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治思想现实意义

点赞:10068 浏览:4365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国古代法制以人治思想为主要特征,时至今日,法制思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得到了更为深刻的发展的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它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南.其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基本方针;依法

治国是最终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障.其现实意义表现在:提倡守法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司法独立,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关 键 词 :;法治;依法治国;现实意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5-0000-01

同志把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同我国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第一次明确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概括为“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

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方面.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也是其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法治是以法治作为其基本内涵的,法治是的保障,是政

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公平正义,需要通过法治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实现.

一、的法治思想

(一)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邓小多次明确反对人治,提倡法治.他提出,我历来不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是靠不住的,是容

易出问题的.要通过改革,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实现治到法治的转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立法是法治基础,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立法

工作基上处于停滞状态,造成法律的极度缺乏,“现在的问是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

话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980年12月25日,在工作会议上的话中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

本方,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制度化、法律化.”

(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基本方针

粉碎“”后的1978年,在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法律制度不完备、不健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教训之一,也是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原因之一.1979年总结到:

“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在此前,他还曾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有法必依,是对守法的基本要求.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必须严格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一条基本原理.早在抗日战争和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邓

小平就强调要严格遵纪守法.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目睹法律虚无主义黑暗所导致的有法不依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灾难,尤其是对受宪法保护的堂堂共

和国主席也因“文化大革命”中有法不依而无任何保障可言深有体会.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对执法工作一直都非常重视,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指出,“党员在政权中要奉公守法,遵守纪律.如果发生

党员有犯法舞弊等行为,除了行政上应依法惩治外,党内还应给以处分.”1951新中国成立后,他指出“执行规章制度宁可要求严一些,不严就建立不起来.”“不管谁犯了法,

都要由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任何人都不允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认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反对特权.认

为只有消除特权,才能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过程中,还应及时纠正各种冤、检测、错案,以维护法制的公正形象,他指出“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凡是过去

搞错了的东西,统统应该改正.”在现代中国,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普遍,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将一切政党、一切权力规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法律享有至

高无上的权威,必须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办事要做到不惟权、不惟上,只服从法律和制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是保障.

二、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一)提倡守法精神,增强法律意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制度性法律文化建设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到2001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4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

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9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构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已经比较齐全,各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法律大多数已经制定出来.但与此比较而言,我国观念性法律

文化的基础还相当滞后,如果这种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长期存在下去,必将会影响到人们对法律制度的遵守,法治、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目标也难以实现,因为“那些完善的现代

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的广泛现代心理,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度的人,自

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

(二)加强司法独立,维护法律权威.

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状态不会是自发形成的,任何一个组织必须有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来主导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良好秩序建立的最重要基础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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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形成至高无上的法理型权威.目前,在我国,要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司法独立.司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实施状况最集中的反映,司法裁决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

道关卡和屏障.如果法律在这里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就表明这个社会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了,执法的随意、偏袒就会得到鼓舞.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也是


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