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法律信仰

点赞:19901 浏览:930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面对十八大提出的新政策,面对建立“法治体系”的新挑战,构建法治体系离不开法律信仰,而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人,他们的法律信仰又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文章介绍了何为法律信仰,律师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分析律师缺失法律信仰的原因,进而谈谈如何培育律师的法律信仰.

[关 键 词]法律信仰;律师;职业道德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这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最坚固的基石.而当今社会,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再也不仅仅是提供法律怎么写作的“工程师”,而在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的实现上有着更多的责任.因此,培养律师的法律信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重要的意义.

一、何为法律信仰

其实法律信仰有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后来西方的各种法将其定形.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法学家们都以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为己任,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代表和象征,法律至上也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特性,那么何谓法律至上?即法律拥有最高权威,它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其上.法律至上有两种表现形式,行为守法仅是其外在表现形式,而守法精神才是其内在灵魂.当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时,法律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威,这即是所说的法律信仰.而所谓法律信仰,其实就是一种精神力量,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把它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法治社会虽然需要一套正确的制度体系,但更离不开法律人对法律神圣性的终极信仰,这种终极信仰来自于法治精神的支撑和滋养,并且在社会中占据着突出的地位.法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存在被信仰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法律至上即法律人信奉法律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核心规则,因而当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发生冲突时,当权力的运作与法律运行相悖时,法律处于优先的地位.法律信仰中的这一核心信念统领着其他法律信念,并使其他信念根据与最高信念的关系而被确定在一定的信念位阶上,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信念体系.

二、律师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一)法律信仰的作用

众所周知道德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正确的法律教育,就没有正义的律师,因此,培育律师的法律信仰,是法律教育中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培养律师的法律信仰能够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精神支持.“徒法不能自行,必须依靠具有渊博的法学知识和高洁的职业道德的人去实施”[2]具备高尚道德的法律人是建设法治国家、推动法治实践的有力推手.因此帮助律师树立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这里笔者从三方面进行阐述,一方面,在实践中法律信仰是律师解决各种问题的精神依据,而且它的效果,因其内在的潜移默化的特性比法律等制度性手段要有效得多,所以在构建法治社会过程中,形成特有的法律道德理论,借助于法律信仰无疑大有裨益.另一方面,律师的法律信仰不仅代表了法律人良好社会形象,而且能够带动更多的社会成员努力树立法律信仰.进而促进法治国家精神底蕴的形成.再一方面,在面对当今社会法律关系日益纷繁复杂的时候,法律信仰是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情感的精神纽带.因为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的要点,就是具有法律信仰,这不仅对于全社会遵法、守法有重要的示范作用,而且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及其队伍的纯洁性.


(二)律师法律信仰的缺失

法律人是法治的中坚力量,而法律职业教育对法治的最直接的贡献就是对其法律信仰的培育,培育法律信仰的实质就是对法律人法治人格的塑造.

但是,当今律师界未形成共同坚定的职业信仰,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律师“商业化”席卷了我国律师业界.律师这一代表神圣和正义的词汇给社会普通公众的感觉不再是“职业化的公共事业的奉献者”,而是“律师商人”.缺乏法律信仰,缺乏相应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不仅使一些律师失去了正义,而且正在诱使律师走向犯罪.

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捍卫人权的责任,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时从社会的公平正义出发,以维护人权,捍卫法治为使命,而不是象商人那样追求利益和金钱.如果把追求金钱放在第一位,那么,在执业中,律师就会唯利是图,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甚至还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这样发展下去,整个律师业的形象和律师业的未来都将会被断送,进而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律师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影响律师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十分复杂,总而言之,是内外因素共同影响和作用的结果.

(一)政治和思想的共同影响

虽然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还相对薄弱,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没有建立起来,公民社会的力量仍然较薄弱,官本位思想还存在.而权力干预司法、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等交织在一起,这种现象使律师感到无所适从.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律师身处这样一个物质至上的社会环境中,如果没有坚定的信念极易迷失方向.

(二)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

现代律师虽然与古代有本质的区别,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的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公众仍对律师抱有偏见,这使得律师行业受到社会方方面面有意无意的排挤、歧视、打压.而这样尴尬的处境促使不少律师自暴自弃,丧失职业荣誉感,转而以追求金钱为唯一人生目标,以此安慰自己.

(三)法律法规的影响

我国律师法基本把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怎么写作的怎么写作人员,这种定位严重地误导了社会公众,使他们认为律师就是“法律商人”或相似度检测,以赚钱为唯一的职业目标,更使律师本身也模糊了对自己的定位,忽略了自己维护法律、捍卫人权的责任.(四)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存在很大漏洞

我国新的《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协进行指导、监督.这明确了司法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处罚权的控制.这样会使得行政权对律师案件进行任意干预,例如,不少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某些社会敏感的案件律师不得写作技巧,某些群体性诉讼非经其同意不得写作技巧等等,其结果就是使律师难以发挥维护人权的作用,更使律师在强大的行政权力的高压下难以树立法律至上、制衡权力、维护民权的理念.此外,律协缺乏独立性,更使其在树立律师法律信仰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律师职业自身特点的影响

律师职业具有双重性,表现为:一方面律师要扮演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怎么写作,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人角色,另一方面还要扮演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怎么写作为主要谋生手段,具有营利性的经济人角色,[4]这就决定了律师职业有一定的商业性,但是,一些律师无法在这两种角色中转换得游刃有余,于是就出现了一些片面追求金钱和利益,甚至不择手段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逐利之徒.

(六)法学教育和律师培养途径的影响

我国现在的法律教育存在不足,无论是在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学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我们都存在问题.综观我国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往往以传授系统的社会科学知识为目的,偏重社会科学知识传递和法律知识的填充,而忽略对学生进行思维训练和法律道德培养.这样教育出来大部分是法律工匠,而不是法律信徒.而律师的来源和素养更是参差不齐,一般情况下,不论所学专业,只要具有本科学历,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工作,这样,相当部分律师来自非法律专业,其法律信仰教育、熏陶几乎接近空白,这也是使律师法律信仰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培育律师法律信仰

培育律师的法律信仰,一方面不仅有利于树立律师良好正义的社会公共形象,而且,有益于律师队伍的发展特别是律师业的未来发展;另一方面,只有律师队伍具备了优良的素质、精湛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才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政治的化和法治建设.因此,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大力推动建立律师职业信仰、遏制律师过度商业化,是律师界内外的共识,国家也应着重解决.由于律师法律信仰是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因此,法律信仰的建立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明确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增加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规定,但这对于日益严重的商业化难以起到防范作用,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例如德国的《律师法》就明确规定:“律师执业非营业行为”,同时,我们还应针对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严格杜绝以不正当的手段,收取不合理的过高的写作技巧费.另外,我们还应尽快废除原有的把律师界定为相似度检测职业的相关规定.

(二)律师要加强职业道德修炼

律师作为法治进程的重要推动者应主动加强自身思想素质的修炼,培育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不做违反职业道德的事;同时以维护社会公正,捍卫人权为己任,积极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反过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又有利于律师发挥其积极作用,有利于律师职业荣誉感的建立和自律精神的增强,推动律师法律信仰的确立.

(三)改革律师管理体制

1.转变律协职能,使律师管理体制由以行政管理为主变为行业自律管理为主,让律协真正成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具有重要意义,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出的:“由于律师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因而它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不仅不会成为社会的离心因素,恰恰相反,通过律师的业务活动,求得社会公正,更有助于社会的整合.”[5]

2.充分发挥律协作用,奖惩分明.一方面是加强对律师职业价值观的教育,强化对违纪人员的惩戒,坚决清除那些严重违反律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律师,端正律师界的作风,树立律师界的正气;另一方面,大力表彰和奖励那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推动社会法治进程的律师.

3.加强对青年律师的经济扶持.青年律师在刚开始做律师的时候,经济状况往往比较差,因此,为了鼓励青年律师在维护社会正义,维护人权,推动国家法治方面没有后顾之忧,律协和律师事务所有必要建立青年律师扶助基金,大力扶持那些品行良好,积极为社会做贡献的青年律师,这将有利于对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进行价值引导,从而有助于顺利推动整个律师队伍形成良好的职业价值观.

(四)改革教育,加强培训

一方面改革法学教育,在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注重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信仰的教育和熏陶,改变过去过分重视知识和技能,忽视法律价值观教育的做法;另一方面,

在实习律师转为执业律师时,要进行专门的律师职业价值观的培训,并进行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有资格转为执业律师;此外,在每年的律师培训中,都应当将律师职业价值和职业道德作为重点内容并进行考核,强化律师的职业道德,培育法律信仰.

五、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现实里我们仍面对很多问题,“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国律师一定会有更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第17页.

[2]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246-247页.

[3]陈浩.从“讼棍”到权利维护者[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总第21辑: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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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武俊.解构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色[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3):第58页.

[5]陈兴良.论律师职业的定位,走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之路[M].法律出版社,1997:第51页.

[作者简介]周庆华,重庆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赵洪超,重庆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