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与整合

点赞:5091 浏览:153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证据是司法机关推定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直接依据,也是依法为其量刑的重要参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样式、证据采集、证据采信等分别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这套证据制度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整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关 键 词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2-02

证据是司法机关推定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直接依据,也是依法为其量刑的重要参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证据制度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而是散落在各部门法中.以刑事诉讼法律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采集、合法证据形式、证据采信等基本问题,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

司法实践证明,这套证据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程序及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证据制度体系对于一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运行过程中还是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导致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的发生.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亟待完善和整合.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基本情况

1.证据收集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在《刑事诉讼法》四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据”,这些规定明确了证据收集的主体、程序、对象等.

2.证据采用制度.这是指司法机关在调查审理案件过程中按照规定对于收集到的各项证据进行甄别,以确定可以采用用于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有效证据.《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诉讼案件中,只能采用合法证据,因此各级司法机关在执行证据采用制度的过程中,也就将工作重点放在采集合法证据上来.相对于合法证据,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证据.

3.证据核实制度.这是指司法机关要对证据的准确性进行合理判断核实的制度.例如机关对于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证词和证言要进行调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性.证据核实制度与证据采用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一些实质性的区别.一方面证据的真实准确是构成合法证据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合法证据还要要求证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要符合法律要求.

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

1.证据制度总体原则不合理.概括起来说,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总体原则是实事求是.例如《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办案人员针对本案提出的问题,此外对于法院可采信的证据也规定了必须要符合事实,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都反映出一些问题.例如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就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而沉默权是国际司法界公认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之一.此外,对于“符合事实”标准的认定也缺乏必要的措施,直接导致了证据采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首先,“实事求是”的原则缺少可操作意义.司法界普遍认为,“实事求是”原则虽然从总体上规定了司法机关在调查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事实,但是对于事实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认定原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刑诉法证据制度中的“实事求是”原则只是一个宏观上的指导思想,对于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采信没有实质的操作性意义.

其次,“实事求是”原则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国内外司法界公认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刑法》中均提到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事求是”原则,即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司法机关与案件相关的询问过程中必须要“如实”回答问题,这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的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如实”回答问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询问没有得到证据,便会依据这个原则衍生出的理解,选择暴力方式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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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过错推定原则体现不充分.无过错推定原则也是国际司法界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应当表述为“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定有罪以前,均检测定无罪的人”.无过错推定原则已经写进了很多国家的宪法之中.我国司法机关承认无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在法律法规中对于这项原则的体现并不充分.

以《刑事诉讼法》为例,虽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从立法体例整体情况来看,还是倾向于将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犯罪几率较大的人群,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调查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严重不平等,无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并不充分.

3.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制约力度严重不足.在我国司法界,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证据制度体系存在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些证据形式应当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受“重口供、轻物证”的传统思想影响,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往往将口供作为推定犯罪嫌疑人罪行的最直接证据,使得口供的证据效力大于其他证据,这直接导致了案件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收集口供的力度远远大于其他证据形式.而在收集口供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案件实际情况,那么刑讯逼供行为就由此产生.

三、对于整合完善我国现有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些思考

笔者认为,完善和整合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切实杜绝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有罪推定思想是与无过错推定原则相对的司法观念,即将接受调查的案件当事人视为有犯罪行为的个人,在认定其有罪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履行其他司法程序也要在认定其有罪的前提下进行.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在开始阶段就偏离了公正公平的轨道,难免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司法机关在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下,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会着力寻找指正当事人犯罪的事实,而不是根据调查的事实确定当事人是否犯罪,这就形成了调查程序的倒置.

有罪推定思想的根源在于司法机关将当事人作为自己的对立面,认为只要接受了刑事案件调查就一定有犯罪事实,是以刑讯逼供和法官个人决断为主要特色的传统法治思想的遗害,必须要加以彻底清除.

2.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制度.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规范现有的证据采信制度,强调相对于口供其他的证据形式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审理有关案件时要着重运用新的证据观念,形成一些有代表性的判例,形成示范作用.对于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的获取和认定,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鼓励司法机关引进高科技手段,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形式,只有规范和完善证据采信形式,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发生.


3.要进一步廓清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中的“合法证据”是一个排他性概念,即除法律认定的合法证据可以被司法机关采信以外,其他任何证据形式都是非法的,是不能够被采信的.长期以来,国内司法界对于“合法证据”的概念理解一直存有争议,不仅因为《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合法证据的规定过于笼统,还因为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带有一定问题但是对于案件推定十分有用的证据,这些证据并不像法律规定的那般清晰,这种证据能不能得到采信,是全部采信还是部分采信,都是司法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的概念做进一步明确的区分,增强司法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时的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同时具有合法性和非法性的情况十分常见.这是由于刑事案件大都具有十分复杂的案情,案件中的各项线索互相交错,头绪繁多,许多大案和要案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人数也非常多,司法机关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调查到的线索和证据种类和数量会非常多,其中许多线索和证据都是包含《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合法证据的因素和非法证据的因素,但是这些证据对于司法机关理清案情,明确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还有一些证据可以起到指认犯罪嫌疑人行为的作用,但证据的来源方式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相符,这都给司法机关运用《刑事诉讼法》确定合法证据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4.大力提倡举证倒置.近日最高法、最高检等出台了对刑事诉讼证据采集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后,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述,由司法机关负责提供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倒置.这项规定颠覆了传统意义上刑事诉讼案件中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权责观念,具有很强的可借鉴性,笔者认为对于规范和整合刑事诉讼证据体系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将“举证倒置”原则用于刑事诉讼案件中,是因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并且由于案件调查有一定期限,犯罪嫌疑人很难保存有关证据,而近期频繁出现的刑讯逼供等暴力案件迫切要求将“举证倒置”原则引进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