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伙法》系列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降低合伙风险

点赞:25375 浏览:11056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草案提到有限合伙的概念时,也提到了有限责任合伙的概念.

所谓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在合伙组织中,合伙组织以合伙组织本身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个人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合伙人个人因为过错行为所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则以该合伙人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制度.

有限责任合伙大致可以分成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有限责任合伙指的是一种合伙组织或者直接就是合伙企业,这样的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并且以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有限责任合伙是由各个合伙人共同构成,各个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对因为自身的过错所导致的合伙组织的对外赔偿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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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限责任合伙中,如果有合伙人因为过错而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时,其他合伙人以在合伙组织本身所积累的财产或者利益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范围之外,其他合伙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与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关于合伙事项规定内容存在差别,其差别主要体现在传统的法律法规统一的规定合伙企业中各个合伙人必须互相对合伙企业或者合伙组织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尽管有限责任合伙就对外债务同样承担无限责任,但该无限责任是个人的无限责任(但如多人均存在过错时,该多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就对外承担债务时亦同样存在连带责任,但该连带责任只是针对合伙企业或者合伙组织本身所积累的属于各合伙人所有的权益而言,超越该权益之外是否存在连带责任,则需要看具体人员过错的程度.


此外,普遍认为,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下,合伙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职业雇员如果出现因为过错而导致赔偿的情形时,应当视同为该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合伙人的过错,而由该合伙人承担有关责任.

我国传统的《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一般原则仍然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比如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直接经营管理,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按照约定共享经营利润,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等.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避免了普通合伙制度下因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存在而导致的合伙人之间互相背负不必要的责任的可能,也降低了合伙人之间必要的监督和深入了解所花费的成本,但前面已经论述合伙人个人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除了通过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专业技能和专业造诣,以避免或者尽量减少错误的发生之外,还应当考虑通过购写职业保险或者提取风险基金的方式来规避合伙人本身的风险,并给债权人和客户树立良好资信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