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教学与实践教学

点赞:12568 浏览:553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学教学应针对法学课程的特点分别展开法学理论教学或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应侧重使学生掌握法理与法条等相关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以教师讲授为主,灵活引入其他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则应侧重培养学生解决法学实践问题的能力,以学生自主参与为中心,采用案例教学、讨论教学、情景模拟、错误点评等教学方法.

[关 键 词]法学教学;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一、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争

法学理论教学本文是指以教授法学理论为主的教学.理论教学在内容上要求理解法的含义、特征、内容等法学基础知识,这种知识的特征是围绕某一法律或者法理形成了专门的系统的法学知识和经验.法学实践教学是指以法学实践问题为出发点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教学.实践教学一般以案例教学为中心辐射出方式各异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都属于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中法学知识的特征是各个部门法关联形成的有机链条.

在法学教学中,应如何发展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学界的相关探讨中,比较典型的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全面发展实践教学.要根据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形成一套贯穿于本科四年学习全过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分类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应当打破目前培养目标同构的状况,确立多元的培养目标体系,对不同教学对象采用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第三种观点认为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要建立一种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在二者间找到第三种教学模式.

在这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由对传统理论教学的弊端出发而阐释建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想.但是忽略了或者说没有提及理论教学的重要性,而全面展开实践教学可能会挤压理论教学的课程时间.第二种观点从法学教学分层的角度提出法学教育多元化思想.但对从宏观教育结构上提出分类教学,有的教学对象以理论教学为主,有的教学对象以实践教学为主.这对于某一个学校的某一个班级的法学教学而言实质上还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择一的方法.第三种观点认为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并将二者相结合创新出第三种教学方式方法.第三种教学方法综合考虑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式的优势和不足.但创设的第三种教学模式是否脱离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范畴而足以称之为新,还需要认真推敲.综上,本文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中的部分观点:“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认为面对特定的法学教学对象应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举,所谓“并举”是指针对某一课程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践教学,同时也指针对不同的课程侧重不同的教学方式.正如有学者已经提到的,从世界范围来看,高等法学教育主要分成两大类,即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和英美法国家的法学教育,与之相对应的教学也分成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理论教学和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实践教学.理论教学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精英教育理念相适应,凝结了几千年来大陆法系理论和实践的精华,形成了基于无数法律事实的理论抽象和制度构建,系统而全面,具有普世性,强调对个案的指导.实践教学则与英美判例法、法学职业教育密切相关,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于19世纪70年代最先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开始,实践教学逐渐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的教学方式,其强调个案的演化中发展出法律规则和原则.因此,如果仅有实践教学,而没有体系化的理论教学提供基础支持,则实践教学行而不远.如果没有实践教学,则理论教学的指导意义将流于空洞,高校输出的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将堪忧.应看到针对不同的课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各有优势,比如笔者教授的国际私法、合同法的教学更适宜侧重理论教学,因为这两门课程理论积淀丰富,如果适用实践性教学可能导致抓住芝麻丢了西瓜的情况,有了点而缺了重要理论面.而笔者教授的司法文书写作、法庭辩论则是在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上开设的面向实践的课程,所以可以由点带面的侧重实践教学.

法学理教学与实践教学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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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理论教学模式探讨

针对课程特点,并举法学理论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这样一个观点的确立离不开对于法学理论教学模式的探讨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二者的关系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具有互相涵摄的一面,实际上二者在讲授方法上都包含有教师的讲授法和学生的自主探讨案例的方法,在内容上都可能涉及理论知识和实践问题.只是在两种教学模式中,二者各有侧重.总的来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应是教学重点不同,即在法理(以下简称“理”)、法条(以下简称“法”)、实践问题(以下简称“例”)三方面的侧重上各有不同.


对于“理、法、例”,法学理论教学应首先重“理”,其次重“法”,最后重“例”.法学理论教学应主要针对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16门法学核心课程和相对独立重要的法学课程如合同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基础性强,属于地基一样重要的课程,为了给学生打好基础,就要将这些课程中涉及的概念、特征、法学专业术语及学术问题的争鸣等讲清楚,说透彻.所以,教学目的首先应是让学生们懂理.然后是释法,结合法律规定进一步阐释法学问题.最后,运用法理和法条回应、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采取理论教学的课程,在时间安排上,一般“理与法”应占课程时间安排的至少三分之二,“例”可占三分之一.在教学方法上,可以讲授式为主,因为这种传统的讲授模式能够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主流模式并长盛不衰,自有它的优点.它重视法学知识的系统性.教师按照自己对某一方面法律知识的框架把握,通过课堂讲授传授给学生.在这个框架体系中,既有法律概念、条文,也有法律原则;既有层次、也有重点.而学生在单位时间内获得的知识量较大.讲授法还有助于使学生在老师的潜移默化中感受法学精神,建立法学信仰.在教材使用上,一般需要为学生推荐教材,以辅助学生掌握基础知识,教师则要在教材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有重点地深化拓展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