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模式下学生的保险问题

点赞:6991 浏览:234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模式是高等职业教育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在合作企业中享受保险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及正规化、制度化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文章拟以学生顶岗实习保险保障机制建设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中保险制度的缺失为视角,阐述政府、企业、学校在高职学生实习保险保障机制构建方面的责任分担,希望对校企合作这一新兴事物有所帮助.

[关 键 词]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保险

一、校企合作的必然选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视课堂教学而忽视实践技能的培养,致使学术型工程型人才与技术型人才中间出现断层.随着社会的转型,大学的各类扩招造成大学中人满为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机会去真正学习工作技能,而多热衷从事考证考级的各类资格证书的取得.这种唯文凭是举的行为其实根本不是对人才的重视,是在就业压力高涨下对人才的冷漠,这种不讲实际的错误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对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造成严重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一些思想先进、勇于创新、活学活用科学发展观的高职院校主动和企业相联系,走出一条“教科研产学能”六位一体的特色发展道路,它们所培养的学生甚至不到毕业就被用人单位预定一空,这就是校企合作的独特魅力.

在市场经济多变的大潮中往往企业的需求瞬息万变,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层出不穷,学校不和企业打交道就是在“闭门造车出门不合辙”.虽然许多学校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和人力物力去建设自己的各类实验室和实训场,但是凭借学校的一己之力是无法达到各类企业的实际水平的.与其自己在闭门造车把学生投入到自己的实习实训场里,不如直接和企业展开全天候全方位的合作直接输送学生到生产和工作一线去,提前熟悉自己将来要工作的地方和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展开“校企合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并要求成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机构,对职业院校、企业、政府三方在校企合作培养制度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把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这一做法提高到制度层面,这在我国还是首次.

二、校企合作的顶岗实习模式

具体到实践中,校企合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类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和面向的怎么写作对象不同可以有很多种选择,主要形式有:半工半读、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实习实训、临床实习等.但是最让企业和学校着迷,也是目前众多学校所选择的方式是:顶岗实习.本文也主要从顶岗实习的着眼点讨论保险的重要性.

顶岗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要求学生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的带薪实习实训活动.顶岗实习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学生可以认真体会到了企业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可以感受到企业员工的吃苦耐劳精神,感触到员工的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学习企业中员工的诚实品质,了解企业的科学管理技能、企业文化、制造技术.顶岗实习好处很多,但是风险也很大.社会上在对顶岗实习这个新事物出现后对它也有个认识的过程,就目前来看,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缺乏、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及学生自我维权意识淡漠与维权能力普遍低下等原因,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不可避免会遭遇一系列法律风险,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急需的难题众多,本文仅浅谈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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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企合作中学生的相关保险

从现状来看,实习生是一群非常弱势的群体,在校企合作中,顶岗实习往往意味着很多风险.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高职院校学生都必然要经历顶岗实习的这个实习实训阶段,但是由于顶岗实习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务,管理复杂且比较无序,而一旦发生类似事件,权责不清、身份难定等问题让劳动部门和学校、企业苦恼.

与本科生相比,高职院校的学生其就业的竞争力处于劣势,因此在顶岗实习的单位选择上职业院校缺少足够的空间,多数为民营企业和小规模的私人企业.而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但竞争却日趋激烈的今天,中小企业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或者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环境卫生相对恶劣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顶岗实习学生一旦工作中发生伤亡意外,学生的身份确认问题首先就是个难题.2004年1月1日新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实习生伤亡事故认定及处理上仅在该条例第六十一条作出如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此规定,带薪实习的大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劳动关系.既然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劳务纠纷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这样的话,顶岗实习学生其合法权益也很容易受到侵犯,因为就目前来看是没有用人单位给顶岗实习学生上劳动保险的,因为顶岗实习学生在顶岗期间并未和用人企业建立起劳动关系.

如果不打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是劳动者的桎梏,那么工伤认定就不可能造福广大职业院校的莘莘学子,国家制定的顶岗实习提高学生和全民族职业技能的好政策就不可能顺利推广下去,这对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是很不利的.笔者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修订《劳动法》或者其他配套规定时候应该考虑到目前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现状,明确高职学生在实习中发生事故按工伤处理,以保护大学生实习中的合法权益,对实习学生的工伤问题给予积极回应.

在目前高职学生工伤认定还有一定政策法律盲点的时候,积极在学校和企业间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要了,独立于学校和企业之间的第三方――保险公司的适时介入或可化解这类矛盾.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全国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在企业实习,有将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学生实习事故的救济办法,这部分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可全国至今只有226所职业院校,13.1613万学生购写了学生实习保险,分别约占全国职业院校总数的1.4%、在校生总数的1.1%.造成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障制度推行缓慢的原因,主要是认识不到位,加之部分高职院校认为自己经费有限,不愿意从已经收取的和国家补助的学费中拿出钱来给学生投保实习保险,一些实习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不愿意掏钱为学生购写实习责任险.


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已经对中职学生的实习活动作出了规范指导,而目前高职学生的实习责任保险还没有列入强制推行的阶段.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出台的《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至此,我国为800万实习中职学生正式推出实习责任保险,消除了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随着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学生各种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束手无策.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本是处理此类事件的绝好措施,但是遗憾的是高职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顶岗实习还没有一部规范的法规来指导,笔者也期望高职学生的实习责任保险早日落到实处,为院校和企业、学生三方共赢而创造良好的法制保障.

四、结语

2010年3月召开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指出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致命弱点就在于校企合作欠缺.国家财政计划在“十一五”期间投入140亿元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但这些钱多是用于职业院校的实训中心的建设、旧校舍改造、基础设备的采购,对于校企合作中至关重要的顶岗实习问题和与之相关的学生保险问题的经费拨付和关注的少之又少.笔者希望教育部门和相关的政策制定和资金拨付机构能把更多的经费投入到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实习保险保障中来,鼓励企业和学校未雨绸缪地做好学生实习保险投保和理赔工作,切实推动我国的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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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晶,男,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科部教师,现从事高校思政科研工作,职业院校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