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法律

点赞:8508 浏览:333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介绍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范围、实施步骤及相关标准.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也存在着不足,提出了相关的不足之处.

关 键 词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45-01

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

1.1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范围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6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监管,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雷达设备产品,通信设备产品,广播电视设备产品,计算机行业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设备产品,电子元件产品,电子器件行业产品,电子应用产品及电子材料产品.当中并不包括软件、军工与出口产品.

1.2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的步骤

《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并非采取“一步到位”的方法,而是以“两步走”的形式实施.“第一步”是指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须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即根据行业标准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的规定进行标识.此时,对这些产品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指当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入重点管理目录时,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需达到限量标准,而且要经过3C强制认证后方可进入市场.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的对象有两个:一是现在已知含有上述6种有毒有害物质,但已找到新的材料,并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被完全替代的产品,二是现在已知含有上述6种有毒有害物质,虽尚未找到替代材料,但可以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化,并使之符合限量标准的产品.因此,重点管理目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根据实际技术发展的水平逐年进行调整.


2.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缺陷

2.1 对“电子信息产品”范围界定不科学

(1)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并未将可以用于军事目的的电子雷达产品和部分电子通信设备排除在外,可能造成在一定层面上环境保护与国家安全的冲突.(2)我国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界定完全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虽然通过电子产品的分类注释,几乎穷尽了现阶段各种类型的电子产品,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电子产品会不断的涌现,现行的法律必然会因此受到冲击.

2.2 在电子信息产品回收的环节缺少明确的规定

虽然《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可以为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但是报废的电子信息产品,毕竟不是一般的固体废弃物,它的原材料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没有严格、科学的处理过程,将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

2.3 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

《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工商、卫生和环保等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有关的事项,这就意味这这些部门对此类事务都有管辖权,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几个部门相互争利的情形,竞相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容易出现先后纠纷的现象.

2.4 缺少专项资金的保障

防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就意味着企业要改进技术,采用更加环保的原材料,这对本身不具有技术、资金优势,而靠低成本生存和发展的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政府不给予专门的资金支持,企业迫于生存的压力会拒绝执行相关的法律.

3.结语

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欧盟的《关于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相比,具有诸多明显的不足,为了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法律规范的实用性,因此,我国的电子产品污染防止法律制度,应对电子信息产品进行重新界定,增加与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再利用相关的立法,明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相关部门在遇到此类事务时,必须主动移交该部门进行处理,或者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情况,在每一种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有特定的部门负责,并设立专门的基金,对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清洁材料的使用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