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修百丈清规》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

点赞:4603 浏览:119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清规是中国佛教创制的组织管理制度,而《敕修百丈清规》是佛教清规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文献.该清规由国家授权编撰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其属性与以前的佛教清规完全不同,已经从佛教组织的自制规约上升为国家的宗教法规,其内容涉及多种宗教法律关系,并设定了很多新的宗教权利、义务关系,对其后的佛教组织管理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 键 词:佛教戒律;《敕修百丈清规》;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B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5-0119-06

一、从《禅门规式》到《敕修百丈清规》

(一)《禅门规式》开启了中国佛教创制清规的先河

印度佛教只有戒律而没有清规,清规是中国佛教创制的一套僧团组织管理制度.印度佛教用来管理僧团的是一套系统的佛教戒律制度,这些戒律制度大多数也传译到了中国,但由于其内容是依据古代印度当时社会条件制定的,因此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在佛教传人中国的早期,中国佛教界也是以佛教戒律制度作为僧团组织的管理制度,但随着佛教在中国的进一步传播和僧团的不断地扩大,这套佛教戒律制度的局限性就越来越明显,僧团组织管理制度的建设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对此,中国佛教内部出现了两种解决思路,一种思路是以道宣为代表的律宗僧人,他们通过对原有佛教戒律制度进行改良和变通解释的方式,使其进一步满足中国佛教的需求,并因此形成了中国佛教新的宗派——律宗.另一种思路是以怀海为代表的禅宗僧人,他们以佛教戒律精神为指导,吸收了中国儒家礼仪文化的元素,结合中国国情重新创制了一套僧团组织管理制度,这就是禅宗的丛林清规.由于第一部禅宗清规——《禅门规式》是唐代江西百丈山的怀海禅师所创制,因此后人又将“百丈清规”作为禅宗清规的别称.

印度佛教戒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戒律”和“捷度”两个方面,其中“戒律”部分主要规定了僧众的禁止性行为,即“止持”;“捷度”部分则主要规定了僧众集体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即“作持”.中国佛教禅宗对佛教中原有的“戒律”部分依然保留,但对其中的“捷度”部分则以自制的清规取而代之.禅宗清规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与固有的佛教戒律制度比较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和改进:

(1)清规倡导的不弃不局、因时因地制宜的立规原则,打破了印度佛教界遵循的“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的原则.

(2)清规确立了以住持为核心,两序为辅助的组织管理模式,“使寺院僧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隋唐以三纲管理寺院,便形成了寺主、上座、都维那互相牵制的格局.凡重大寺务,三纲共同协议,一者持异,事即难成.唐后期以住持为禅苑僧首,宋以来各寺院渐次废三纲而置住持,便形成了住持独尊的局面.”

(3)清规规定“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也”.普请就是要求僧众共同参加生产劳动,这是禅宗丛林清规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印度佛教明确禁止僧人从事掘地和教他人掘地等生产活动,因为这种行为会伤害其他生命而遭到社会大众的讥嫌,故设定此戒.但是对这种以慈悲为怀的戒律制度的遵守在中国却使僧众遭受了“不劳而食”指责,禅宗清规最终选择了突破和放弃,明确规定僧众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4)清规确立的众僧平等、戒腊为据的原则,对当时中国佛教界具有很大的冲击力.因为在南北朝时期,中国佛教就已经是“各级僧官高踞于教团和寺院的上层,成为披着袈裟的封建统治阶级,等下层僧众则成为教团的农奴”.因此清规规定“所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确立的依受戒年龄确定僧人先后位次的原则,既是对佛教精神本源的回归,也是对当时中国佛教中不良现象的纠正.

(5)吸收儒家文化理念,将表达“忠孝”的佛事仪式常规化,并借鉴儒家礼仪文化,创制了佛教的“茶汤礼仪”,作为佛教组织管理的主要形式.

(二)《敕修百丈清规》颁行是佛教清规编撰史上的一次高峰

由于禅宗清规是以当时中国的国情为基础,并结合佛教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寺院管理制度,更加符合中国佛教寺院组织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全国很快得到了推广适用,成为当时禅宗寺院最主要的管理制度.唐末五代以后,中国佛教逐渐形成了禅宗一家独大的局面,禅宗清规也随着成为中国佛教内部适用最广泛的管理制度,甚至其他宗派的寺院也逐渐开始借鉴禅宗清规的模式制定其管理制度.

到了宋代,随着禅宗的进一步发展,禅宗丛林寺院在全国分布的范围越来越广,寺院规模越来越大,寺院经济越来越发达,禅宗内部新兴门派不断出现,《禅门规式》逐渐显露出了其自身的时代局限性.于是,各地丛林寺院对《禅门规式》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适和损益.北宋时期,《禅门规式》的最初版本已经佚失,但大同小异的各种版本的《百丈清规》仍然流传适用.北宋景德元年(1004),杨亿奉诏参与修订《景德传灯录》的同时,对《百丈清规》进行了整理编辑并作序言进呈朝廷,这时《禅门规式》的原初版本应当还能见到.但到了北宋崇宁二年(1103)宗赜编辑《禅苑清规》时,《百丈清规》的原版本已经完全佚失.宗赜将他所能见到的有关《百丈清规》的零散内容进行了汇集整理,编撰成《重雕补注禅苑清规》10卷.宗赜在序言中也说:“百丈规绳,可谓新条特地.而况丛林蔓衍,转见不堪,等,凡有补于见闻,悉备陈于纲目.”虽然《禅苑清规》的内容依然丰富细致,但其整体结构明显缺乏系统性,故其属于当时各种禅宗清规的汇集本.到南宋嘉定二年(1209),又有宗寿编辑的《人众日用清规》,咸淳十年(1274)惟勉编《丛林校定清规总要》等,都是从《禅门规式》发展演变而来.到了元代至大四年(1311),庐山东林寺的式咸禅师编撰了《禅林备用清规》10卷,虽然内容详备,体系完整,但由于其诸种顾虑,“未敢以传学者”,因此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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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情况来看,禅宗清规的产生,对禅宗甚至中国佛教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作用,而且清规本身也随着中国佛教的发展而发展.数百年来,佛教界坚持不懈地编撰和修订清规,一方面说明清规依然为中国佛教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后来编撰和修订《敕修百丈清规》奠定了基础.元顺帝元统三年(1355),皇帝敕令百丈山的主持德辉重新编修《百丈清规》,后修订成《敕修百丈清规》8卷.《敕修百丈清规》是以《禅苑清规》《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与《禅林备用清规》为基础,结合其他各方面的资料与当时社会实际情况编撰而成.该清规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结构完整,是对从唐至元六百多年来历代清规的一次汇总与整合,可以说达到了中国佛教清规编撰和修订活动的顶峰.《敕修百丈清规》修订完成后,由国家向全社会颁布,同时向全国所有汉传佛教寺院推广适用,其对当时中国佛教的影响之大可想而知.后来到了明代,两代皇帝曾下三道圣旨进一步确认和推行该清规的适用效力,其对中国佛教影响之久亦可见一斑.正如圣严所言:“一般人不知佛门有戒律,却无有不知佛门有清规者,《百丈清规》之对中国佛教的影响,可谓钜而且深了.”二、《敕修百丈清规》的构成与属性

(一)《敕修百丈清规》的构成与要义

《敕修百丈清规》颁行后,因其巨大影响而成为中国佛教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因此,自其颁行之后编修的汉文佛教大藏经都将其作为重要佛教文献予以收录,如明代的《永乐北藏》《嘉兴大藏经》、清代的《乾隆大藏经》、民国时期的《频伽大藏经》和新中国的《中华大藏经》等.此外,日本的《大日本卐续藏经》《大正新修大藏经》《宫内省图书寮本》等也对其予以收录.以上各种大藏经收录的《敕修百丈清规》属于同一个版本,故除了因校勘疏忽致个别字词略有出入外,文献的内容与结构基本一致.

从文献学的角度来看,完整的《敕修百丈清规》由公文、正文和附著三部分构成.

公文部分主要是有关机构针对《敕修百丈清规》向皇帝呈送的奏章和皇帝颁布的诏敕,诏敕部分包括元明两代三位皇帝为清规颁发的四道圣旨.其中最重要的诏敕是元顺帝在元统三年(1335)为重编清规一事颁布的圣旨,这是其中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一道诏敕.后来的三道圣旨是明代皇帝所颁,应该说最早的《敕修百丈清规》的文献构成中只有元代的诏敕而不包括明代的公文,但因目前存留下来的文献都是明代圣旨颁行以后入藏的,所以其中自然就包含了这部分公文.

正文部分是“祝釐章”、“报恩章”、“报本章”、“尊祖章”、“住持章”、“两序章”、“大众章”、“节腊章”、“法器章”等9章有关佛教寺院的组织管理、僧众管理、活动管理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祝鳌章”与“报恩章”主要规定佛教寺院定时为国家和皇族祈福禳灾的制度,以此表达佛教“忠君护国”的思想.“报本章”与“尊祖章”中规定了佛教寺院定时追悼和纪念历代祖师大德的内容,以此表达佛教“孝道报本”思想.“住持章”与“两序章”主要规定了佛教寺院以住持为核心,以东西两序为辅助的组织管理机构.其中西序包括首座、书记、知藏、知客、知殿、知浴等六头首,东序包括督监寺、维那、副寺、典座、直岁等五职事.“大众章”主要是对丛林僧众的剃度、受戒、生活、学习、修行、游方、挂单等日常活动进行了规定.“节腊章”主要规定了僧众每年的“结夏”修行等重大节日活动.“法器章”则是对钟、鼓、铙钹、木鱼等法器的使用制度.从以上各个方面的内容可知,《敕修百丈清规》是一部完整系统的佛教组织管理制度.

附著部分主要收录了历代有关《百丈清规》的序言文章.其中最早的是杨亿的《古清规序》,该文是北宋时期杨亿为当时尚存的《禅门规式》所作的序言.这篇序言是现有的介绍《百丈清规》最可靠最全面的资料之一,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古清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其他几篇序言是更晚一点的历史文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清规流传过程中的发展与变化.最后是《敕修百丈清规》的修订者德辉所作的序言,为我们了解《敕修百丈清规》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编修过程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二)《敕修百丈清规》的法律属性

在《敕修百丈清规》之前,所有的佛教清规都是佛教组织内部编撰的自治性组织制度,从其规范属性上来说属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规约.《敕修百丈清规》是在参考历代佛教清规基础上修改编撰而成,故其内容与以前历代各种版本的清规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但是从规范的属性来说,《敕修百丈清规》与其他所有清规都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它已经由佛教自治规约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地位.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敕修百丈清规》便是一部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对于其法律属性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敕修百丈清规》中的诏敕是非常重要的宗教立法文献.

如前文所述,“诏敕”是《敕修百丈清规》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些“诏敕”,则百丈清规的“敕修”无从谈起.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皇帝的圣旨一直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汉代蔡邕《独断》卷1记载:皇帝“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唐朝前期,中国法制形成了比较成熟稳定的律、令、格、式4种形式.“在中唐以后的法律体系中,敕的比重逐渐超越于律令格式.”到了宋代,敕作为立法形式之一,由于其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遂导致了重敕轻律、以敕代律的结果.元代统治者也继承了唐宋以敕立法的思想,“表现在立法上圣旨成为最灵活、最经常的立法形式,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存的元代圣旨碑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其中涉及到官员的任命、寺院的维护、奸细的防范、财产的保护、赋税的缴纳、差役的减免等许多方面.”

元代诏敕类文书种类繁多,但主要有诏书、圣旨、册文和宣敕等,其中以诏书与圣旨两类作为法律而入于《经世大典》,正如萧启庆所说:“圣旨多系因特定目的而颁与某一特定机构或人物(以寺院免差发者为最多),汉译文则为硬译之白话,不求典雅.汉文诏书内容所涉则多为较具普遍性的国家政策或重要事件,由翰林国史院撰发,等所用汉文皆为文言.”再从文体格式上来看,元代的圣旨有其严格的标志性的文体格式.首先,元代的圣旨起首必有“上天眷命,皇帝圣旨”或是“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皇帝圣旨里”的套语,有时简写为“皇帝圣旨”、“钦奉圣旨”.其次,元代圣旨大部分首先是用蒙古文撰写,然后再翻译成汉文,由于翻译过来的汉语是按照蒙古语法机械直译而成,因此使用大量的口语和叹词,读起来拗口难懂,该文体被后人称为“硬译公牍体”.再次,这类圣旨的内容结构通常是先引用大臣上奏事宜和建议的原话,然后是皇帝的答复和决议.作为《敕修百丈清规》组成部分的诏敕,其结构完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特征.再从其内容来看,该诏敕不仅授予《敕修百丈清规》以法律效力,而且还对佛教寺院的财产保护、税粮的缴纳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该圣旨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献.

其次,《敕修百丈清规》是受国家委托编修并保证实施的僧团管理制度.

元朝统治者在其“附会汉法”立法原则的指导下,“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通过诏敕确认的方式将许多汉族法律制度重新纳入了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敕修百丈清规》的正文部分就是被国家确认的宗教法规.首先,《敕修百丈清规》是受朝廷委托后才开始进行编撰的.元代圣旨:“江西龙兴路百丈大智觉照禅师在先立来的《清规体例》,近年以来,各寺里将那《清规体例》增减不一了有,如今教百丈山大智寿圣禅寺住持德辉长老重新编了,教大龙翔集庆寺笑隐长老为头,拣选有本事的和尚好生校正归一者.”前面这几句话即是非常明确的授权,即皇帝让德辉和笑隐一起编修《清规体例》,这可以视为朝廷的一次委托立法.其次,圣旨除了委托制规外,还对新规的效力予以了确认.圣旨中明确指出:“将那各寺里增减来的、不一的《清规》,休教行.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者么道.执把的圣旨与了也.”据此,就可以认为这部新《清规》具有法律效力.其实,自从佛教清规产生到《敕修百丈清规》产生以前,很多佛教寺院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清规,但新《清规》颁行以后,则所有汉传佛教寺院原有的清规全部禁用,而且它们也从此失去了自己制定“清规”的权利.因为国家明确要求“将那各寺里增减来的、不一的《清规》,休教行.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而且作为当时国家最高宗教管理机构的上都大寺公文中再次强调“皇帝为教门的上头,教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者么道,是要天下众和尚,每得济的一般.等不拣是谁,休别了者.见了法旨,别了的人每不怕那甚么法旨.”《敕修百丈清规》已经不是一部普通的佛教自治规约,其不仅由国家授权制定和颁行,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宗教法规文件.(三)《敕修百丈清规》法律效力的延续

《敕修百丈清规》在元代后期修订和颁行,由于其内容合理详实,适用性强,其实施又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因此,在其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是佛教寺院管理的主要规制.到了明代,作为一部元定和实施的宗教法规,其不仅没有被废除,而且再次因获得了朝廷的确认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敕修百丈清规》公文部分,明代的公文对这一情况有明确记载:“洪武拾伍年肆月贰拾伍日,节该奉太祖高皇帝圣旨《榜例》:‘诸山僧人,不入《清规》者,以法绳之,钦此.’钦遵.”这是明代第一位皇帝朱元璋对该《清规》所下的圣旨,该圣旨明确规定用刑罚保证僧人对清规的遵守.“永乐拾年伍月初三日,节该奉太宗文皇帝圣旨《榜例》:‘僧人务要遵依旧制,各务祖风,谨守《清规》,严洁身心.’永乐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该僧录司官奏,僧众多,中间有等不守规矩,合无依《清规》整治.节该奉仁宗昭皇帝圣旨:‘照依《清规》料治他.’钦此,”这是永乐皇帝为《清规》所颁的两道圣旨,第一道圣旨再次确认了《清规》的效力,要求僧众遵依旧制,谨守《清规》.第二道圣旨要求对不遵守《清规》的僧众,依照《清规》惩处.以上几点清楚地表明明朝的朝廷对《清规》效力和实施的保障非常重视,由此,《敕修百丈清规》的法律效力再次得到了加强.

三、《敕修百丈清规》中的法律关系及其内容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各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最终体现为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敕修百丈清规》作为一部宗教法规,必然会涉及并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作为法规,其调整方式则主要是设定新的或确认固有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下面我们就该《敕修百丈清规》中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内容略加分析.

(一)《敕修百丈清规》中的诏敕反映了国家政权和佛教寺院之间的关系.通过《清规》中诏敕的内容可以看到,国家对佛教的功能定位和要求就是“修行办道,专与上位祈福祝寿,报答圣恩.”即主要是为皇帝祈福祝寿,为国家禳灾求佑,这是佛教寺院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相应的,佛教寺院从国家获得的对应权利就是国家对佛教组织的免税并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在诏敕中提出的“专与上位祈福祝寿,报答圣恩”要求,在《敕修百丈清规》中的具体体现就是专设“祝禧章”和“报恩章”,其内容就是详细规定了佛教组织定期为皇帝和国家进行各种祝祷和禳祈活动的制度.在此之前,佛教自制规约中也会有相关内容,但因不是法律规范而不具有强制性,寺院组织是否举行该活动有很大的随意性.当这些内容上升为法律制度后,则其成为寺院组织的法律义务,从有关资料来看,朝廷有时也会派官员抽查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从《敕修百丈清规》颁行以后,其他的丛林寺院制定的清规被废止.敕文中明确说:“将那各寺里增减来的、不一的清规休教行,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这意味着佛教寺院对作为寺院管理制度的《敕修百丈清规》已经没有选择的权利,只有依照适用的义务.而且敕文进一步说:“者么道,是要天下众和尚每得济的一般,您众和尚每体着皇帝圣心,兴隆三宝,好生遵守清规,修行办道,等弘扬佛法者.不拣是谁,休别了者.”从中可以看到,这道敕令并非只针对禅宗僧人,而是要求天下“众和尚”、“好生”遵守.

(三)通过敕文,宣告减免佛教寺院的赋税.在敕文中只有“税粮休纳”4个字,看似轻描淡写,实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制度性规定.因为,在宋以前佛教寺院和僧人免除税赋,但自南宋以后,僧人和寺院要交纳赋税.对于寺院和僧人来说,税赋会成为他们一项繁重的法律义务,尤其是道教在元初期就因丘处机远赴西域拜见成吉思汗而获得免除差役的特权,佛教曾对此甚为纠结,后来对佛教也免除了差发.该敕文中对税粮的免除规定,可以说是元代朝廷给予佛教的又一项特权,因为交粮纳税是普通老百姓对国家最大的法律义务.还有通过敕文明确规定保护佛教寺院的宗教财产,禁止任何人非法侵扰.敕文说:“这的每寺院房舍里,使臣每休安下者.铺马祗应休拿者,税粮休纳.但属寺家水土园林、人口头匹、碾磨店铺、解典库、浴堂、竹园山场、河泊船只等,不拣是谁,休夺要者,休倚气力者.这般宣谕了呵,别了的人每要罪过者.更这的每有圣旨,么道做没体例勾当呵,他每更不怕那圣旨.”从中可以看到,禁止派来的使臣在寺院住宿,对其他官员的禁止就更不需说.而且连使臣拿寺院“铺马祗”都明令禁止,可见当时的皇帝对佛教寺院的关照真是非常细致周到.从敕文中可以看到,当时对佛教寺院财产的保护是全方位的,既保护人口头匹等动产权利,也包括水土园林、竹园山场、河泊等不动产权利,甚至还保护碾磨店铺等营利性的经营权利,而且再次强调了侵犯者的法律责任.从某个角度来看,《敕修百丈清规》不仅仅是一部宗教内部管理规范,同时它还是一部重要的宗教权利保护法.

(四)《敕修百丈清规》的颁行,在佛教组织内部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关系.前面已介绍,佛教清规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内容详实的佛教寺院组织管理制度,但由于其属性一直是宗教组织自治规约,虽然对组织内成员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根本上还是依靠僧众的自觉遵守.《敕修百丈清规》的颁布使佛教清规由自治性规约上升为国家法律,其确立的各种组织管理制度也上升成为国家法律制度而具有了法律强制性.

在《敕修百丈清规》中,有关佛教寺院的住持制度、两序制度、侍者制度等组织制度,有关僧众的剃度制度、游方参请制度、斋粥制度、医疗卫生制度、荼毗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此外,还有寺院法定的集体活动如圣节制度、普清制度、结夏制度、解夏制度、秉拂制度等一系列程序性制度.以上这些制度共同组成了丛林寺院管理制度,但在此之前,这些制度都是依靠丛林组织自发性和僧众的自觉性来维护和执行,有些寺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对有些制度进行调整和改变.但在《敕修百丈清规》颁行后,这一套寺院组织管理制度就成为具有强制性的国家宗教组织管理法规之一,任何寺院也不能随意改变其中的任何一种制度,只有照章遵守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敕修百丈清规》的颁行,使一系列佛教组织内部的社会关系成为了法律关系,这对各种关系的主体来说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四、结语

禅宗借鉴儒家礼仪文化的形式创制了一套中国佛教的清规制度,对中国佛教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唐代第一部佛教清规产生后,清规在中国佛教内部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一直延续至今.佛教清规的这种影响,不仅使其由禅宗的“家规”最后成为整个中国佛教的“教规”,而且在其影响下道教也将其改造成道教的清规,甚至儒家也受其启发发展出了自己的书院制度.佛教清规制度不仅影响了中国境内的各种宗教组织管理的制度文化,而且这种影响也传递到了日本、韩国、越南等东亚国家,最后在这些国家也形成了他们自己的各种清规制度.

在佛教清规发展史上曾经产生过很多部佛教清规,但在现存的10多部清规中,包括现在仍在适用的清规在内,没有哪一部清规的影响力能够超过《敕修百丈清规》,这一点很多学者多次提及,但是少有人提及到这部清规的属性已经由自治规约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此而言,《敕修百丈清规》不仅是中国佛教清规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文献,而且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部重要的宗教立法文献.因此,对其属性的分析和判断不仅有助于更深地理解该文献内容,同时也是对该文献历史文化价值的重新认识.

[责任编辑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