益. 四、要对于交易内容严格限制

由于我国的刑事法律的相关制度目前拥有非常强大的法系特点,现在实行的法律制度,我国对于诉辩交易的实际内容有着以下几点限制:

首先是禁止进行罪名交易,不可以撤销指控或者是降格指控,要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的相关原则来执行,通过一些具体的犯罪构成的要件来作为其实际定罪的相关标准,从而对其查证下属于真实情况的证据作为实际一句,不但依据其被告人的实际有罪供述来确认其是否犯罪.

其次就是要限制其进行量刑交易的相关幅度.对于减刑的实际幅度过于小就有可能会丧失一定的吸引力,无法激励其被罚偶人进行正常的有罪答辩.所以,应该在对于罪名确定的情况下减轻相关惩处,从而体现其刑罚的个别化.

五、对于司法审查环节一定要严格执行

诉辩交易的适当性以及真实性是目前正当性的一个首要条件,法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于诉辩交易的相关司法审查.其法官不可以参加其控辩两方的实际交易,在其交易的主体要限制于被告人、检察官以及被告人的实际辩护律师,法官一定要处于一个中立的位置,控辩双方的实际交易协议对整个法庭不存在约束力,不能影响到法官,必须要经过其法庭的了解和采纳才能够真正的有效.检察官能够向法官提出特定判决的相关建议,但是不可以参与到实际的控辩双方的相关交易中,法官有着对于判决的最终判决权.

首先要对于被告人所提出的有罪答辩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法官开庭的时候需要公开询问被告人,要确认其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属实或者不属实,要充分对于交易的性质以及实际造成的后果有所了解和掌握,有没有遭到威胁、强迫,是否存在事实基础,对于社会和他人一些合法权益有没有造成侵害行为.否则开庭法官有权利拒绝交易协议,该项案件一定要正式进行开庭审判.为了能够确保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实际的交易协议只要被拒绝,在以后的相关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无法对于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自认的一些作为证据抗辩.

其次在进行诉辩交易的审查事实的前提下,倘若实际达成的交易协议同被告人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刑事情节不符,违背法律和事实,不应该允许其协议,许可被告人能够撤回其有罪答辩,并且另外在进行开庭审理.

我国的相关司法机关目前正面连着非常大的案件压力,其超期案件在不断的积压与情理之中.怎么能够保证在公平、正直的基础上能够提高我国的诉辩效率与诉辩质量,在其目前的改革工作收效稍浅的状况下,引进了良好的诉辩制度无疑存在着一定的好处.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敢于实践,勇于探索和创新,在这样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试点工作,不断的总结经验以及教训,逐步将其规范化,从而为我国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良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