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必要性的四重维度

点赞:5068 浏览:178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经济法治和经济法学科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更昭示了经济法学科获得了公认的地位.本文试图梳理经济法对于经济运行、社会利益、人性问题和适应全球化进程的必要性.进而说明经济法治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环节.

一、确保经济良性运行的维度

经济社会化的过程中,市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市场的调节机制具有其局限性,即市场缺陷.市场缺陷表现在诸多方面且是市场自身不能克服的,必然要求国家按照既定程序采取及时而有效的调控措施.随着经济学领域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了市场自身调节的诸多局限,如外部性、信息能力和道德风险等.国家介入市场也就具有更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很多时候,政府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尤其自身的价值判断,加之政府的理性并不是无限的,可能存在调控缺位和错位的情况.因此,既然市场和国家均会出现失灵的情况,经济法作为一种具有确定性和一般性的法律部门也顺应了促进经济良性运转的需求.

无论是基于古典经济学抑或其他流派对于市场的分析,建立在这种经济学方法论上的经济法必要性探讨都是以确保经济的良性运行为维度的.这也对应了经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经济政策,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和市场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概念界定.

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度

随着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结构受到了诸多挑战.社会利益的不断彰显呼唤着其对应的法律领域.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的自身特点必然需要在法律领域有所显现,而经济法以其自身的社会性价值取向有效回应了这种需要,从而得出市民社会是经济法的重要基础.至于经济法治通过何者代表社会利益,必须寻求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其既能制约权力、弥补权力运行之不足,又能培养其成员政治的技能和文化.

以上论述基本上是基于社会具有独立的地位,并非各种界别的混同的考量.社会具有不同于个人及国家的独特利益需求,而这种利益需求需要特定的法律部门代表.遵循着“市民社会—社会利益—经济法”的框架,阐明了经济法与社会利益的互动格局.

三、回应人性问题需求的维度

休谟指出:“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甚至数学、自然哲学也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因为它们都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并且要由他们的权力和能力来判断.”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预设前提是“经济人”检测设.而正是这种检测设的自利性前提导致了外部性等一系列问题.在实践中也是如此,市场经济出现了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情况.这也显示了市场经济“经济人”的检测设不能满足实践中对与人性的需求.经济法的出现正是适应了这种修正人性不足的需要.民法提倡的是人的自身自由和独立意志,行政法提倡的是对人性的程序约束,而经济法在个体自由的前提下实现共赢,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传统法律体系中对于可持续发展是缺位的,而经济法正弥补了这一不足,也是经济法自身发展的重要契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倡导经济法适应了人性因“理性人”的不足,和对“道德人”的呼唤,即适应了人类社会从“理性人”到“道德人”的转变需求,倡导经济领域及社会领域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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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应全球化进程的维度

约翰·邓恩说:“没有人是孤岛,没有人能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小片,主体的一部分.”同样,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不与其他国家进行经济等领域的互通.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往以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来往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大.这也使我国必须遵循既有的国际经济交往规则.

全球化突出表现在经济领域的全球化.经济领域的最大特点是互通有无,彼此遵循一定的交往规则,这也正是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经济优势推行其经济领域交往规则的重要时机.法律作为国际间交往的重要规则,也逐步反映了全球化的趋势.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法律全球化”的影响.这也促使我国经济法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部门适应国际发展新趋势.当然,我们在面对“法律全球化”时不是消极被动,而应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这也是我国倡导和谐世界的必然组成部分.

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承担着更多的积极主动适应全球化的作用.只有依赖经济法对于国内经济关系的调控,才能进一步使我国各产业经济应对全球化起到促进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通过上述的论述,不难看出,经济法的确是一门具有必要性的法律学科.只有认识到经济法的必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国经济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