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法律的对立统一关系

点赞:32910 浏览:1543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运用矛盾的分析法阐述了文学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文学和法律这一矛盾的统一体,二者之间既存在矛盾、冲突又相互联系、贯通.文学离不开法律,而法律是文学的保障,法律也不能脱离文学存在,文学是法律的基础.

关 键 词 :法律 文学 冲突 联系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学与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故事始终都是文学作品众多主题中的一个永恒主题,每一部法律的制定、修改及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是从文字开始的,都要借助于文学的力量,法律对文学作品有保驾护航的作用.本文试图从文学与法律的视角,探究文学与法律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文学与法律的对立

所谓文学,是以语言为手段塑造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这种艺术的表现手法不仅在于其外在价值,更多的价值体现则来源于其内部的精神,给读者带来强烈的冲击感,甚至是灵魂上的共鸣.这种艺术的价值能够引发人们的思考,从而达到反省、自检、改正,最终达到个人与社会共同进步的目的.

所谓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从理论上看,文学是对生活感性认识的表达,展现在人们脑海中的多是充满浪漫色彩的才子佳人、文人骚客、诗情画意,法律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立法者对生活理性认识的表述,法律常常与、法庭、监狱、暴力、、死亡联系在一起,文学是形象思维,通常用隐喻的方式表达公平、正义,以感化的方式推进公平、正义,法律是抽象思维,通常以逻辑推理的方式彰显公平、正义,以强制的手段强求公平、正义,文学在表现法律与道德冲突时,经常从道德和人性的角度控诉法律或执法者,法律在处理其与道德冲突事件时,常常忽视人性,要依法办事,不会心慈手软,文学以情为本,重情节,轻逻辑,其语意具有丰富的模糊性和多重性,法律以实为据,不能对事实有半点歪曲和篡改,追求明确、具体,拒绝虚构,用语要求言简意明,斩钉截铁,每一部文学作品的创作,都是个体劳动,其内容有独创性,要推陈出新,张扬个性,是一种“自律”,每一部法典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侧重普遍性,强调规则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他律”,文学体现理想主义,往往着眼于未来,法律是实证主义,只求维护当今的统治秩序,文学中的悲剧(文学意义上的)是作者制造出来的,法律上的悲剧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法律旨在消灭悲剧,使其不再重演.此外,文学和法律在表现形式、体现意志、产生过程及作用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从实践上看,文学与法律也经常发生碰撞.如春秋时期,在同样的社会大环境下,由于人们追求的思想体系不同,产生了“儒家”与“法家”两大对立流派,“儒”重“以人为本”,“法”重“以实为据”.这恰恰体现了

文学上以人物为中心的具有丰富情感性与自我创新性同法律上以事实为根据的逻辑严谨性和理论明确性相冲突.

二、文学与法律的矛盾转化

1.文学中的法律

在灿烂的文学长河中,追溯以往的中外著作,不难发现,文学对法的体现占有很大的比例. 关汉卿的《窦娥冤》、明清时期的《三公奇案》、莎翁的《威尼斯商人》、荷马的《奥得塞》等,都在文学作品中深刻的揭示了不同年代中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引起更深入的思考和对社会阴暗现象的反省.

在中国古代,到处充斥着阶级压迫和暴力专制,这为当时的文学创作提供了一定的反面素材,同时,借助文学的力量去挖掘社会深处最为腐朽的东西,这一时期的文学多数将矛头指向昏庸无道的上层社会.因而,文学用其极富艺术的语言来诠释法律中的缺憾与偏激,其想象的色彩可以弥补真实世界所被掩埋或缺失的道德底线――法律.

与此同时,也能从另一个层面直击当代法律的软肋和漏洞,剖析和鞭笞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弊端.除此之外,文学的通俗性和趣味性也为法律广泛的传播提供了帮助,使人们透过文学的艺术魅力,感受到更深层次的法律思想,进而,引起上层人物或法律界的关注,促进法律的快速发展.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西方国家中.欧洲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于“教皇至高无上”的教义思想,而文学作品也不得不把“真理与神谕”的冲突问题抬到纸面上来.与专制是不容许它们的污点被指出的,而追求正义的法律促使了反抗,进而引发了警醒和认识,这就对各种法律的制定与完善起到了推进作用.

2.法律中的文学

法律中的文学,是探索法律中语言的具体运用.文字是语言信息的载体,是文学最直接的表现.每一部法律的内容,既要表达出准确的意思,又要有完备的说辞,且应表述清晰,表意明确,这就需要一定的遣词造句的基本功,也就是一定的文学造诣.法律是普遍的、是大众的,因而,在每一部法典颁布的过程中,都要字字考究、句句推敲,对于字、词的运用和句式的构成都有相当高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法律是在文学的基础上建筑起来的.


辩护词、写作技巧词、证人证言的内容,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出色的律师,他的辩护或写作技巧是否能得到法官的认可,不仅取决于他对所涉及法律知识的熟识程度、对案情的了解分析程度、有无清晰敏捷的思路,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文学的功底与驾驭文字的能力,应用不同的语言描述往往会在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中得到不同的结果.

律师的语言辩护或写作技巧无一例外讲究“语言的战术”,双方当事人的辩护或写作技巧律师在针锋相对时,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或以退为进,避实言虚,所有这些全靠律师本身对文字的领悟能力以及深厚的文化底蕴来完成的.

证词的提供与应用在案件的审理中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证词可以反映证人的心理与其意志取向,不完备的证词极易找出纰漏与突破口,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不同程度的帮助,通过证词寻找案件的关键点或推理出与案件相符合的情况,这是多数案件纠纷审理所出现的必然情况.证人证言,经过逻辑上的分析与判断,有时可以成为有力的证据,虽不用字斟句酌,但证词若想完美且没有漏洞,就要有一定的对文字的运用与理解能力,从而通过语言来表达出来.这就是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应用的文学.

文学对于法律来讲,可以有助于对法律内容的深入理解与研究,以文学为刀解剖法律的构造,更多的注重人性和社会,探索法律表达中的艺术.

三、文学和法律的统一

我们不难发现,文学与法律在自身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中,可以找到双方在彼此之间所留下的不同程度的烙印.

文学和法律都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文学关注人性,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也如此,注重整个社会的和谐.文学和法律都是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一面,但都是以人性为最基本的出发点,都蕴涵着一种极度的人文关怀,二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

法律为文学提供一定的社会素材,挖掘潜藏在人性深处的社会现象.一部法典本身,就是一部文字优美、语言精炼准确、集众家智慧的文学作品.文学通过其特有的语言艺术,让人们真切的认识法律现象,进而了解法律的真谛,挖掘文学作品中的法律素材,有利于法律的宣传教育.文学也通过特有的形式,揭露当今社会法律所存在的弊端,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文学中的法律是塑造人物形象过程中的一把雕刻刀,法律中的文学是人们在探究法理与法律条文时所呈现的心理状态.文学和法律同被统治阶级作为工具使用着,二者常常相互依存,文学促进法律完善,法律推动与限制文学发展.

文学和法律的之间的关系,有过碰撞也有过交融,但是,二者的根基并没有差异,都是以社会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文学是反映社会各种现象的镜子,是对思想道德素质和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而法律的制定则是修复与完善社会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二者充当着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色,尽职尽责的为社会怎么写作.事物之所以发展得益于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文学与法律就是在矛盾与对抗、发展与繁荣之间,进行相互磨合从而达到自我完善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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