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点赞:18360 浏览:8273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林瞿烁,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硕士生.

摘 要 :在法的一般理论上讲,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追究法律责任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功能是什么、认定标准是什么,一直是法律学者们长期关注的问题.法律体系非常完善的英美体系也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解决,本文将分析因果关系的功能及结构,以对中国的因果关系有借鉴的作用.

关 键 词 :因果关系;二元区分;近因说

因果观念是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而形成的最古老的观念之一.在哲学领域,原因与结果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揭示现象之间关系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理解和预测事物发展的规范,从而更好地认识世界,因此因果关系一直是哲学高度关注的问题.休谟(Hume)的因果关系理论较好地解释了人们的因果观念即心理形式的因果关系的形成和内容,这种因果观念是以对象间的“恒常结合”和心灵的“习惯”为基础的.康德(Kant)则推断因果性是基本的先验形式之一,其中知性整理其经验,并要求有秩序地使经验本身成为可能.这都对我们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一、因果关系的功能

1.预测性.根据一个现象的发生来推断另一现象的存在.当我们习惯于看到两个印象结合在一起时,一个印象的出现或是它的观念便立即把我们的思想转移到另一个印象的观念,因此这种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预测的功能.

2.解释性.我们根据事件结果的发生推测之前事件发生的条件.

3.归因性.因果关系在法律责任的归结过程中仅仅扮演将结果归结于行为的角色,也就是说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法律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法律责任能否归结于行为人还要取决于其他条件,因果关系在法律责任的归结过程中只起着次要的作用.①

二、英美法系中因果关系结构

英美法系中最有影响的法律因果关系理论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e in fact)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legal cause)的二元区分理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是指客观存在于外界之中的先行行为与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纯自然的存在,与人的主观认识没有任何关系,与法律规定也无关;这种关系实际上也就是逻辑上所讲的“必要条件”关系,这种必要条件是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后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在法律上有价值的原因,也就是在事实原因中,能够被法律认为应让行为人对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根据“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此外学者研究的还有通常危险原则(risk theory),合理预见原则(foreseeable),新介入行为原则(later intervention).

(一) 法律因果关系的事实性分析

“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或者说“事实”与“规范”或“价值”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实践问题.同时事实范畴和规范范畴是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基本范畴.法律等规范性范畴应该以事实范畴为基础,并从事实的规定性中获得合理性.在人们看来,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性范畴,这在法律领域之内和法律领域之外都是一样的.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分析必须以因果关系事实为基础,法律中因果关系分析的合理性来自于对因果关系事实的尊重②.法律责任的确定是离不开规范性的分析方法的,因果关系作为一种事实进入法律领域之后,注意将因果关系这一事实性因素与法律分析中的规范因素区别开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代表的许多法律因果关系理论将因果关系事实与法律分析中的规范性因素相互混淆,这是不妥当的.可以说,因果关系事实与规范性因素的相互混淆是造成因果关系法律分析的混乱不堪与矛盾重重的重要根源之一.

(二)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e in fact)

基于日常生活的观察,人们积累了丰富的有关因果关系的经验性知识.这些以现象与现象间恒常结合关系,前后连接关系等为表现形式的经验知识,构成了人们对因果关系理解的重要部分.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必要条件理论(but -for condition);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Ness condition);实证因素理论(substantial factor).

1.必要条件理论(but -for condition).必要条件标准是人们认识因果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无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分析中必要条件理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都是具有重要的影响.虽然必要条件理论是较早出现的因果关系理论并一直受到个别理论的挑战,但是这些理论因无法提供原因与条件区别的明确标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必要条件理论作为最重要的法律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之一的地位并未在根本上被动摇.必要条件关系是采用“若无,则不”的认定检验方式.举例说明“若无甲之下毒,乙必不死亡”(作为),“若非医生迟不开刀,乙必不死亡”(不作为).“若无,则不”的程式是一种反证规则,旨在认定:“若A不存在,B仍会发生,则A非B的条件”③.在大多数案例分析中,必要条件测试作为一种因果关系事实的认定标准,其分析效果是很好的;但是,在一些特殊种类的案例中,即使行为人行为很明显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联,但是必要条件测试会得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在下面几类案件中必要条件理论是无法有效地解释的:

第一,超越的因果关系(preemptive causation).所谓超越的因果关系是指潜在原因被超越原因所超越的因果关系类型④.例如:A射杀了B,这时B正准备喝一杯被C下了的茶水.A的射杀行为是B死亡的一个超越原因;C的下毒行为不是一个原因,因为其潜在效果已经被超越.在这样的案例中,若使用必要条件测试,若无A的射杀行为,B仍旧会死亡,这样就会得出A的行为非B的死亡原因的结论.


第二,累积的因果关系(duplicative causation).累积的因果关系一般是指,两个互不依赖的原因导致结果的发生,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情景⑤.例如:C和D各自独立地点燃了火苗,每股火苗都足够烧毁P的房子.火苗混合在一起烧毁了房子.每股火苗都构成房子被烧毁的累积原因.

第三,检测定的因果关系.检测定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这样情形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引起损害,但检测如行为人遵守法令、不为不法行为,损害仍然会发生.

第四,共同的因果关系与择一的因果关系.在共同加害行为中所产生的因果关系情形被称为共同的因果关系.例如:甲和乙对丙下毒,个别的分量,不足以导致丙死亡,但其共同作用而发生丙死亡的结果⑥.

2.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Ness condition).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对必要条件理论的修正和补充,由哈特(Hart)与奥诺尔(honore)首先倡导的、由赖特(Wright)教授总结的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Ness)理论,可以作为法律中因果关系逻辑认定的合适标准.

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标准指的是:一个特定的条件是一个特定结果的原因,当且仅当这一特定条件是一组先行条件集合的一个必要因素,而这组先行条件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充分性.

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Ness condition)的重要意义表现在对于超越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检测定因果关系、共同因果关系类型等的案例中的疑难因果关系问题的有效解决.

3.为弥补必要条件理论的不足,解决多原因、复杂条件下事实上原因的认定,美国明尼苏达州法院于1920年的Andersonp V.pMinneapolis案中创立了实质要素理论(substantial factor),并在以后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获得肯定.《美国侵权法重述》是以必要条件说作为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之基础,而以实质要素说作为辅助标准.实质要素理论的基本含义是,如果加害行为实际上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即有A的发生就必然有B结果时.就认为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问其是否符合“要是没有”规则.

实质要素说的目的是解决存在两个以上侵权行为,而每一个侵权行为单独都足以造成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但依据必要条件说则导致行为人免除侵权责任的不合理现象,也就是解决聚合因果关系的问题.例如两辆机车同时经过原告之马匹,该马受惊而逃脱,任何一辆机车均足以引发马匹相同惊吓.再如,一救火人员在救火时触电身亡.其于救火前曾明示事主切断电源,但由于事主拉错开关,使电线依然带电.然而,调查显示,死者所触本为零线,即使未断电源,接触该线亦无危险.之所以发生事故,是因为电力公司于安装线路时错误的调换了零线与火线的位置.在上面两个案例中.依必要条件说观点来看,每个案例的两种侵害行为都不是损害结果的原因.但客观上,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着实质性的促成作用,每个行为单独都能够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据实质要素理论,每个案例的两个加害行为都应视为损害结果的原因,由侵权人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⑦.

英美法系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理论的论文范例 大学生适用: 高校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7 写作解决问题: 如何怎么撰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核心期刊、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如何怎么撰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三)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legal cause)

美国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一般是根据“近因说(Proximate cause)”来认定法律原因⑧.所谓近因,根据储槐植教授的观点就是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条、当然或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当然即必然,就是在正常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所谓盖然,就是很可能,高概率.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创造性在于承认盖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犯罪分子不仅能够利用必然因果关系,而且可以利用偶然因果关系进行犯罪.实践中判断近因存在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较为容易,一般不会引起争议;另一种情况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怎样确定先在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是极为复杂的.近因说一般认为,应用两条规则来进行分析:第一,介入因素和先在行为之间关系的性质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如果介入因素从属于先在行为,即介入因素本身是由先在行为引起的,则先在行为就是结果的近因;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先在行为,即介入因素不是先在行为引起的,则先在行为不是结果的近因.第二,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是否异常?异常与否其实就是发生概率的高低问题.如果是异常的,则先在行为不是结果发生的近因;如果不是异常的,则先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近因⑨.

英美法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总体而言主张将因果关系作二元区分:一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认识较为统一,认为即逻辑上的必要条件关系;而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则存在百家争鸣的局面.较有影响的有“近因说”.英美法系的二元理论把“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考察.“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因果历程的本体问题,“法律上因果关系”即因果责任的归属问题.这样,我们认为,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较为完整地揭示了因果关系问题的全部内容,动态地分析了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结果责任”的归属.(澳门科技大学;广东;珠海;51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