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春》原著作者与出版商的法律鏖战

点赞:14286 浏览:5946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13年5月3日,影视红星赵薇执导的处女作电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以下简称《致青春》电影)上映8天,票房突破3亿元.同一天,电影同名小说作者辛夷坞与其之前合作出版商之间关于“违约加印”诉讼的二审第二次庭审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致青春》小说因影视改编而大火

辛夷坞,原名蒋春玲,1981年生,广西南宁人,是小说《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以下简称《致青春》小说)的原创作者.虽然辛夷坞在小说界不是无名小辈,但她真正的一炮而红却是因为目前创造6亿多元票房的《致青春》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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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羊城晚报》、新华网等媒体对辛夷坞的专访显示,《致青春》小说并不是辛夷坞的初笔之作,而她本人也并非自始就是一位专职作家.

2004年从广西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毕业后,辛夷坞曾在一家电力国企做了多年的文秘工作.当时的日子悠闲平淡,在富足的空闲时间中她萌生了写作的念头.2006年一个周六的中午,她在电脑上敲出了第一部作品,也就是在网上连载的第一部小说《原来你还在这里》的开头.从此她一发不可收拾,辞职成为一名专职作家,目前是网的专栏作家.

《致青春》小说描写20世纪90年代大学校园中的纯真时光,上市之初便掀起了一股青春热潮,频频登上各大媒体销售的排行榜,连续7年傲居青春文学销量榜首,总销量突破300万册,为辛夷坞带来“青春文学新领军人物”的称誉.

2008年,《致青春》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出让在辛夷坞与影视明星、新秀导演赵薇之间擦出一束炫丽的缘分火花.辛夷坞在接受采访时说,当初写书之时确实想到赵薇,虽然那时二人并不认识,但赵薇在荧屏上给观众的印象让她认为和书中女主角“郑微”有着同样的特质――“理想主义者,同样单纯、勇敢、重感情,愿意为自己所追求的东西不顾一切地往前冲”.电影上映之后,赵薇在采访中也提到,在她导演系硕士毕业之际,身边多位读过《致青春》小说的师长向她推荐辛夷坞的这本书,认为书中女主角和她很像.

可以说,影视改编的攻势,特别是赵薇的“光环效应”,极大地推动了《致青春》小说的销量.然而,蒸蒸日上的图书销量却没有掩盖住辛夷坞与出版商之间发生的诚信合作矛盾.

原著作者与出版商因加印闹决裂

辛夷坞与出版商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纪”)的合作始于2007年.当年的6月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出版合作协议》,约定辛夷坞在2007年5月25日~2012年5月24日期间所著作品交由阅读纪策划出版并担任著作权写作技巧人.在此合作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了包括《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也在这里》《我在回忆里等你》等多部原创小说的图书出版合同.

合作后期,因图书的印刷数量、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等产生矛盾后,双方决定友好分手.2011年3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包括《致青春》小说在内的6本书的版权合同和授权书自2011年6月30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阅读纪不得继续加印这些作品;截至2012年6月30日,所有作品的存货,阅读纪不得再向销售渠道发行,销售渠道中的尾货由销售渠道自行消化;否则,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一切似乎都很妥善.然而,2011年7月1日,印刷厂对《致青春》小说的再次印制和装订行为导致双方决裂,甚至走上诉讼之路.

已经从相关渠道获得阅读纪对《致青春》小说加印信息的辛夷坞委托写作技巧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于2011年7月1日到北京市平谷区某印刷厂对工作人员正在制作相关图书制品的过程予以证据保全,现场取得照片28张和视频资料1份.从辛夷坞的写作技巧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张常青向记者提供的这些照片和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印刷厂的工作人员正在对大量名为《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典藏版)》的书进行装订作业.

7月5日,该印刷厂出具的一份简介中明确表明,虽然6万册《致青春》小说印刷的订单是在6月20日承接于阅读纪,并于6月20~25日印刷完成,但是,因为阅读纪未能及时供给《致青春》小说封面,导致印刷厂在7月1日才开始对6万册图书进行集中印制和装订,到7月4日全部完成装订,并在7月6日入库.

随后,辛夷坞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阅读纪销毁违约加印的图书,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且负担诉讼费用.由于阅读纪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于是,2011年10月11日,案件被移交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阅读纪否认在协议约定的终止日后加印辛夷坞的任何作品,称其于2011年6月16日委托印刷厂印制《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典藏版)》6万册,并于6月22日印制完毕,所有的印刷工作均在6月30日前完成.同时,还指出2011年7月1日当天的装订作业不属于印刷范畴,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中约定的“继续加印”行为.

法院对于阅读纪的抗辩没有予以认可,认为装订是制作图书的必要环节,构成了印刷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阅读纪应当严格遵守协议规定,确保全部印刷行为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


2012年8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的装订作业实系涉案批次印刷行为在2011年6月30日之后的持续,构成了“继续加印”的违约行为.阅读纪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承担8800元诉讼费用.

同年8月20日,阅读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印刷”与“装订”的概念认定提出了异议.阅读纪认为“装订”和“印刷”都属于“制作图书”的一部分,“印刷图书”不能等同于“制作图书”.因而,“装订”也就不属于“印刷”的一部分,一审判决中对“印刷”的概念进行了夸大解释.阅读纪进而认为“继续加印”并不涵盖“继续装订”,而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印刷”的行为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以,印刷厂在2011年7月1日的“继续装订”行为并不构成违约“继续加印”.

除此之外,阅读纪还认为约定中“2011年6月30日之后不得继续加印这些作品”应该理解为“2011年6月30日之后不能继续增加印刷这些作品”,即“不能在此日期后向印刷厂下达订单要求继续印刷这些作品”,而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确保全部印刷行为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

2012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截至记者发稿,阅读纪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因在法院调取涉案图书的出库单时当场撕毁证据而被判罚款10万元.2013年5月14日下午,该物流公司已将10万元支票缴纳至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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