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点赞:11194 浏览:464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社会责任的概念很早就被提出,而企业在除了追求应有的利润之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也逐渐为人们所推广,现在大多数企业都已经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自身发展有着迫切的必要性.我国近年来多次发生的自然灾害,这里就有不少企业曾主动捐资捐物,属于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关 键 词 房地产企业 社会责任 管理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9-03

一、房地产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房地产企业如果忽视或侵害了他们在这些方面的的权利,就是没有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农民工,他们是房地产企业中一个庞大的群体,近年来各地频发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例,这不得不说是对房地产企业形象的严重抹黑.

(二)遵守商业诚信提供优质产品

所谓“安居才能乐业”,房产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最大的财产,尤其是在现今的高房价下,很多工薪阶层是将近乎三代人的积蓄投入到购房中,因此,为购房者提供高质量的建筑、舒适的环境、合理的是房地产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房地产企业应当发布真实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还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能无故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或者强加一些不合理条件到消费者身上.此外,房地产业是一个“暴利”行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房地产,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杜绝不正当竞争,谋求共同发展.

(三)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

税收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是衡量企业社会价值、责任意识的硬指标.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依法纳税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集中体现.

(四)保护环境和谐发展

当前,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开始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企业在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在消耗自然资源和排放污染物.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开发活动日益频繁,各种资源的大量消耗、建筑垃圾的排放等问题也一一摆在人们眼前,于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房屋的概念被提出.房地产企业应当将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绿色节能理念”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去,将社会公利共益放在首位,不能盲目追求利润,开发过程中要尽可能采用环保材料,减少能耗高、污染大的资源的使用率,并积极加强技术创新,开发有利于环保的建筑科技.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存在误区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市场经济产物.我国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起步相对较晚,实践经验不足,虽然大部分企业已经认识到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相当部分企业都认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必然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并没有意识到这是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还有的企业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就是简单的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捐点钱或物就可以了,更有部分中小企业认为承担社会责任是大公司的事,中小企业根本不够实力承担.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但未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容以及不履行社会责任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劳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零零散散地规定了一些处罚条款,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取证难、救济途径单一、执行不到位等,而且普遍被认为处罚的执行标准和惩罚力度不够,无法最大程度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缺乏有效监督体系

政府部门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管不力,很多地方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知之甚少,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贡献的税收,片面追求GDP,提高个人政绩,对房地产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熟视无睹,甚至出现“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现象.另一方面,民间组织虽然也具有监督能力,但我国的这类组织如、房地产行业协会都发展不完善,监督力度十分有限,对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也没有专门的评估机构,无法有效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效果.


(四)市场信息不对称

开发商对于楼盘成本、质量以及存在的问题都比较了解,而购写者对于房屋仅能通过外观看到的简单信息来判断,房屋建筑的主要部分特别是关系到安全问题的工程部分,并不是裸露在外面可供随时检查的,况且普通消费者也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进行检查.消费者们购写房屋完全依赖于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承诺和广告内容,甚至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伺机哄抬房价,出现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相关人员维权意识不高

房地产企业很大一部分员工是农民工,他们属于文化水平较低的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或者不知道如何诉诸法律,判决的有效执行率又偏低,部分人员只能选择甚至走上极端路线.另一方面,农民工往往没有其他谋生技能,有些为了保住工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对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一再容忍,如此恶性循环,导致农民工的利益严重受损.

三、完善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我国没有单独颁布在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并未对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含义作出界定,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应从几个方面完善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仅靠企业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部分国家有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将相关的条款结合我国国情,融入到相关法律条文中去:一是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应由利益相关者承担,对拒绝商业贿赂等企业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积极参与慈善和公益事业的企业设置奖励办法以及设立报告制度便于社会大众和舆论进行监督.二是完善劳动者的人权保障和消费者的权利维护.三是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为强制性标准,确定超标排放行为的违法性质,有效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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