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探析

点赞:4844 浏览:158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的热潮给高等教育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近年来,随着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冲突成为构建和谐校园的一个突出障碍.事实上,高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与大学生权益的实现和保护并非是本质冲突的对立关系.本文力图在维护二者的平衡与稳定进而构建和谐校园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 键 词: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程序;听证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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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指高校管理部门或人员对于发生在学生与高校各相关要素之间的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或矛盾的处理.它并非指涉及到学生的一切事务,而应限定在关系到学生作为教育对象的切身利益的事务范围之内.自上世纪末以来,大学生将母校送上被告席的案例时有发生,且大学生胜诉者不在少数,其背后彰显的是大学生维权意识增强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缺失之间的矛盾.因此,实现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是维护大学生正当权益和保障高校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必然选择.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学生事务是否适用于法治化的理论依据.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有颁发学位证、,对在校学生的纪律处分权利等,这些权利是通过法律授权给高校的,因此高校这种事实上的行政主体地位使高校与其行政行为的客体即大学生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在大学生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高校的非义务教育性质使其通过学费这一媒介与其教育的消费主体即大学生之间又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①

因此,学界普遍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隶属关系,而是同时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长期以来,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因此,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往往被理解为高校的内部事务,应由内部行政手段来化解纠纷,而不适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比如,2002年10月,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和男生张某因未婚同居致使怀孕而被学校处于勒令退学处分,二人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起诉,要求学校撤销这一处分.2003年元月,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裁定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这些现象的存在引发了社会的热烈讨论与思考,这些讨论和思考有力叩击了“高校无讼”的塔门.

事实上自1999年田永胜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结束了高校无讼的历史以来,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受到理论界的关注.近年来,由于高校频繁被诉,我国的司法实践上已经逐步对高校无讼的历史状态进行解禁,但我国法律条文本身却仍然没有为大学生享有对高校的行政诉讼权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诉讼范围、方式、途径等仍有立法空白.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是法定的利益,不能在法庭上得到承认的权利“只能是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而不是法律权利”.②因此,在依法治校的必然趋势下,法治介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三、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认识误区

(一)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将限制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自中世纪以来一直被推崇为大学发展的理想模式.无可否认,大学是特殊的组织机构,肩负着神圣的育人使命,它的学术性内在地要求它的发展必须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减少外界的干扰.但大学自治绝不是把法治完全排除在大学校园之外.理解了大学自治的涵义和价值取向就会让我们看到:任何时候大学自治也不是绝对的完全的自我管理,而是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管理.

大学自治在西方通常又称为学术自治,其内涵是指与学术自由相关的事项可免于被干涉.但事实上,在人们的法治意识尚未完全觉醒、法治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的前提下,大学自治常常被演变为一种高度特权,关起门来处理事务不可避免地扩大了学生事务管理的随意性,失去了大学自治的本意,反而带来管理的混乱,影响大学自治的效果.

由此可见,管理的法治化与大学自治本应处于辩证统一体中,正确处理大学自治与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

(二)法治化是事无巨细的法治介入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是指在依法治校的前提下,各项学生管理工作的进行必须同时遵循法律法规及高等教育的规律.法治介入过多必然会改变其性质,影响高等教育功能的实现.因此,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必须有一定的阈限,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均由法律说话.

从范围上来说,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首先应当限定在学术性事务和人性化程度较高的事务之外,比如学术观点的争议和对学生思想情况的评定等.其次,应适用于涉及学生身份改变或严重影响学生权利义务的事务,比如对于学生日常的批评教育方面也不适宜法治介入.

从形式上来说,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结果并非一定是“打官司”,而更重要的是让法治精神体现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之中,避免高校对其管理相对人作出决定及执行决定的主观随意性,实现保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和维护高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的双赢.

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

现代法治理念是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统一.因此,在途径选择上,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应从制度实体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制度执行程序合法等方面综合考虑,以更好地体现法治精神,规范高校学生事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