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点赞:30771 浏览:1435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网络知识产权是网络技术与知识产权结合的衍生品,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因此在侵权特征、侵权方式上都有其自身规律.当前,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频发,侵权案件急增,侵权方式多样,侵权责任难追究.现行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应从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 键 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表现

1.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相当部分的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利用了与否,如果被利用了,被谁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当然也无法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即使法律规定了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绝对权,个人也无法实现.

2.网络环境下现有著作权作品范围的扩大.目前各国及国际公约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作品”,一般均未包括多媒体作品.但由于不同种类的作品其规定存在差异,著作权法没有统一规定,所以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准确、有效地保护多媒体作品.

3.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传播,这个时候,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当模糊.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形式,都是值得著作权研究者深入探讨的问题.

4.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速度和难易程度、作品的修改次数、复制品的信息含量等问题都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对作者的最主要经济权利即复制权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因而“复制”的概念,“复制品”的概念,都需要进一步拓宽.

5.数据库保护问题,信息高速公路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信息资源系统,数据库则是这一系统的核心代表.因此,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实质上是信息高速公路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

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者身份和作品完成时间及发表时间很难得到确定,在计算机得以普遍应用的今天,很多作品是在电脑上创作,如果没有以传统方式使用和发表,而在网络中进行,则一旦产生著作权纠纷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其发表时间和著作权人.而作者在发表作品时若未署名或署笔名,则更给确定其作者身份带来了困难.这就为一旦产生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带来了取证责任分配的困难,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可能就因此没办法保护.

其次,网络知识产权一旦发生纠纷,应当由谁来管辖.侵权案件多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而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一方面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便确定了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往往有可能在千里之外,而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带来很大的困难.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当中,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难以确定,这样就带来赔偿数额没办法具体界定.在新浪公司诉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新浪公司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剽窃、抄袭新浪网手机短信频道的553幅手机图片、新浪网财经频道的1份表格和1份名单、新浪网体育频道3篇文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这起纠纷案中,其具体的损失是很难界定的,而这个纠纷当中的手机图片还可能根据营业额来加以界定,一旦发生在一些网络中纯文学性质的著作权的损害结果就难以界定了.

正因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诸多的问题,所以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是相当严重的.目前许多网民纯粹为了个人的观点得以传播而发布个人的观点,一旦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网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网络侵权的纠纷将会进一步突现,我们应当加大立法的研究.

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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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如上所述,尽管我国已经有相应的有关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是此类法律法规大多是以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这就说明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商标权以及网络专利权,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因此,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散见于各个法律规范中.由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无论在何种环境下都较为常见,目前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较商标权与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更多,需要加强对商标权与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中的相关问题,例如证据问题,也应在《证据法》中加以规定或以其他形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