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构成

点赞:8204 浏览:327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的今天,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日益受到重视,关于经济法体系的论争也从未停止过.本文试图抛开传统思路,从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角度出发去构建经济法体系.

关 键 词 经济法经济法体系利益关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22-02

进入本世纪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基本构建起来,各种重要法律相继出台.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争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甚至有不少知名学者至今仍否认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存在,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由民法来调整就完全可以了.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定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研究经济法体系,对于概览经济法的外在全貌,明了经济法的内在构成要素,理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完善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术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几种主要观点

纵观目前我国各大高校使用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法学》教材,会发现学者们对经济法体系的阐述五花八门,少部分范围过窄,把很多本属经济法内容分了出去.比如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仅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大部分学者则又有设计过分宽泛之嫌,将某些本属于民法、商法的内容纳入经济法体系中,甚至有的学者竟将商法整体归入经济法,试图构建一个大经济法的体系.笔者认为学术争鸣的存在是有利于学术发展的,但部分学者为了标新立异,故意提出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观点,哗众取宠,是有违学术真实的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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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在其经济法著作中没有明确使用“经济法体系”这个概念,而是详细分析了“经济法学体系”.而后其著作分为这样四大编: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可见其认为经济法体系应是包括以上四个部分.

2.北京大学的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并把经济法的体系在结构上设计为: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

3.武汉大学的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基本部门法,它所包含的所有各个部分、方面、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以及这各种法律规范在整个部门法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经济法体系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体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包括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

还有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也有过论述,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笔者认为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除漆多俊先生对经济法体系设计得过于狭窄外,其他学者的观点存在着明显的通病,突出地表现为试图使经济体系大而全.在此种思想的支配下,他们在对经济法体系结构的设计方面把本来属于商法的一些法律不适当地纳入到经济法的范围,使人们很难从理论上把握经济法的范畴,也有违一般法理.

造成以上状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应该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存在偏颇和分歧.

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从法理角度看,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直接制约着该部门法的体系结构,所以,在对某一法律进行部门法归属时,就应立足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整体而使其恰当地归属于法律部门.多数学者都认为构建经济法体系由经济法调整对象决定,目前就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学术界较流行的几种观点有:

其一,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经济协调关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经济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其二,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分为: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

其三,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将其调整对象具体界定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其四,国家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国家宏观调控关系,这就是学界人士所称漆先生的三大分法.

其五,新经济行政法论,由王家福教授倡导,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是公法,就其内容而言包括两部分:1.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由此可见,学者们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直接制约着各自对经济法体系的构建,笔者试图换个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

三、从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角度出发去构建经济法体系

法律在产生之初,就与利益相牵连.不同利益之间的斗争权衡发展影响,制约着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和法律方向的发展.法律的发展、变化,一定意义上也同时意味着需要法律保障的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 经济法所调整、平衡的利益关系,是经济利益关系,既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包括经济发展中的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关系,还包括地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城乡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对外开放过程中发生的本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等.

从经济法是协调经济运行之法的本质讲,经济法的宗旨是利益平衡,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通过分析各种利益关系,以寻求他们之间的平衡,来构建经济法的体系是有其可行性的.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利益关系有以下几种:

1.国家和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2.市场经济(下转第27页)(上接第22页)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3.国家对外经济利益关系,4.人民群众与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5.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投资的利益关系,以上种种利益关系总结起来实际上就是两种,一是国家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实现这主要的两队利益关系的平衡,那么相对应的,经济法就主要由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成.市场规制法着力解决的是市场运行过程中对竞争的阻碍,例如垄断和不竞争.限制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市场规制法主要功能.宏观调控法也是旨在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使市场主体有所遵循,减少内部和外部不经济带来的交易成本,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从而使社会经济有序、有效地发展.这也就实现了整个社会各个利益关系间的相对平衡.


现分述之:

(一)市场规制法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社会经济的运行靠价值规律自发调节,因而各国均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与此相适应,民法就理所当然地成为这一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但是,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各国政府纷纷放弃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放任自由的消极守夜人角色,转而主动干预社会经济运行,国家权力随之渗入经济领域.

既然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竞争经济,那么它当然地需要竞争规则,需要有规则来实现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以维持市场秩序的正常化.因为市场经济虽然有利于资源配置,但市场经济并不能消除不正当竞争及其后果.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以创建竞争规则来对市场竞争实行干预.市场秩序规制法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四是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规制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金融监管法、 房地产管理法等.

(二)宏观调控法

现代市场经济有别于传统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政府从宏观上对经济实行调控.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说到底也是为了协调国家和市场主体或者说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调控产生并逐步发展的必然性主要在于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实可能性,而导致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市场机制的调节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为了将市场本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的作用减少到最小程度,实现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的最大化平衡,宏观调控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