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之

点赞:7298 浏览:309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教学改革始终是教育教学的前沿问题,研究教学方法手段是每个教师需要认真思考并实践的重要课题.文章从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出发,结合法学教学特点,分析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同时对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模式进行了探讨,最后总结出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注意的问题.

[关 键 词]法学;案例;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871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德尔所著并供他学生使用的契约法案例教科书中,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现状,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并已经被广泛采用.①

法学课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虽然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有所理解和把握,但是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件面前,往往发现自己依然难以恰当地把握、运用那些业已熟悉的常用法律、法规.其实,这与我国现行法学的教育模式有关,虽然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但是在真正落实起来还是有着偏差,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重视以讲授为主,而忽视法律学习过程中实践,而案例教学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如何在教学中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用生动、有代表性的案例贯穿于教学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每个法学教师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现实的或虚拟的)为教学平台,以启迪受教育者的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②案例教学在教学中具有以下作用:

(一)补充教材内容,丰富课本知识

法学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对理论知识的深入而透彻地讲解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教师一味地用理论讲理论,学生不仅认为法学是一门索而无味的学科,而且会产生对法学学习的厌倦感.因此,加入相关的具体、生动、形象的案例,这样法学课程的学习不再是枯燥的理论说教,而是生动形象的案例学习,学生也能兴趣盎然地深入研究.

(二)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中去

由于生动而具体的案例有情节、有内容、有事实,可引发学生对案件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在这一系列的分析与探讨的过程中,学生不仅会对讨论的案件饶有兴趣,带着精神饱满的状态投入到课堂中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启发学生的思维,让他们主动地参与到对案件的分析及思考中来.

(三)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要达到的预期结果是要求学生找出解决案例中的问题的方法,因此,学生会认真分析案由,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搜索相关的法规,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做出自己的最终判断.这一过程,使学生从被动的学习转化为主动的学习,同时使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增强了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对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的分析,把学生的目光引入法律实践、引向社会,培养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四)增进了师生间的交流

教师在讲案例的时候,缺少不了学生的参与分析,这样对同一个问题的共同讨论,使得师生之间在思想上有触碰的花火,学生会感觉教师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可以和他们在思想上进行交流的.如果学生认为课堂讨论不够充分,还会在课后找老师探讨,这样师生之间的交流不知不觉地加深.

二、对案例教学法几种模式的探讨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德尔认为,教学应具有这样一种特点:使学生“至少可以从参加案例教学中取得比花时间自学更大的收获”,也就是通过案例传授法律.③当今,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教育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导的成文法国家,案例或者判例不具有法律渊源之属性,因此我国所采取的案例教学方法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方式是有着明显区别的,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法学院校采取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案例讨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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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案例讨论可将教学内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专门讲授基本理论,教师将理论知识进行分析,了解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由来及包含的意思;第二阶段是有针对性地举出一些案例,用案例将理论知识来分析透彻,便于学生理解基本理论;或提出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讨论,让每一位学生有独立思考的空间,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培养学生用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是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和点评,然后,提出自己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及分析思路.

(二)审判观摩模式

审判观摩模式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审判观摩主要是组织具备一定理论基础的学生(一般是大二以上的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让学生通过观摩法院庭审的过程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摩法官在审判中是如何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了解法律知识在庭审中来不得半点虚检测.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种诉讼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在诉讼中的不同的作用,明白诉讼法是如何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如何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观摩结束后可引导学生对审判的过程进行总结,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模拟法庭模式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校所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其通常做法是教师选择一个典型的案例,由学生来担任各种角色,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要求学生按照法院的庭审过程开展活动,最后由教师点评.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仅使学生能真正地将所学的各种知识和自己的智慧发挥到极致,而且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有助于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的能力及作为一个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四)媒体教学模式

媒体教学主要是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现代化媒体教学的一大特点是形象生动,便于学生直观地理解.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如可选取《今日说法》、《以案说法》、《经济与法》等节目中的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有助于对学生学习法学课程的兴趣,对法学教学非常有益.

三、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中应注意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实践的检验,要想达到教学目标,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教师做好充分而详实的准备工作.

教学案例的选取

在案例教学准备过程中,教师必须精心选取案例,并在事先将案例发给学生,学生有较为充分的时间为案例的参与做准备.教师挑选案例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真实性和典型性

任何案件都有其起因、情节和结局,都可以作为选取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但是如果教师选取的是真人真事的案例,往往更能引发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对整个案件的探究,会非常迅速地进入情节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选取典型性案例的优点在于其最能反映出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各法律关系之间的相互联系,从众多的法律规则中搜索出与该典型案例相对应的法条,并运用于复杂的情节,对其做深入的分析,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疑难性和价值性

案例的疑难性体现在于即使所选取的案例情节较为简单,但是其答案并非是一目了然,有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结论,这样不仅避免了教学的单一性和模式化,而且给学生开辟了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而价值型,即案例教学要求达到课程的教学目标,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对案例做一系列的分析,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多样性和综合性

在选择的案例既可以选择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案例,也可以选择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此外,所选案例还尽可能涉及到运用多个法学知识以分析和解决问题,只有这样的能够进行反复推敲、再三斟酌、需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案件,才能真正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教学方法的运用

虽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采取多种案例教学模式进行教学,但是教师须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中教师要鼓励学生自主创新学习的能力,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打下基础,但是教师的训练目标要明确,因为每个案例都包含着多方面的信息,如果训练目标不明确,听任学生的自主发挥,偏离主题,那么预想的结果就会达不到.教学不仅是要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能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因此,教师要充分当好这个“引导者”的角色.

2.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进行总结和评价

在整个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讲解和点评起到一个画龙点睛的作用,是案例教学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学生讨论完毕后,教师应先是对学生提出的观点以及分析作出评论,对于正确的观点要给予积极地肯定,这对提高学生对以后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非常有帮助,利于下一次案例教学的开展.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教师在分析讲解案例的过程中,要重点突出,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课本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④

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学生可从司法审判、法庭辩论的角度,从教师运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案例教学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学习过程中带有很强的“务实”色彩,因此通过案例教学的学习方式能使学生提高各种综合素质,早日成为一名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注释]

①②隋晶秋,黄芳.法学案例教学的设计与实践.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③陈忠诚.法律英语阅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④梁锋.对法学案例的新探讨.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2).

[参考文献]

[1]梁锋.对法学案例的新探讨[J].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2)

[2]隋晶秋,黄芳.法学案例教学的设计和实践[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3]付大鹏.浅议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10)

[4]沈少杰,彭宗群.也谈法学案例教学法[J].宿州教学学院学报,2004(6)

[5]刘勇,范倩.高等学校法学教学实施案例教学探讨[J].高等农业教育,2010(3)

[6]张琳.论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要任务[J].教育与职业,2011(3)

[作者简介]蒋德翠(1980―),女,广西桂林人,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