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能力培养的体验式实践教学

点赞:3791 浏览:1007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注重课本、课堂理论教学,致力于知识传授的传统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需求,也不能适应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因此,在当前形势背景下,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性特点出发,推进法学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已是情势所需.本文提出,实践教学的核心在于确立一种基于能力培养的体验式的教学模式,即以法律职业能力和经验式学习能力的培养为目标导向,以“社会调查、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拟法庭”构成的多层次、综合性的体验式教学方法体系为实施手段的实践性教学,同时实现师生角色地位的转变,确立和协调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地位,坚持实践教学的核心理念.

基于能力培养的体验式实践教学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能力的论文范文文献 大学生适用: 本科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38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撰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核心期刊、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撰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关 键 词 :法律职业能力;经验式学习能力;体验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4-0018-03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与现实生活有着紧密联系的学科,同时又作为具有高度实践性的法学学科之一,决定了注重课本、课堂理论教学,致力于知识传授的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着局限.“灌输式”的教学不仅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而且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因此,在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形势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是情势所需,具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法学实践教学,一般理解为是在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过程中开展的旨在训练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教学模式,是与理论教学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法学教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扩展,如专业实习,这是一种验证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而本文所指实践教学,区别于传统的验证性的实践教学模式,是指一种基于能力培养的体验式的教学模式,即以能力培养为目标导向,以体验式教学方法为实施手段的实践性教学.通俗来说,是以创新性的教育理念,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的教学模式,即:应该教给学生什么?以及应该怎样教?也即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的问题.

一、基于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教学目标导向

知识教育与智力教育已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求,注重知识传授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专业划分过于狭窄和细化,学生强于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弱于现实社会环境中有效运用和发挥专长的能力.因此,能力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当前整个法学教育调整、改革背景下的必然选择.重视培养学生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践工作的能力与素质,这是实践教学的主要教学目标,确立实践教学框架体系的重要指引,同时也体现出实践教学的核心理念.本文将实践教学目标归纳为两种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能力和经验式学习能力.

1.法律职业能力.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一直是重视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导致法学教育的现状之一是,法科毕业生就业渠道不通畅,法律人才匮乏与毕业生就业困难并存,同时还面对法律实践部门对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素质属于“半成品”的责问,这种重“学理”轻“术业”的状况已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需要和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因此,让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重新定位教学目标,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知识的教育,而是从社会需求和学生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作为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以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导向,来思考和确立具体的教学模式,这也是本文所指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职业能力是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综合于一体的能力和技巧.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下设的关于法学院与法律职业特别工作组的报告,即《麦考利特报告》,最终确立了法律职业需要具备的十项基本技能:问题的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检索;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作为教学目标之一,即我们除了教给学生基本知识,日后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必须具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我们还要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并要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这样才符合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性特点.

2.经验式学习能力.所谓经验式学习,具体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涵义:其一,是指学习过程、学习方式的转变,从传统的被动式、接受式学习,即“满堂灌”:教师讲,学生记的学习方式,转变为学生的主动式、参与式、互动式的学习方式,培养和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同时表现为教学过程中师生角色地位的转变,被动式学习中教师是主体,学生只是处于附属地位,而主动式学习中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教师转变为学习的主导者.其二,通过这一过程的体验和总结,使学生领悟、掌握一种学习方法.即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能力,使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在这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因此既授人以鱼又授人以渔,才能培养和锻炼有利于学生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适应社会的发展.

实践教学强调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是“在行动中学习”,即是从这一教学目标——培养学生的经验式学习能力出发而确定的.学生除了学习系统的法学知识外,还应学到更重要的东西:在经验总结基础上自我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因为学生若要自如的应对日益暴增的规则知识,就必须具有自主学习的能力.

二、多层次、综合性的体验式实践教学——教学方法体系

本文所指实践教学,是以能力培养为目标导向的,而能力属于经验的范畴,具有主观化的属性,形成于实践这一具体化的、情景化的语境中,因此,能力无法通过传授来获得.传统教学注重知识传授,知识是可以言传的,可以在书本中发现或找到,但是,知识的掌握仅是基础,是必要储备,而能力的培养是知识的主体内化过程,依赖于人们在实践中的逐渐领会,以致精熟,因此,能力培养导向下的实践教学,必须以各种具体的、可操作的、具有实践特征的教学方法为实施手段,使学生在亲力亲为的实践活动中总结、领悟、掌握法律职业能力和经验式学习能力,也即基于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还需构建体验式法学教学方法体系. 以能力培养的教学目标为导向,突出体验式法学教学特色,同时基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学科特点,从课程内容出发,结合不同的教学主题,本文提出构建由“社会调查、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拟法庭”构成的多层次、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

1.社会调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劳动法的基础理论和重要制度均是以此为基础确立的,所以了解社会现状、发现社会冲突、理解社会矛盾对加深该课程的理解至关重要.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拉近学生与社会的距离,为其提供接触社会、真实了解社会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发现问题、研究分析问题的能力.课程基础理论、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障法等教学主题可以采用社会调查方法,由学生独立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调查对象、独立展开社会调查、分析调研数据,最后撰写调研报告.通过社会调查学生可以真实的了解劳动者群体的生存状况,研究分析劳动法律规范实施贯彻情况,体会现实社会中劳资双方的实力情况对比,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从而加深学生对该学科本质属性的理解.

2.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以及促使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劳动合同制度主题中,重点运用的即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具体划分为两种不同的模式,以培养锻炼学生不同的能力:

(1)案例分析.课堂的案例分析或案例讨论,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劳动法律规范,全面掌握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为突出实践教学,需全部采用真实的劳动纠纷案件材料,通过搜集事实、分析案情、适用法律规范、提出解决方案,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司法个案结合起来.通过对真实而典型的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归纳,进而达到对法学理论和规则的深刻认知.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仅是获得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学生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的操作能力以及积累处理案件的经验.

(2)判例研究.判例研究是通过探究式教学法,使学生精通判例,深入地了解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过程中澄清法律的模糊、两可之处,填补法律的空白等所体现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必不可少的教学方法.司法判例多是法官在审理个案过程中遭遇法律适用困难,即在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补白法律漏洞以及基于个案司法正义而进行“脱法”解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续造)时遇到困难,从而必然造成司法适用不统一的疑难案件,因此,对典型的司法判例,可研究其中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甚至法治精神.同时,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总结,可以拓展、提高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3.情境教学.此处的情境教学法主要是借鉴法律诊所中的角色模拟,由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计一定的场景,提供必要的信息,由学生扮演某个角色,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再现场景.如“劳动合同的订立”教学内容即可通过模拟招聘,使学生了解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及劳动合同的效力等问题.通过模拟,学生加深了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认识,并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求得到理论的升华和能力的提高.同时在模拟过程中学生还需起草、审查、签署劳动合同书,以锻炼学生撰写与审查法律文书的能力.

模拟的理论基础是体验式学习法,学生学会如何从体验中学习是职业生涯所不可或缺的;模拟为学生提供综合的学习方法,模拟可以用以加强实体法、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可强化学生解决问题的技巧与策略;可以为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适应能力提供机会.因此,情境教学法是重要的实践教学方法之一.

4.模拟法庭.模拟法庭目前已是一种较为常用的实践教学方法,但是很多模拟法庭的组织仅侧重程序,使模拟法庭成为具有表演性质的活动,难以发挥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的作用.因此,本文所指模拟法庭强调重实践、重程序、重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强调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主体作用,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一个“真实”的环境,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本人在教学过程中,组织模拟法庭时尤其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1)依托劳动法诊所的教学资源,使用完全真实的案件材料.教师并未向学生提供类似案情介绍的文字材料,而是提供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所有“原始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真实的案件材料,由学生通过对案件材料的研究分析,整理出案情,选择证据适用,确定己方的诉求.


(2)严格按照实践中仲裁或诉讼的程序组织.先由一方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清单,再由另一方当事人根据起诉状和证据清单,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清单,然后由教师担任仲裁员或法官按照事实调查、法庭辩论的环节引导整个仲裁或诉讼程序,庭审结束后还需由双方当事人提交写作技巧词.

通过真实案件的模拟,使学生有机会将掌握的法律知识适用到真实案件,培养学生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实践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师生的角色地位问题.传统教学中注重知识传授,忽视学生的主体性,片面强调灌输式方式,以教师“教”为主,学生“听”为辅,课堂缺乏互动.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难以发挥.因此,实践教学改革必须注意教师和学生的角色地位问题.实践教学中应当转变教师角色,使其从知识传授为主,转变为策划教学内容,创设学习情境,配置学习资源,引导学习方向,点拨学习疑难,监控学习过程,评估学习效果,从教学的中心和主体转变为教学的主导.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倡导自主式学习,使学生从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学习问题的探究者,教学的参与者,因为参与,所以思考,因为思考,所以领悟,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同时,教师和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互动与交流尤为重要,以协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

2.教学方法的选择问题.教学方法是实现实践教学目标的必要手段,然而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能力训练是不同的.在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应当按照学生法律技能形成规律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即需遵守实践教学方法与能力培养目标相匹配原则.实践教学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的机会,它的目标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能力.另一方面还需根据教学内容的特征来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即上文所述根据不同的教学主题适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最终构成该课程的多层次、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

综上所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核心在于确立一种基于能力培养的体验式的教学模式,即以法律职业能力和经验式学习能力培养为目标导向,以“社会调查、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拟法庭”构成的多层次、综合性的体验式教学方法体系为实施手段的实践性教学,同时完成师生角色地位的转变,确立和协调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坚持实践教学的核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