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体系概念意义的

点赞:22760 浏览:1049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的问题,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概念,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是法学界的基本共识.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有利于促进经济法学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有利于促进国家对经济干预手段的转变,进一步的转变政府职能.

关 键 词 经济法体系 概念 意义

经济法是规范国家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弥补市场缺陷而调控和规制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是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衡平协调法.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之一,经济法体系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直观认识,间接地反映了该学科的发展水平,科学的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对于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概念问题,法学界是有争议的,从而造成了对经济法体系认识的模糊不清.综观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经济法体系的几种观点,不难看出,学者们大多将其设计得过于宽泛,不适当地将某些本属于商法部门法的一些法律纳入到经济法的范畴之中,且对于社会保障法的归属也颇有争议.也有极少数学者将其设计的过窄,致使人们很难把握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说来,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的概念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将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并使各经济法律部门有机联系起来的经济法系统.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以现行的和将要制定的且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基础,以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经济法规范的有机整体.

不难看出两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将要制定的法规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应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的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具有密切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系统结构.其不包括尚未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是对实然的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加以系统化归类.因此基于学理上法律体系的概念,笔者相应地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著称的若干分支部门法的总和.其次,尚未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有太多的变数,虽在理论上其所规范的内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但在具体的制定过程中基于各方利益的考量及其他种种因素的影响,法律规范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免与其理论宗旨产生不一致,从而再将其归入到该部门法当中就显得尤为不适了.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二、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意义

根据经济法的研究对象,通常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子部门组成的有

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基本构成要素是经济类规范化文件.对于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有一个大的前提即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否则谈其体系就毫无意义可言,且无从谈起.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研究的就是,其体系中应当包括什么内容以及研究它的意义何在.

(一)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是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一个法律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否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根据部门法划分的通行理论,这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在此笔者认为,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以其特有的调整对象而决定的,其调整方法对于经济法律部门的独立不具有很显然的意义.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目前学界主要有杨紫煊的“协调说”、李昌麒的“干预论”、漆多俊的“调节说”以及宏观调控说.综观以上各观点,可以说经济法使国家权力介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其调整的是与国家干预经济有关的经济关系.至于是“协调经济”、“干预经济”、还是“调节经济”笔者认为其实质都是一样的,过多的讨论其间的区别,只会陷入文字游戏当中.进一步而言,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关系是不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具体说来即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

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从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一基础理论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得以凸显.至于经济法体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本文将在下一部分阐述.在此,我们先来谈谈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意义.具体说来,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有利于促进经济法学的学科建设.经济法体系的发展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是互动的,经济法体系的不断丰富与完善必将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反之,经济法学的不断发展也必将促进经济法体系的丰富与完善.

2. 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有利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经济法学的系统化、完整化将有利于经济法制的完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通过经济法的授权以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这样,经济法的出现就成为必然,对市场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制约和防止了政府权力的滥用.进一步的,经济法体系所要囊括和解决的也即是以上两个失灵问题,以使经济法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3. 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国家对经济干预手段的转变,进一步的转变政府职能.这一点尤为明显的体现在国企改革中.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这是经济法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法还要求政府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从目前的现状看来,较之先前已有很大改观,但仍不尽如人意.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将有助于政府职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