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再

点赞:7665 浏览:3177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主要手段.然而诸多缘由致使当下的模拟法庭教学未能发挥其功效.本文立足于对当下模拟法庭运作现状之批判性考察,从成人法学教育“模拟法庭”的目标功能分析入手,寻找成人法学教育“模拟法庭”的科学而务实的践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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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成人法学教育;模拟法庭;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192-02

一、一种现象:成人法学教育中模拟法庭现状之批判

作为法学实践教学中的重要一环,模拟法庭被当做“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其理应以创造尽可能接近真实的司法场域为旨趣,俾受教育者在一种应然的法律运作情境下感受法的运行,进而形成法律人的角色意识,并强化法律思维模式以及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行为模式、表达方式.然而,察诸当下各法学教育机构采行中的模拟法庭实况,不免令人扼腕.透过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究,细细诊断当下模拟法庭运行现状的症状,可以发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硬伤:

其一,程序意识略胜于无.我们所追逐的“法治社会”,其最大的表征便是对正当程序的追求.由此,法学的教育尤其是模拟法庭教学必须彰显程序的价值,进而言之,模拟法庭的教学必当呈现强烈而明晰的阶段化.从形式上来看,阶段化可以表现为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行为内容、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法律文书,如此这般.而在我们检视目前的模拟法庭教学现状时,发现教育机构并没有对阶段化给予足够的关照.

其二,案例选择无章可循.成人法学教学中的模拟法庭,必须选择极具针对性的案例为运行载体.当前的成人法学教学没有关照成人学生不同于在校大学生的理解力和对社会的感悟度.由于选取案例不精,整个活动显得单调而乏味,并没有调动起大多数学生积极参与的意识,反而沦为只是少数人参与的虚拟游戏.这由此,教育对象亦不能从案例中找到情境的认同,进而严重影响了其思维的展拓.

其三,角色分工杂乱无序.目前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角色意识模糊的问题.在现实中,原告或被告自身对案情的了解是清楚的,因此其作为当事方须具有明显的角色感从而对案件由倾向性认知.在当下模拟法庭教学中,“原、被告”对案情的了解却是依赖于指导教师或组织者的介绍,情不自禁地趋向中立性、“客观性”.对成人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评判应当强调主体的角色意识,避免法官之外的其他主体陷入中立性认识.

二、两个转变:成人高等法学教育“模拟法庭”的目标功能

无论对于在校法学生而言,还是对于成人法学生来说,模拟法庭都承载着不可替代的教学功能.模拟法庭的目标功能在于实现成人法学教育的两个转变.

(一)完成从“知识型”教育理念到“品格型”教育理念的转变

法学教育除了向学生传授基本法律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公正理念、法治信仰和法律精神,培养学生的法律理性和法律人格,使他们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成人法学学生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在接受基本的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也面临着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品格的问题.通过开设“模拟法庭”,充分运用模拟法庭庭审程序的规范性、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充分展示法律的公正性与确定性,使学生能够通过自身参加的模拟审判过程,体会感受法律至上、程序公正、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从而在成人学生心目中形成对法律的信赖与崇敬,逐步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塑造法律至上的职业品格.

(二)完成从“学科型”教育范式到“职业型”教育范式的转变

成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的设计必须根据社会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需求和成人法学教育性质来确定.成人法学教育实际上是一种职业教育,应以培养训练各类法律职业的必需素质为宗旨,即培养实践型、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专业人才.当前我国成人高等法学教育要从“学科型”教育范式向“职业型”教育范式转变.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片面强调知识的灌输,忽视了职业训练,致使毕业生不能很快适应实际工作,把应当由法学教育机构完成的工作留给了法律实践机构来完成.作为综合教学实践性活动的“模拟法庭”具有专业性、技能性、程序性、实践性的特点,对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形成法律职业技能、塑造法律职业品格、训练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都具有直接的重要促进作用.

三、三条路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模拟法庭”的革新方略


我国现行的普教成教不分的法学教育模式同培养职业型、品格型法律人才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相悖.要改进这一状况,须先在成人高等法学教育战线实现从理论型、研究型教育模式向实践型、职业型、应用型教育模式的转型.循此思路,应设定如下三条推进改革的路径.

(一)主体方面:强化角色意识

前已论及,在模拟法庭教学当中,切勿避免角色的模糊化与趋同化.在一个案例的展开中,须呈现两种属性殊异的角色感,一为对立性,二为中立性.一个案件若缺乏对立性,即非典型案件,而是在一个丁是丁卯是卯的事态情境下,法律思维的活泛性势必无从彰显,况且也压根与现实状况不符.由此,我们在选择案例时,便要遵从这样一个原则,即案件事实方面、程序方面、证据方面、法律适用以及最后判决务必须有明显的可争辩性,两造当事人间必须有强烈的对抗性,而法官则必须坚持其中立性、消极性.当然,法官要通过最终的心证公开显示其结论的可接受性从而获得权威性.只有使每一个模拟法庭参加者的角色意识得以强化,才能避免一团和气的“诉讼格局”,才能挣脱完全被“导演”束缚的窠臼,才能使每一个角色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被真正激活.

(二)内容方面:规范工作项目

模拟法庭的目的是让学生身临其境,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运用所学的知识自由、充分地展开思辩的翅膀,形成严谨的、富有说服力的答辩状或写作技巧词..以己之口或审判或控辩或陈述,这是勇气和智慧的体现,更是优秀的语言表达的舞台.尽管“唇舌剑”是模拟法庭最精彩的部分,但须明确,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甚或可以说,并非最重要的部分.对于一个完整的叙事过程来说,充实的铺垫与漂亮的收尾都是必要的.由是,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欲要达致理想的效果,必须将每一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规范化,如准备程序中人员的安排方面、庭审程序中的情节编排方面、争点及观点的整理方面、证据的调查收集及认证方面等等.在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理律杯”竞赛中包括书状与言词辩论的两个程序,在该比赛中,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书状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皆应由参赛队员单独或合作完成,对于参赛学生的专业要求极高.

(三)程序方面:注重程序设置

在无数法律人的最本初的内心世界中或者法律意识的直觉中,程序更像是一种奢华的摆设.这正是当前模拟法庭效果不彰的真实原因.一个不明晓法律程序的法律人,无异于不了解施工流程的瓦匠工,任你能工巧匠,在一堆水泥和砖块面前亦束手无策.是故,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当把程序的安排当做头等大事来抓.首先,教学对象必须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诉讼环节及流程稔熟于心;其次,在每一个诉讼环节,教学对象必须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以承载该环节的工作内容.任何一个阶段若没有必备的法律文书作为推进的依据,则模拟就无法或者说不能向前推进;最后,毋论证据的调查、收集、举示情况何等繁琐、杂乱,最终的判决必须考量“程序”因素,甚至可以某个程序不正当而对某个阶段甚或整个案件作出否定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