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适用

点赞:31248 浏览:1367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也留存了“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这看似相互冲突的两条文在同一部法律中出现,其原因是什么呢?对此,本文在探究二者立法依据的基础上,通过体系解释,浅谈二者在法律适用中应如何协调适用.

关 键 词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应当如实回答;法律适用

2012年3月14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作为本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在法律内容和立法精神上也是一大突破,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主旨.

但是在第118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样两个看似冲突条文的同时存在不免引起了法律学者的剧烈讨论,有学者认为,这将导致嫌疑人既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没有拒绝的权利,势必会使在法律实务中的运作一定的模糊性或者说“变通”,从法条上反映了立法者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不彻底性.对此,本文在剖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含义,通过探究“应当如实回答”在法律上予以保留的原因,并浅谈二者在法律适用中应如何实现协调统一.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含义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又叫不得自证其罪、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其基本概念是指:“任何人对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的事项有权不向当局陈述,不得以强制程序或者强制方法迫使任何人供认自己的罪行.”[1]

从本质上来说,“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保障机制是不得采用非法的讯问手段,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证明有罪.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就必须对条文中“强迫”二字进行一个合理解释.关于何为“强迫”,现今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结合四,但可结合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剖析,即凡是采取使主体丧失对提问时回答与否的自由选择权的手段且该手段被法律法规和普遍认知所否认,就应当认为有强迫的存在.


二、“应当如实回答”予以保留的必要性

1、基于保障人权的要求.对无辜者,要求其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使无辜者尽早脱离诉讼,并有利于查获真正的犯罪人,防止因为不必要的原因损害无辜者的权益.

2、基于现实的国情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犯罪率不断上升,、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智能型犯罪日益猖獗,社会治安状况日趋严峻,面临着案件过多、执法队伍紧缺、高科技侦查手段滞后等一系列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如果突然去除“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便完全将追究违法行为的重任寄托于侦查机关,定会使侦查陷入不堪重负的处境,这势必不利于和谐社会主义建设.

3、基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是最重要的证据来源,对其陈述,虽不可视为“证据之王”,但不可忽视其特有的证据价值.而赋予其沉默权.应当看到,要求其如实陈述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收集、核实证据,从而形成正确的认定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有利于迅速侦破案件,有利于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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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应当如实回答”在法律适用上的协调

关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应当如实回答”条款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个法律解释的问题.使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在当前新法的框架下,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精细而精妙的解释,进而实现最大限度地规避上述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问题,最终确保立法目的予以顺利实现.”

首先,前者在总则中规定,应当作为诉讼法总的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规定,从本质上讲属于纲领性的规定.而后者处于分则中具体关于某事项的规定,从本质上讲属于操作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在法律适用发生冲突时,考虑二者不同的法律效力,后者的规定应服从前者的规定,所以“应当如实回答”只能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框架内活动.

其次,在坚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运行“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呢?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可运用的方式是,对被讯问者讯问前,先首先明确告之被讯问者法律赋予了其“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被讯问者明确告知其拥有的权利后讯问是否有罪.如果被讯问人做无罪辩解或供述犯罪事实,那侦查人员就可以针对被讯问人的具体回答进一步详细发问.即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被讯问人选择进行回答,回答就应当做到“如实”,在此情况下就不发生两条款冲突的情形.

四、结论

对于新的法律条文冲突,实践中应摒弃二者相冲突的错误认识,深刻领会两者间的具体内涵及立法精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在刑事诉讼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贯彻保障人权的精神,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作者单位: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