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冲突看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点赞:9294 浏览:353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二十世纪十年代,中美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和冲突,加速了中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程.近年来,伴随着中美贸易逆差和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凸现,知识产权保护又成为中美两国经贸关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WTO框架下,存在更强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中国正处于走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过渡中,尊重知识产权的贸易自由化应该是中国经济和贸易增长的重要动力.

关 键 词:中美;知识产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6)10-0081-05

一、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

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伴随着中美正式建交而产生.1979年1月,中方代表团在华盛顿签订了《中美高能物理协议》,谈判中,美方建议在协议中加人相互保护版权的条款,中方代表为了能够使之怎么写作于已经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局,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将其定为原则性条款.同年3月,在北京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谈判中,美方再次要求把双方互相保护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列为这一协定的正式条款.中国从国家利益出发,同意了美国的要求.之后中国又于1982年和1984年分别通过了《商标法》和《专利法》.总的说来,20世纪70--80年代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外力的推动大于内在的需求.这一时期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一方面是为了兑现中方在《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所做出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承诺,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开始出现了内在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两者是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的关系.当代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和融入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不但日益完善并与国际接轨,而且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起到越来越大的促进作用.

1989年以后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开始由基本以法律关系为主向由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经贸关系相互交错的复杂关系转变.美国认为,自身作为世界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最高,也最依赖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国家,知识产权正在成为重要的无形出口商品,因而必须对知识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领先地位,充分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美国在国内立法,以及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都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首位.1988年8月23日《综合贸易法》的出台,强化了美国知识产权谈判的单边地位.其中规定:凡未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保护的国家都将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中,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对重点国家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这就是著名的“特别301条款”.回顾历史,在20世纪的1991年、1994年和1996年,中美之间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曾有过三次激烈的争端,并且都是围绕美国依据本国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对中国提起特别301调查并实施贸易制裁而展开.尽管这三次谈判非常激烈,甚至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但最后都以双方签订协议而告终.此后,中国知识产权的状况一直处在美国“特别301条款”的监督之下.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特别在中国加入WTO后,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不但没有减少,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迹象,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即美国由20世纪90年代动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进行制裁,转变为现在更多的动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和公司进行起诉,从2002年开始,中国内地公司受到美国337调查的数量已经跃居亚洲首位(见表1).

在与美国进行知识产权博弈的二十几年里,中国在涉及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冲突和妥协的博弈过程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化的进程固然有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但是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入世后,实施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方式是首先进行国内法的转化,然后由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由于在先前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合作中,已经就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作了大量的工作,因此从2000年起中国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修改和实施都比较顺利,成为与WTO接轨最快最好的法律制度之一.可见,外在因素,即使是压力,只要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和充分利用,是会对中国融入全球化进程起到积极作用的.知识产权立法是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基础,要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还需要对其进行理论和实证方面的分析.

二、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理论依据

对于知识产权的研究,国内外主要沿袭的是基于法理研究的法学研究框架和基于制度研究的经济学研究框架.中国学术界侧重于对前者的研究,倾向于把知识产权保护看成是一个狭义的法律问题而不是广泛的经济问题.法律植根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代表了一定群体的经济利益,是为一定的经济利益怎么写作的.在这里,本文对目前最新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实证方面的研究结果进行述评,以期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一些理论依据.

在实证研究方面SherwoodL对巴西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许多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愿意把他们的最新技术转让给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的企业,因为他们害怕转让后和约无法实施.此外,在他的一项调查中,377个公司中有近300个表示,如果有更好的法律保护,他们将会在研发上投入更多,为他们的雇员提供更多的技术培训,这说明不发达国家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是有利的.同时他还发现,在更开放的国家里,强的保护程度更有利于企业采用新的技术.首先,开放意味着本地企业更加可能面临着采用最新技术的外国生产商的竞争,这迫使其加快开发新的技术或者从外国引进新技术.其次,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助长了本地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阻碍了从国外购写新技术的努力.可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随着它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市场化的完善,适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是有利的.

Manield通过对美国6个制造业的100家主要企业的调查,发现一国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美国对其FDI或联合投资,特别在那些研发部门.他还发现许多美国公司,特别在化学工业和制药业,会限制自己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进行投资.另外,KeithE.Maskus的实证研究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不同产业的效果会有不同的差别,而且保护对不同产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影响也不同.相对来说,对纺织服装业、简单的电子产品加工、餐饮业等低技术商品和怎么写作的投资较少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此相反,医药、化工、软件业等知识含量比较高的产业,其技术和产品更容易被模仿和复制,这样,这些行业的企业会更加关心所投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和执法能力.所以,对于不同
的产业,应该区别对待,实行保护程度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DidM.CouldandWillianC.Gruben对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和增长中的作用做了实证研究,利用专利保护、贸易制度等方面的跨国数据,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即那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经济增长一般都比那些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有更高的增长率.他们还发现市场完善程度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增长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市场竞争程度越充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增长的作用就越强.因为在开放的情形下,一国的企业无论是发展自己的技术还是从国外购写新技术,都更可能面临国外使用更先进技术的企业的产品竞争,从而削弱其垄断势力,迫使其加快创新的步伐.这样,在市场化程度更高、贸易更开放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与新知识的产生之间存在着更强的联系,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提供更强的创新激励.

上述实证研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所得出的结论都是正面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产业,实行保护程度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经济增长会提供更强的创新激励.这些结论对中国有鲜明的政策含义,特别是在当前WTO框架下,存在更强的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和更强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中国正处在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过渡中,在自由化的同时正在迅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正相关,而在开放条件下这种关系更加显著,因此有知识产权保护伴随的贸易自由化应该是中国经济和贸易增长更强的动力.

三、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依据

1.中国众多行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仿制率高.比如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000多种,仿制率99%;现有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95%①;软件、机器设备、化工电子行业的仿制率仍相当高;而人世后连续的汽车纠纷说明我国的汽车制造行业的问题更为突出.国内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没有足够的重视,对经济发达城市的调查后发现,中国的企业拥有注册商标和专利率不足10%,简而言之,过去被认为是快捷途径的简单仿制,现在已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症结所在.仅以专利为例,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批外国企业来华申请专利,而且申请数量逐年快速上升,在一些重要的高新技术领域如医药、微电子、通讯、化工、航空航天等,外国来华的申请在我国专利申请总量中已占到80%,有些领域中甚至达到了90%.另外,我国各类科技计划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请并取得专利的很少.如“863计划”实施的10年中,共产生了1200多项高技术研究成果,但取得专利的不足200项,仅占1/6w.这些都意味着,在今后的10--20年中,中国高新技术领域市场将被外国大公司所垄断,而且,这种垄断是合法有效的,这不能不令国人担忧.一个被控制了上游的市场,只能在下游展开肉搏,利润自然微乎其微.

2.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执法难问题.20多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中国的法律环境无疑还不是尽善尽美,特别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从中美1994年开始的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已经从纯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进转向了法律的实施以及知识产权的某些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上.特别是后两次就“特别301条款”和中国的争端,版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双方冲突的焦点,美方提出了加强执法、严厉打击盗版的要求,并且对中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提出了异议.而中国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一直是“游击”式的.计算机软件、音乐CD、电影录像和DVD的盗版猖獗.比如,最近的一项研究估计,中国的99%的娱乐软件和93%的企业应用软件是盗版的②.显然,缺乏有效实施的制度框架仍然是中国面临的主要挑战.

3.中国所吸收的外商投资中,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比重偏小.在过去5年中,中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每年平均达400亿美元,2005年吸收外资达到606亿美元①.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大量低成本劳动力、迅速扩张的国内市场和对外商投资者的优惠税收政策都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的积极因素.但是,进人中国内地的外商直接投资大部分都投资于相对低端的劳动力密集型生产行业,如纺织、服装、制鞋、玩具和消费者电子产品,并主要来自中国的香港和台湾.而来自西方和日本跨国公司的投资尽管在增长,但到目前为止只占中国的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30%.另外,外商风险投资和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在中国实际投入风险项目的资金数量不足,估计总数只有6―10亿美元②,这和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强劲需求及四处寻觅商机的国际风险资本的庞大数量相比明显滞后.应该看到,高科技投资者之所以在中国投资有所顾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各种调查结果显示跨国公司一方面深受中国市场潜力的吸引,另一方面又十分担忧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这无疑成为外国在我国进行高科技风险投资的制约因素.

四、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选择

中国入世后,随着相关承诺的逐步实施,围绕知识产权问题所进行的竞争,将成为自身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形式.只有制定了适宜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让中国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规.由于各国R&D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因而不存在一个全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由于自身研发水平的低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在短期内更短的专利期限和更弱的知识产权可能是适宜的.至于保护的具体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政府能否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和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谈判能力.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具体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而不是追随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反对知识产权“超国际标准”和“超国民待遇”的保护,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加强合作与理解;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论”和“范围论”的有机结合,逐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在遵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灵活对待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情况.

2.从长期来看,对于中国来说,由于WTO相关协议的要求以及自身R&D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由于自身对外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逐渐由松到紧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同时也可以作为市场信号吸引跨国企业投资,有利于跨国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进行技术转让.跨国公司是全球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跨国公司的R&D支出占
世界的80%.鉴于现阶段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目前追赶先进国家最好的技术路线是实行贸易自由化,特别是技术贸易自由化,调整技术进口限制政策,鼓励技术引进,促进技术交流和技术交易.相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不仅人为地阻碍了吸引外国技术,也不利于本国的技术创新,这表现在大量技术人才的流失和许多专利被外国公司抢注.

3.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对不同的产业必须区别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不同产业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别,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不同的产业吸收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也不同.前述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医药、化工、机电设备等产业,跨国公司更多地依赖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对于这些产业,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到更多的跨国公司到中国来投资,或者吸引其采取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合适的.相反,对于那些保护会增强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抬高其水平,对中国福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业,则不必要加强保护.

4.政府应当在知识产权战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近几年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来看,中国除了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应诉外,政府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双边途径还是多边途径,都不可能使美国完全修改其相关法律,所以企业熟悉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应诉以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但中国企业面对的是美国政府机构,这显然处于一个不对等的地位,因此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的双边磋商是十分必要的.如近年以保护美国国内知识产权为目的的“337条款”,由于其发起调查门槛低,调查程序时间短,ITC(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迅速,使得美国国内厂商相互效仿.而对于中国单个企业来说,其理性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对“337条款”调查不了解,而且辩护费用高昂,加上企业“搭便车”的心理,使得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参与应诉的机会成本往往高于放弃应诉的机会成本,因此单个企业的理性选择往往会放弃抗辩,转而寻求其他出口市场.但这种个体理性选择加在一起形成的集体选择则是非理性的,因为这样不仅会导致整个美国市场的份额丧失,还会导致集中在某个出口市场进行激烈竞争的格局,这就出现了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这时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降低单个企业参与应诉的机会成本.在单个企业应诉机会成本降低的情况下,个体理性选择体现在集体选择上也将是一种理性选择.如在网站上建立更为便捷的美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查询系统,让企业在出口之前就做出判断;不间断地搜集美国对我国侵权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定期下发给相关企业,使其处于信息相对对称的地位.总之,中国要尽快扭转美国“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的不利影响,还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共同努力来实现.


5.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知识产权的运行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依靠市场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的运行机制就是市场运行的机制,既包括一般的供求机制、风险机制、竞争机制,也包括知识产权市场特有的转化机制和产权约束机制,政府有义务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和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要制定法律和政策,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使知识产权的生产、运行、转化等能够做到公正的市场化;通过行政执法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检测冒伪劣、非法仿制和一切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结语

美国是世界上科技水平最高,实力最强的国家,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它抢占世界市场、攫取世界财富的“新殖民工具”.从法律层面看,中美知识产权之争是两国不对称的法律水平造成的,是一个有完善法律体系的发达国家与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但它又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从经济层面看,由于近年来中国在中美贸易中的顺差地位,对于美国来说是一个极不愿意接受的事实.于是美国便认为中国工业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盗用外国先进技术、侵犯他们知识产权的结果.所以,美国必然会希望中国建立起与其标准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便充分保护其知识产权.可见中美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与贸易利益、经济实力挂钩的政治问题.从更广的层面来看,因为两国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以及本能的防范心理,今后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发展道路仍将会十分曲折.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在国际领域面对的敏感问题,国际领域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通过国内层面来实现.国际谈判归根到底就是国力的较量,如何使知识尽快转化为财富,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综合国力,这是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带给我们的最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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