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交易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点赞:5547 浏览:165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目前,电子商务市场正以一种惊人的速度发展着,在网上进行的交易活动也十分活跃.虚拟性和发展快速是网络交易众多特点中的两点,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程序很难受到传统法律的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采取一定有效的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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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已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喜爱和欢迎,这都是互联网发展和普及的结果.方便、快捷、高效等等优势都是网络交易以外的交易方式所不能做到的.所以,网络交易能够很好地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将网络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网络交易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转变,人们不再受到传统交易方式的束缚,拥有了相对自由的网络交易形式.然而网络本身就是不安全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有潜在被侵害的可能性,这就是网络交易的不足之处.

1.保护我国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合法权益时存在的问题

1.1消费者的安全权、隐私权在网络交易中受到侵害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由于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即包括姓名、号、家庭住址、等内容甚至还必须拥有个人电子账户如支付宝、网银等才能完成交易过程.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可能会受到攻击,因为网络上的信息流动很快,这就相当于把个人隐私暴露在了光天化日之下.根据信息,很有可能会盗窃消费者电子帐户和等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会有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将窃取的信息进行贩卖、伪造和篡改,这种情况的出现使消费者的隐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1.2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退货权、损失赔偿权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

传统交易方式也有自己的优点,比如说,消费者可以看见货真价实的商品,了解商品的质地、性能及其好坏,只要一旦发现问题就可以马上与经营者联系,并告知,消费者就可以得到及时的反馈.然而网络交易就没有这样的优势.消费者无法体验到商品的质地、性能、质量,这样就会给人不确定性,而且在网络交易中的商品,消费者不能够使用,这样消费者对商品的好与坏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即使发现了商品在质地、性能、质量等一些方面存在问题,消费者也很难退货.在这方面经营者做的很不到位,他们总是用一些理由来为自己推卸责任,为自己规避责任.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现象.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如果消费者由于商品或怎么写作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这些方面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取赔偿.关于商品方面,只有经营者或厂家知道了解的最清楚.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时会因为没有营者的实名审查和登记等一些信息得不到赔偿,而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数字化而导致取证难、无法追查、管辖权属、侵权责任难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消费者权益收到侵害时由于缺乏立法依据难以切实得到保护和救济.

1.3立法的滞后,存在缺失

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进化的,事物的发展、进化必然导致相关法律的相对滞后性,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理论,只有具有良好的法律保障,使法律具有时代性,才会对事物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否则只会阻碍事物的发展,网络交易亦是如此.从二十世纪九十年始,网络交易便开始在我国出现并迅速发展,与之相关地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事物.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对网络交易消费者方面的立法仍然相对滞后.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传统交易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而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比如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安全权、损害求偿权等内容,与传统交易相比较,又呈现出新特点,需要法律对其完善等等诸如此类与网络相关的问题.

2.我国需要完善网络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

2.1完善相关立法,提高网络的市场准入门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等还有大量的法律规章制度来保护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并且还有一部分对经营者经营的规范化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04 年 8 月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立法方面来对网络交易进行规范,可见国家对网络交易中的一些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制定承认了数据信息和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使得经营者的信用程度在消费者心中有所提升.但是这部法律还是不完善的,它并没有指出如何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2010 年 5 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正式颁布,它的颁布又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添加了一堵坚实有力的墙,它是一部规定了网络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的行政规章.《暂行办法》能够很好地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的不足之处.然而,不管怎么说网络对于人们来说还是一个新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肯定会有一定的缺憾,立法也还处于刚萌发阶段,不成熟是它的一个特点,所以《暂行办法》肯定会有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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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立法层级较低,其立法层级只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的监督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负责,而且仅仅只是一部行政规章.而且不能有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法律效益方面看,该规章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就会受到一定影响.在一些发达地区,它们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关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立法层级较高,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所以我认为应该提高我国立法层级来对网络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进行管理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有效协调各个部门共同配合和监督,使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提高立法层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

2.2建立和完善网络纠纷处理机制

网络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鉴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建立在线仲裁机制、建立和完善网络投诉机制、完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便利、低成本、及时,以保证救济道路的通畅,网络纠纷得以快速公平公正地解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3网络交易中商户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网络交易中有些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而有的信息对网络消费者而言并不重要,所以,相关规定可以引导,将网络商户提供的信息分为必须公布的信息(法律规定强制披露)经营者自愿披露以及消费要求披露的相关信息,这样更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之,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使得网络交易这种新事物,让人们的消费方式逐渐发生了改变,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解决的任务.为了这个任务的完成,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需要完善,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完善相关立法做起,增进消费者自身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提高网络交易安全性,有效遏制网络欺诈和交易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等等,这样才能实现网络交易时代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