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主粮商业化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

点赞:5297 浏览:157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舆论上对其是否商业化争论不休,少有研究涉及当前法律在商业化情形下存在的巨大不足.现行的转基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救济方面等存在诸多问题.转基因作为生产过程,在区分困难的客观特性和主粮问题上根本利益的严重冲突导致转基因立法的举步维艰.转基因主粮商业化决策之前,必须先进行法律的整体更新和完善,包括转变立法理念,确定法律原则,通过专门立法、革新法律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增加公众参与,加重违法成本、明确侵权责任等.总之,我国目前现尚不具备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的法律环境,贸然推行商业化,将带来严重危害后果.

关 键 词 :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现行法律;挑战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4-0033-09

一、转基因主粮商业化及争论

(一)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的现状

主粮是指当地的主要粮食,主粮具有国家粮食安全性、商业价值性、消费者敏感性、市场波动性、不可替代性等重要特性.我国的三大主粮是水稻、玉米和小麦.目前,世界上转基因玉米已在美国和巴西等国家进行商业化种植,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和生物燃料.转基因玉米在我国获得批准进口,转基因水稻和小麦尚未商业化.2009年,我国农业部批准发放了两种转基因水稻和一种转基因玉米的生物安全证书,推进了转基因主粮商业化关键性的一步.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怎么写作组织预计2015年转基因玉米在我国可能商业化,2016年转基因水稻可能首先在亚洲商业化[1].可以预见到,转基因主粮在我国不久的将来商业化的可能性非常大.转基因主粮商业化是影响粮食安全、种子安全、生物安全乃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二)关于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的争论

我国现在粮食的自给率总体水平不足90%,食用油自给率降到不足50%,棉花自给率在60%左右[2].中国有世界22%的人口,却只有世界7%的耕地.预计到2030年,我国人口规模将达16亿,粮食缺口将达到7000万吨左右.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在我国讨论得非常激烈,去年以来进入了白热化阶段.2013年7月,61名两院院士联名上书国家领导人,认为推进转基因水稻种植产业化不能再等,再迟缓就是误国.该建议书一石激起千层浪,转基因主粮商业化与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轰轰烈烈的讨论.转基因事件层出不穷,崔永元和方舟子之争、28个城市开展的转基因大米试吃会、美国科研机构对湖南小学生开展的黄金大米人体试验.2014年1月,袁隆平对转基因的表态由谨慎变为支持.2014年3月,崔永元在上指出中国转基因滥种厉害.反转派和挺转派纷纷登场,持续数年的转基因主粮的争论和事件持续发酵,集中在是否商业化上.十多年来,在众多争论中,转基因作物的品种、种植和进口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比较可获得的历年数据,1998年我国种植面积是低于10万公顷,占世界种植面积小于1%,主要作物是棉花,到2013年的种植面积是420万公顷,占世界种植面积的24%,主要作物是棉花、木瓜、甜椒、西红柿和杨树.,转基因水稻非法种植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立法十分落后,缺乏对转基因主粮商业化所需法律环境的综合评价.如果法律继续回避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的问题,将对我国种子安全、生物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


二、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现有法律的巨大缺陷

(一)立法目的单一,立法原则缺失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转基因规制的核心法规,此后农业部出台规章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做了安全评价、进口、标识和加工审批事项,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检验做了细化规定1993年底,国家科委(现为科技部)出台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分为4个等级.尔后,农业部于1996年出台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这实际上是我国目前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最高位阶的法规.根据条例,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农业部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改性活生物体.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06).我国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法律法规近十年来几乎没有更新和修正,缺乏特别规定,制度空白和落后的状况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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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转基因立法以安全为唯一目的,对知情权、环境权等问题都缺乏考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是“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食品安全法》第1条指出其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全当然应属转基因产品立法的核心,但转基因作物和食品涉及到生物多样性、消费者知情权、传统种植文化、宗教及饮食习惯等方方面面,很多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不能忽视.更重要的是,批准商业化生产的转基因产品都是经过了一系列的实验和检测,获得生物安全证书的产品.尽管科学界还存在一些争议,但“安全”已经不是法律所应关注的核心内容,相反,“区分”才是,即实现转基因产品和非转基因产品一定程度的隔离.安全是商业化审批前的规制重点,区分是实现商业化种植后的重点,但立法目的中没有区分的规定.

现有转基因立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都没有提出立法的指导原则.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在法律实施上,法律原则能指导法律解释,弥补法律漏洞,是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在转基因立法上缺乏原则性规定,直接导致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中的巨大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