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图书版式设计权的法律问题

点赞:6752 浏览:2286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国著作权明确指出,版式设计权的权利主体是出版商,因此国家需要保护出版者在其版式编排中付出的劳动成果.随着我国网络传播的迅速发展,以及出版社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对于著作者的版权保护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为了保障著作者的权利,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网络环境下图书版式设计权的法律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版式的论文范文数据库 大学生适用: 电大毕业论文、研究生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6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结论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关 键 词 ]版式设计;设计所有权;法律研究;权利范围

[作者简介]汪涛,湖北文理学院.

图书出版商为了更好地将图书销售给消费者,需要费劲心思对内容、版式进行创新性设计,因此,图书内容之外的包装,即图书版式设计成为出版商关注的焦点.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图书的版式设计是其中的客体之一,版式设计权利属于著作权邻接权范畴.版式设计权仅表现为专有使用权,不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延及信息网络传播领域.但是我国对版式设计权利问题的归属范围设定比较小,经常出现版权设计纠纷案,如何制定出适合网络环境下的出版版式设计所有权法规值得思考.

一、版式设计权的权利范围

1. 版式设计与版式设计权的区别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商或写作技巧商对作者的作品进行版面格式加工过程中的设计成果,包含图表、标题、行距和用字等字体和版式安排.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可以在不构成独立作品的前提下享有与著作权方面有关的权利,在出版社设计的作品构成作品之后享有不可侵犯的著作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法院对版式设计权只是进行了粗线条规定,导致许多人将版面设计权和作品著作权混淆.在具体案例中,一些法院认为作品的封面设计、期刊的背景图片、背景的布局和安排、条形码位置和内文等都属于版权设计权的规定范围,版式设计中所包含的都是客体特征,而通过一些色彩、线条对作品加工形成的美术类型作品不属于版式设计的保护范围.一些学者对封面设计是否属于版式设计范围至今仍有争议.

2. 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标准

根据上述内容版式设计的具体含义、出版商惯用的条例和出版的用途来看,版式设计仅仅是以复制权来规定、划分的,保护范围非常小.我国《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只是简单的规定,出版者对于自己设计的产品拥有专用权.在法律纠纷判决中也规定出版者对版式设计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人在不经许可的前提下不能对出版商的作品进行复制.但是随着网络信息的迅猛发展,许多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下载,一些作品写作技巧商在未经版式设计出版商的许可就进行作品网络传播,这是否对出版商构成侵权呢?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阐释的内容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象仅仅局限在拥有录像、录音或者表演等作者,针对书籍中所涉及的版式设计权利并不拥有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而且著作的版式设计权和著作的邻接权也存在较大差异.和版式设计不同,著作权邻接权针对的主要是书籍的财产权,其中著作邻接权中只有表演者是具备人身权利的,其他则不具备.可以说,出版社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中并没有精神方面的补偿.

3. 版式设计权的处理标准

版式设计是对作品进行加工,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所以不属于创作行为.在具体的法院判决中,大都认为版式设计是出版商在进行作品加工之后获得的利润成果,因此应该在邻接权的保护范围之内.除此之外,我国法律专门解释版式设计权和著作权邻接权.版式设计在《著作权法》中是指出版商或者写作技巧商在推广作品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推断版式设计应按照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相关规定处理.

二、具体案例分析

1. 图书版权具体案例

以发生在2008年8月的一个图书出版版权为例,A出版社已经获得由王某所编写书籍《J2EE课程设计指导》的版权,但是还未取得该书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2011年B出版社所经营的中国IDC 圈网却提供该书籍的网络版本,B出版社上传该书籍的时间同样也是2008年,并且已经在网上下载次数达592次.A出版社觉得B出版社侵犯了其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便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2. 法院判决和案例简要分析

在2012年3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两者所提供的资料,法院驳回A出版社的诉讼请求.A出版社不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出版商对出版物的加工是否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或者是否属于拥有著作权的独立作品都不对作品的版式设计有所影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所阐释的内容,出版社可以享有允许或者禁止其他出版社使用出版的书籍或版式设计等方面的权利,该权利的规定就是将版式设计权归属到著作权的邻接权范围之内.上述案件中的作者才真正享有图书版式设计,而不是A出版社,所以《J2EE课程设计指导》的作者有权规定是否让其他出版商使用该书的版式设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国家规定版式设计属于邻接权,这就大大缩小了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信息的网络传播权领域不能覆盖,对于出版社而言缩短了权利的享受范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对信息的网络传播作出了相关阐释,指出对于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想要获得额外的利润,必须在获得著作人的前提下进行,著作人享有对著作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除非是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另行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版式设计并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而针对所举案例的分析可知,A出版社所拥有的仅仅只是《J2EE课程设计指导》书籍的版设设计和出版权,对于书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享有,所以状告的依据不够充分.而B出版社虽然没有侵犯A出版社的权利,但是侵犯了书籍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对版式设计权的思考

1. 赋予版式设计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在著作权规定方面稍显落后,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现有的权利配置已经不能适应出版行业的具体发展状况.一些出版商或者写作技巧商在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前提下就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会影响到出版商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需要扩大现有的邻接权范围,将信息网络传播中的版式设计权利进行有效控制,减少版式设计纠纷的出现.作为作品出版商也要立足网络传播发展现状,在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明确权利转让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属和作品许可使用的方式,顺利取得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出版商在取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就可以控制其他出版商的网络传播行为.在数字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可以更好地将作品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传播,但是如果作品的出版商并没有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通过版式设计是无法控制其他出版商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的,因此在分享信息网络传播带来的利益时就不能充分享有.针对这种情况,出版者应扩充邻接权的范围和内容,扩大出版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仅是拥有版式设计的权利,还享有许可别人复制、出租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2. 规范版式设计权主体制度

版式设计虽然没有直接将作品中的内容加以传达,但版式设计也是图书出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创新性劳动成果,经过出版商的加工、编辑,促进了图书的品位.在信息发达的时代,无论是传统图书纸质模式,还是数字化模式,图书的版式设计对推动书籍销量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相比传统的著作权,在这种发展形势下,出版者所享有的专项权利已经逐渐发生改变.针对作品版式设计权利的转让问题,应该基于出版商的身份和具体的排版行为来规定,目前国家规定版式设计权利只有经过合法授权和相当资质的出版商才能享有.

3. 规定侵犯版式权的后果及所需承担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针对版式设计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具体根据侵犯的程度来进行判定.并且由于版式设计在图书出版和销售过程中的地位不明显,因此不能因为侵犯版式设计就将图书销售停止.同时,由于我国法规中对于著作权中的版式设计并不包含相关的精神权利,因此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得到精神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目前,针对具体赔偿主要是依据以下标准:(1)法定赔偿;(2)权利人的损失;(3)侵权人的获利.在后两种赔偿情况下,一般是版式设计的费用,但是版式设计不能脱离著作权进行单独衡量,因此很难有具体赔偿金额.在具体案例处理中,法院可以参照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对权利人提出的赔偿金额予以适当倍数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版式设计的规定范围相对狭小,受法律保护范围空间不大,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对是否侵权做出公正的判别.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不会对著作权制度构成威胁,在著作权的保护过程中应加强对出版者邻接权的保护,逐步规范出版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作品的良性发展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