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艺术市场法律体系构建的

点赞:23166 浏览:10591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艺术市场近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但严重滞后的艺术立法已经严重阻碍了艺术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立包括艺术市场主体法、艺术市场活动法、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制度、法律责任等在内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艺术市场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通过建立完善的艺术法律体系来推动艺术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关 键 词 】艺术市场法律体系;艺术市场主体;艺术市场活动;艺术法律责任近年来,我国艺术市场迅猛发展,但严重滞后的艺术市场立法阻碍了艺术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艺术市场法律体系,结束我国艺术市场“无法可依”的状态,笔者提出如下设想,艺术市场法律体系至少应当包括艺术市场主体、艺术市场活动、法律责任三大组成部分.现对各部分的内容分述如下:一、艺术市场主体制度规范艺术市场主体是艺术法的首要任务,艺术市场混乱的首要原因就是艺术市场主体的混乱,必须设立各类艺术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各类艺术市场主体在工商部门的成立审批之前,应当得到艺术市场主管部门的预先特别审批.(一)拍卖行拍卖是艺术市场成交的最主要方式,而拍卖市场的混乱也是整个艺术市场混乱的主要形式,拍卖行知检测拍检测、检测拍、虚检测成交、无诚意、滥用《拍卖法》六十一条中的“拍卖不保真”条款恶意损害竟拍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危害艺术市场健康发展的罪傀祸首,必须严格进行规范:首先,建议成立专业的艺术品拍卖公司,艺术品拍卖公司成立之前必须预先经过艺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审批.因为,艺术品的拍卖不同于普通物品的拍卖,艺术品具有其他很多普通物品不具有的特殊性,需要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因此,成立专业的艺术品拍卖公司并应由艺术市场主管部门预先进行审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设立艺术品拍卖机构必须要求具有一定的艺术品鉴定与评估知识的专业人员.其次,应由艺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艺术品拍卖行进行行政管理,结束目前由拍卖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为主的主要监管形式.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结束目前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混乱状态,对违反艺术品拍卖的机构及时进行处罚,可以暂停其营业资格或吊销其资质,加大监管力度.(二)画廊画廊作为一种最悠久的艺术市场主体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画廊作为艺术品一级市场的主要形式、对于培养青年艺术画家、培育公众的艺术品消费观念、对整个艺术品市场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画廊设立的条件、画廊投资人的条件在法律上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艺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画廊的设立及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纯洁艺术市场.(三)艺术品金融机构近年来,金融资本介入艺术市场,艺术品基金公司、艺术品信托公司、艺术品投资银行、艺术品抵押、典当、保险机构不断出现,由于这些机构不同于普通的传统机构,应当由艺术市场主管部门对其的设立进行特别审批,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特别监管,对其成立及经营设立一定的准入制度及资格门槛,才有可能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四)艺术品鉴定与评估人员设立艺术品鉴定与评估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是艺术市场规范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根治我国艺术市场赝品泛滥的现状,对艺术品鉴定及评估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核才授予其资质,然后每年都其进行注册年审,监督其执业行为.(五)艺术市场经纪人经纪人制度是艺术市场繁荣的重要保证,建立完善成熟的经纪人制度是我国艺术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对艺术品经纪人由艺术市场主管部门对其通过考核或考试授予其资质,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六)艺术品投资与顾问艺术品投资与顾问与上面的经纪人制度有些相同之处,但又有更多的不同特点,建立良好的艺术品投资与顾问对整个艺术市场的培育及良性发展,引导、吸引更多的非专业人员进入艺术市场投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艺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完善的艺术品投资与顾问资格制度.除了以上几种最重要的艺术市场主体之外,对美术馆、艺术馆、艺术品博览会、艺术仓库、艺术银行等各类艺术市场主体国家也应当对其规范,对其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对艺术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的规范之后,才会有整个中国艺术市场的规范.二、艺术市场交易活动制度(一)艺术品拍卖拍卖是艺术品交易活动中成交的最主要形式,而艺术品拍卖中的知检测拍检测、检测拍等不诚意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拍卖行恶意曲解、滥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中的“拍卖不保真”、“瑕疵免责”条款,损害竟写人的合法权益,让购检测的受害人投诉无门,特别是人民法院以及拍卖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也曲解拍卖法中的六十一条中的免责条款保护拍卖行的欺诈行为.因此,正确理解理解拍卖法的法律本意及其法律精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写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竞写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写受人造成损害的,写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拍卖法的立法本意是要求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尽力披露拍品中所存在的瑕疵,当委托人、拍卖人在此情况下才能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然而,在拍卖实践中,委托人、拍卖人常常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隐瞒拍品所存在的瑕疵,甚至故意将赝品视为瑕疵,违背了拍卖法的立法本意,然而一旦纠纷发生之后,又滥用、引用《拍卖法》六十一条中的“免责条款”来作为自己的“挡剪牌”,这是对拍卖法立法本意的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怎么写作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写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怎么写作的费用的一倍.”对于拍卖行、委托人明知是赝品而故意当作真品拍卖的,这已经不再是瑕疵免责问题,拍卖行、委托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欺诈恶意,构成民法上的民事欺诈行为,竟写人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拍卖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索要其双倍赔偿.并且,对于明知是赝品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拍检测”者诈骗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委托人、拍卖人主观上明知所拍卖的系赝品,而故意隐瞒赝品的真相,当作真品拍卖,骗取竟写人的钱财的,如果数额较大,应当构成诈骗罪,应当按诈骗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北京就曾出现过某花380多万购写到一检测的“汝碗窖”后以诈骗罪向北京警方报案的先例.在艺术市场立法中,应当从法律上对以上实践中混乱、容易混淆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规范混乱的艺术品拍卖活动. (二) 艺术品著作权艺术品产业中,著作权问题一直是一个特别重要问题,艺术品著作权纠纷在艺术市场的法律纠纷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艺术品中的著作权问题又有很多不同于其他著作法中的个性的东西,艺术品市场立法中应当将艺术品著作权问题予以特别做出规定,才能保护正在发展中的艺术品衍生产业的发展.如果仅仅依照传统的普通的著作权法,将会无法追究大量的侵犯艺术产业著作权的情况.对于国家正在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艺术品产业,如果没有完善的著作权法予以保护,这些产业都将无法真正地得到发展.(三)艺术品写卖艺术品的写卖是艺术市场活动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交易形式,是整个艺术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如果只寄希望于通过传统的合同法、特权法中对写卖合同的规定来规范艺术品写卖是不切实际的,艺术品写卖有很多不同于其他普通物品写卖的特殊性的地方,需要艺术法对它进行特别的规范.(四)艺术品金融活动艺术市场金融化是艺术市场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艺术市场要想得到真正的长期的繁荣,离不开金融资本的介入,只有通过立法规范了艺术品的基金、信托、保险、抵押、典当等艺术金融的问题,才能让艺术品金融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如果法律上解决不了艺术品金融化中的这些问题,就会重蹈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艺术品文物交易所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那些问题.我国的艺术品文物交易所曾经在全国一夜之间出现过遍地开花的虚检测繁荣现象,“艺术品股票”、“艺术品份额化”充斥着整个艺术市场,就在各地争相疯狂成立文物交易所、疯狂看好“艺术品股票”时,我国著名的艺术法律师、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孙中伟先生却以法律人特有的理性和高瞻远瞩的眼光,看到了没有完善的艺术法保障的这些繁荣都只是暂时的、表面的,写出了《文交所中的十大法律问题》发表于《艺术市场》2011年12月期,及2012年第1期上,指出了我国表面繁荣的文物艺术品交易所存在的十大法律风险,注定了这些繁荣不会是长久的,给当时疯狂躁动的艺术品股票金融活动发出了振聋发聩的警示,随后没过多久,国务院、等就相继出台了整顿治理文物艺术品交易所的政策文件.将其在文章中所提出的十大法律问题中的很多部分问题予以整顿治理.对于其他的艺术金融形式,艺术立法也必须对其进行规范,才能会有艺术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五)艺术品税收2012年上半年我国发生的艺术品“查税风波”被艺术市场的圏内人员称为艺术市场的“地震”,可见“查税风波”给我国的艺术市场确实带来了巨大的不可低估的影响.艺术品税收对整个世界的艺术品市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艺术品免税区、保税区等艺术市场就相对比较繁荣,而我国的艺术品税收却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阻碍了我国艺术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流失到海外的我国文物古董的回流.建立符合我国艺术市场的国情特点的艺术品税收制度对于艺术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既能避免税收的流失,又能保护、促进艺术市场的繁荣、稳定.(六)艺术品进出口法律中国艺术与西方艺术、中国画与西方油画同时属于世界艺术市场的二大重要组成部分,这决定了艺术市场的进出口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合理健全的艺术品进出口制度,就不可能有艺术市场的全面发展,而我国现在依然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完善的艺术品进出口法律制度.(七)艺术品复制等艺术品衍生产业制度之所以要将艺术品复制等艺术品衍生产业等专门提出来予以立法关注,是因为整个艺术品复制等衍生产业对于艺术市场真正实现产业化、将艺术市场从专业性市场发展成为全民参与的一项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三、艺术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现在我国艺术市场中存在的赝品泛滥成灾、艺术市场乱象丛生的根源就于没有建立起对艺术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法律制度.对恶意扰乱艺术市场者很难依法对其予以追究,就会导致其违法成本太低,艺术法律责任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主要部分:1.行政责任.即对违反艺术市场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应由艺术市场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让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政法规的,可以吊销其从事艺术行业的职业资格,将其从艺术市场中予以清除.2.行业责任.对艺术市场中的各主体应当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由行业协会对其进行日常的管理,力争实现行业自治.对于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违法行为都由行业自律组织对其予以行业惩戒.3.民事责任.对于艺术市场活动中的民事违法行为,应当要建立起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状态,只有对艺术市场中的违法者进行严厉有效的制裁,才能对艺术市场中的被害人及守法者予以有效保护.4.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要充分运用刑法的特殊保护手段及刑罚的特有威力,对艺术市场中存在的严重的、危害性极大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打击,才能有效的震慑严重的艺术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以上是笔者对我国艺术市场法律建立的个人初步构想,希望有更多的立法者、主管艺术市场的行政官员及同行予以批评指正,共同推进我国艺术市场立法的进程.参 考 文 献[1]孙中伟著.文交所的十大法律问题(上)[J].艺术市场.2011(12)(下半月刊):26[2]孙中伟著.文交所的十大法律问题(下)[J].艺术市场.2012(1)(下半月刊):48

我国艺术市场法律体系构建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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