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点赞:5199 浏览:1801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高校连年的扩招,使每年涌入就业市场的高校毕业生不断增加,给就业市场和大学毕业生带来了巨大压力.供大于求的现状,使高校毕业生在劳务市场成为弱势群体,合法权利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本文从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问题出发,分析出现这些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现的法律原因,并从政府、立法、高校和毕业生四个方面提出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进行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

关 键 词 高校毕业生 就业 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科研项目:Xgxky201106.

作者简介:童磊,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67-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高等教育已经不再遥远和高高在上,已经成为大众化的选择.高校的不断扩招,带来的不仅仅是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大规模增加,每年都有大批的高校毕业生涌入就业市场,给劳动力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使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问题.就业市场的不完善、供大于求的现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都使得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因此,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进行法律保护也就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中就指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意味着劳动者不仅享有就业的权利,还不应该受到歧视.事实上,我国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常常因为年龄、身高、性别、民族、外貌、地域等等问题而受到歧视,不少企业明文规定了限制条件,将与毕业生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其他基本情况设置为就业门槛,使高校毕业生被拒之门外,丧失了就业的基本权利.甚至在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工作中,也存在着就业歧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招聘陷阱

在社会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高校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设置招聘陷阱,因此牟利.一些用人单位常年累月的在招聘网站上包装宣传自己的企业,刊登招聘广告为虚,宣传企业为实,给高校毕业生检测信息,浪费应聘者的时间和精力.另外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招聘实习生工作,来免费获得高校毕业生的才智,用招聘实习生的方式来为企业吸收创意或者完成企业工作任务.

(三)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签订不规范

一部分用人单位利用招聘单位在就业市场上的强势地位,剥夺或限制了高校毕业生与其平等地签订就业协议的权利.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对高校毕业生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花费大量笔墨,却较少提及毕业生所享有的权利,利用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不足来签订不合理不公平的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完全不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毕业生缴纳“五险一金”,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大学生急于就业的心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便开始让大学生工作或者实习,一旦出现纠纷和问题,大学生的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四)试用期的不当使用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规定来压榨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明显不如正式合同期,利用这一点,为了减少开支,一些用人单位或者延长试用期,或者滥用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压榨毕业生,还美其名曰“锻炼新人”,一旦试用期即将结束,就用各种理由解雇他们,使这些毕业生受到极不公平的待遇,而且面临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护出现问题的法律原因

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困境和障碍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国家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合理、供求关系劳资关系的不平等以及大学生自身的素质问题.从法律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立法的不完善、法律救济的不及时以及大学生劳动维权意识的淡漠和招聘单位法律意识的薄弱.总之,种种因素共同影响,给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带来不少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护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劳动者和劳动关系进行规定和保护的法律较多,规定的也比较具体细致,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已经签订合同的劳资双方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不能完全适用于大学生就业保护.国家对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政策,但是有些政策与现实脱节严重,效力层次较低,施行效果有限.缺乏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护的专项立法,是目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也是导致各种侵害大学生就业权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而且相关立法的可操作性也较低,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侵害高校毕业生行为的处罚规定较少,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不高,不利于保护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行政机关监管不力

劳动行政部门承担着对用人单位检察监管的主要责任.在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着对用人单位招聘工作进行监管的责任,然而,尽管在我国用人单位用工歧视、侵害大学生就业权利的行为比比皆是,真正得到行政部门监管和处罚的却少之又少.监管不严、执法不力,使用人单位堂而皇之、明目张胆的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利.此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的行政救济也严重缺位,对高校毕业生依靠行政手段来获得救济设置了许多门槛,这些都使得行政监管和行政救济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

(三)高校毕业生维权意识淡薄

1.高校毕业生法律知识欠缺

尽管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各类理论知识都了解清楚,但是对法律知识却不够重视,了解甚少,甚至连基础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在学校学习法律这门基础课时,都抱着“能过就行”的态度,知之甚少.一旦面临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等需要法律知识的场合时,就无从下手、不知所措甚至任人宰割.

2.高校毕业生维权意识不足

法律知识的不足只是前提,维权意识的缺乏才是大学生频繁遭遇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重点.多数高校毕业生在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时,不自觉的将自己的地位摆的很低,缺乏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多数大学生也选择逆来顺受,宁可再寻找别的用人单位,也不愿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来维权,导致侵害高校毕业生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惩罚,用人单位有恃无恐,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一)政府方面

政府作为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和怎么写作者,应该通过宏观调控来适当干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首先,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就业,创造就业机会,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改变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其次,要加强监管和监督,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再次,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障提供基础.

(二)立法方面

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制定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专门立法,对于相关的具体问题要用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进行规定和约束,应积极制定出台《大学生就业法》解决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需要提出反对就业歧视的各种具体而有效的措施,规定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形成完善而且行之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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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校方面

高校应该主动承担起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和法律指导的工作.从新生入学开始,到大学生毕业结束,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尤其是与大学生就业息息相关的具体的法律规定,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可以将其列为必修课,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将法律知识的学习贯穿大学生活的始终.一旦面临着劳动争议和纠纷,鼓励支持毕业生主动维权,为其提供坚实的后盾和支持.

(四)毕业生方面

作为就业工作的主体,高校毕业生必须从各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素质和专业能力,成为劳务市场的强势一方,才能避免任人宰割的局面出现.另外,大学生也应该不断主动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能力,提高维权意识,及时识破用人单位的招聘陷阱,慎重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妥善地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劳资关系.一旦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地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

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尚不成熟,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制度不够健全的现实情况下,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障碍,只有各方面共同努力,构建规范的就业市场,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使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一定的保障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