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冲突

点赞:5655 浏览:197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中国的社会环境亦日趋和平稳定.然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与旧刑法相关内容完全一样,导致了其与现代司法理念产生了重大冲突.本文通过理论上的冲突、与庭审方式改革的冲突、对“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冲击、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案件的冲突和与沉默权的冲突这五方面的冲突来论证这一观点.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level,China'ssocialenvironmentisalsoincreasinglypeaceandstability.However,1996revisionofthecriminalprocedurelawconcerningcriminalincidentalcivillawsuitsystemofcriminallawandrelevantcontentexactlythesameold,withmodernjudicialideaproducedsignificantconflicts.Basedontheoryofconflict,andwaystoreformtheconflict,withoutsin"from"judicialidea,andtheimpactofmarketeconomicdevelopmentprocessofnewcasesofconflictandthefiveaspectsinthesilenceoftheconflictofconflicttodemonstratethisview.

关 键 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冲突

Keywords:ourcountryincidentalcivilactionconflict

作者简介:林烨(1989-),女,浙江玉环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是,新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却完全相同[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区区两条法律已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且与现代司法理念产生了重大的冲突[2],如下:

一、理论上的冲突

我国现在运行实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实行的实际效果与“程序的公正化和诉讼的化”―现代司法理念的这一基本要求相差很远.尤其是适用民事法律在这一制度设计中的不完整性,导致了民事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出现不正常的分层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背离了现代诉讼的价值与公正价值.

二、与沉默权的冲突

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被告人不可以再开庭审理中保持沉默,因其不像有些国外法律相似地拥有沉默权.显而易见的,被告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审理部分不行使沉默权而进行辩驳,则意味对证据产生冲击与辩驳,出现对“事实”的陈述,这明显又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沉默权的自我否定.

随着1998年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虽然1996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立法者未采纳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主张,但随着1998年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我们有理由相信,沉默权迟早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反映.

三、与庭审方式改革的冲突

在现行的国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针对刑事诉讼法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并极力试图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的内在冲突较沉重,再加上被害人或民事原告的加入,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开庭审理过程继续按照纠问式进行审判,导致原本就不平衡的控辩双方走向接近失衡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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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是在借鉴英美法系对抗式审判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修改的结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仍然与1979年修改的版本相同,没有任何的改进,只是在基本上确立了这样一个格局――控辩式对抗.这也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现代司法理念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对“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冲击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冲击,导致的最终结果是疑难案件的滥增.原因如下:刑、民二种责任是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法官既要考虑刑事责任,又要兼顾民事赔偿,明知刑事定罪证据欠缺,但如果有赔偿能力,大多反复进行调解,采取从轻判处刑罚或宣告无罪,赔偿民事损失而草草结案.如果无赔偿能力,则法官左右为难,不敢轻易宣告无罪,怕被害方长期缠诉,“官了民不了”[3],定罪又苦于证据不足,担心导致错案,影响社会安定.所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疑罪从无”现代司法理念的冲击是令人始料不及的,特别是对刑事部分证据欠缺、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五、与新型案件的冲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并不断完善,集资、证券、环境、资源、权利质押、信用、内幕交易、知识产权、产品专利等新型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对社会的和谐造成严重影响.

上述案件从法律上讲,其犯罪行为致他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然而,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和保障,这类案件只要进入刑事程序,则民事请求只能流于形式,会出现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两方面均得不到救济的局面.我国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立法滞后的现状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4]但对许多新型犯罪案件来讲,在这一期限内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十分困难[5].

因此,96年刑诉法在对79年刑诉法进行较大幅度修改的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则原封不动地承袭,是非常不合时宜的.这也是导致不得不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大量司法解释的原因.[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