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标与工程造价的控制刍议

点赞:13983 浏览:584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法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也是比较科学合理、实用的,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通行做法,国际通行的工程合同文本、工程管理模式等与工程量清单招标也都是相配套的.文章分析工程量清单的特点,以及与现行的招标方法相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具有的优点,并就如何做好招标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几方面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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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的作用,首先是供投标者报价使用,为投标者提供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也是评标的基础);其次,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价是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另外,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也是合同调整或索赔的重要参考标准.因此,工程量清单对投标者来说非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填好单价和总价的工程量清单(即报价单)是投标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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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将各种经济、技术、质量、进度等因素充分细化考虑到单价的确定上,并以“活单价”的形式出现,因而可以做到科学、准确和反映实际情况,这就从根本上防止了依据定额定价的死板.

工程量清单从大的方面着手,划大计算单位,落实于细微的质量要求,真实反映工程实际,为把定价自主权交给施工企业提供了可能.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工程本身的内容、范围、技术特点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工程现场情况等因素;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许多其它方面的因素,如投标单位自己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分包计划、资源安排计划等.这些因素对投标报价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而且对每一项招标工程来讲都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所以应该允许投标单位针对这些方面灵活机动地调整报价,以使报价能够比较准确地与工程实际相吻合.而只有这样才能把投标定价自主权真正交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才会对自己的报价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从而建立起真正的风险制约和竞争机制,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推委扯皮现象的发生,为工程管理提供方便.


一、与现行的招标方法相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具有的优点

第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大原则.这一改革原则的本身就说明必须把的决定权逐步交给施工企业、交给建筑市场,直至最后全面放开,并最终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决定工程.

第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将工程的“质”与“量”紧密结合起来.质量造价、工期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报价当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工期和质量因素,这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和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投标单位通过报价的调整来反映质量、工期、成本三者之间的科学关系.

第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建筑工程本身一般都比较复杂,建设周期长,工程变更多,因而工程建设的风险比较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后,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相应的,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则应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

第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在传统的招标投标方法中,标底一直是个关键因素,标底的正确与否.保密程度如何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工程量是公开的,是招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标底只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即控制报价不能突破工程概算的约束),而与评标过程无关,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甚至可以不编制标底.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标底准确性和标底泄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相应的无形资产和铺地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它不仅与工程内容有关,还与建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建设者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着联系.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工程造价是我们每一个造价工作者的责任.

二、必须做好招标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几方面工作

1.招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允许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该说,唯有公开招标方式才更有可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但若在招标工作的其它细节上未能处理好,同样可引起工程造价的失控.邀请招标一般只适用于国家投资的特殊项目和非国营经济投资的项目.前者因其特殊性而须经省市级以上政府批准;后者应理解为《招标法》认可这些项目造价的市场化,其造价的控制由业主自负、而不再由国家干预.因此,邀请招标的项目更加要求“先论价、后成交”的原则;否则,其结果很难甲乙双方都对最终造价皆大欢喜,更多的是建设方无法控制造价,甚至双方因各执一词而对簿公堂.

2.询标.在正式确定中标单位之前,一般都对得分最高的一、二家潜在中标单位的标函进行质询,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或无意的不明和笔误之处作进一步明确或纠正.尤其是当投标单位对定额套用的错项、对工料机市场不熟悉而引起的失误、对其他规避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投机取巧行为进行剖析,以确保建设单位和潜在中标单位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3.合同签订.合同是双方对招标成果的认可;是招标之后、开工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付款和结算的凭证.合同的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在投标函中作出响应.目前的建筑工程合同格式一般采用如下方式:参同FIDIC合同格式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FIDIC合同),按照国家工商部和建设部推荐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订立的合同(简称示范文本合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订立的合同(简称自由格式合同).FIDIC合同是世界通用、也是最为规范的合同.它一般用于大型的国家投资项目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这种合同格式,工程竣工结算时就不大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但因其使用条件较严格而在一般中小型项目中较少采用.示范文本合同是比较规范、也是公开招标的中小型工程项目采用最多的一种合同格式.

总之,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作为规范准则,涉及和运用其它技术经济学科的成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真正实行公开招标、建立健全招投标担保制度、对有关投标函进行认真询标、并把好合同签定关,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