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综述

点赞:4532 浏览:146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从独立研究与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两个不同层面和角度出发,将学者们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总结、归纳和比较.学界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研究较晚,是一项相对“年轻”的制度.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发现该制度的研究,目前存在缺乏宏观视野的理论基础、缺乏国外相关理论的系统参照、缺乏核心概念统一权威的法理界定、缺乏对制度存在问题分析的统一标准,以及缺乏完善的实质性对策建议等问题.

关 键 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绿色证券;研究文献

作者简介:夏少敏,男,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学与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F832.5;X32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43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101-05

一、引言

2001年9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正式拉开帷幕.2003年又下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正式将环保设置为公司上市和再融资的准入门槛.到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为止,上司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已在我国进行了11年的时间.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相关公司和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从而避免由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环境风险.同时从宏观上引导募集资金的合理流向,从源头上控制由于资金的不合理配置导致企业不良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我国运用环境经济政策调整和监管企业环境行为的具体制度的应用.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在我国研究较晚,属于一项相对“年轻”的制度,国内学者对此制度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成果也屈指可数,专著更是凤毛麟角.据浙江农林大学图书馆和浙江图书馆所能提供的有关藏书资料,专著仅有孙福丽等编著的《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实用手册》(2010)(仅有100页).其他有较大篇幅涉及的专著仅有蒋洪强等编著的《绿色证券》(2011),其他专著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研究仅是一笔代过,并未展开论述.

研究论文,通过对CNKI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以及万方数字化期刊等的搜索来看,论文数量也不多,发表在较高水平期刊的论文更加有限.同时根据文献的数量和比例来分析目前搜集的资料文献(主要是论文文献),目前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研究可以归为以下两大类别:⑴独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⑵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根据研究的重点和角度不同,以上两个较大的类别又分别可以分为不同的较小的类别.鉴于文献数量不多,拟在此运用比较分析的方式,以便囊括所搜集的文献,并清楚的分析文献,发现问题和规律.

二、独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根据文献研究侧重点和角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4个类别:发展完善型;经验成果型;比较关系型;角度分析型.

第一,发展完善型.作者王洪燕是来自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实践工作者,而朱教宁和刘毅则分别是环境科学专业和环境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这一现象表明了目前实务界和学界包括在校研究生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主题的高度关注,从侧面也反映了这一课题的重要性和前沿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确实存在问题亟待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继续进行探索研究和发展完善.

首先,王洪燕指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制度建设情况后提出了目前存在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责任义务不够明确、管理名录不够具体、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规定不统一、规定完善程度不同),后续监管无力(环保承诺整改未兑现),配套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发展缓慢)的问题.同时针对此问题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即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尽快出台环保核查规定及技术规范;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完善管理名录;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后续监管),加强培训,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王洪燕,2010).王洪燕结合实践工经验,较为明确地指出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部分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但也存在这样一些问题:①对管理规定的层级要求没有说明,是上升到法律层级,还是仅需停留在部门规章级别就可以了;②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但没有说明究竟有哪些主体,只是号召性的提出要明确责任,责任形式究竟有哪些也未提及;③指出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的重点在于获得信息,并能够提出可以影响核查决策的建议,没有对环保核查信息的公示和核查结果的公布作出说明;④指出要加强企业的后续监督,后督查重点监管公司承诺整改的情况,但没有指出如果公司仍然无视承诺整改时应当怎么办,相关的责任追究问题没有说明;⑤指出要加强部门联动,但对如何加强没有说明.总之是提出了问题,也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但没有说明具体的途径,有“应当”却没有“如何”.

其次,有两篇硕士论文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作了比较详细和深入的分析.通过对两篇文章结构的对比有助于清晰地认识两者研究的差异和联系.

相似之处为,都研究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概念,历史发展背景;都论证了环保核查制度的必要性(发展意义);都指出了环保核查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建议.但也有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均有自己独特的研究侧重点,如刘分析了环保核查制度的基本原则、立法现状和环保核查制度现有机制等,而朱则论述了环保核查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以及环保核查制度与绿色证券制度的渊源等.二是以上所列相同点之下的具体论述有所不同.如刘从环境法和商法的视角对环保核查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而朱则单纯提出环保核查的意义;在所提出的环保核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上,刘倾向于寻找法律意义上的问题,如立法体系、立法理念和法律责任的缺陷等,更具有系统性,而朱的法律问题仅是某一个小的方面,系统性不明显;相应的建议刘提出的是立法建议,而朱则从多方面,建立法律制度只是其中之一.虽然以上两者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详细的论述,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刘:①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如法定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普遍原则,虽然也可作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显得有些过于宽泛,环保核查制度应当有自己的独特的原则和理念,如环境安全、环境风险防范等;②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必要性论证,虽然是从环境法和商法两大视角进行论述,但都是从微观角度,即规制企业环境行为、企业环境责任的角度进行的,缺乏更高层次的宏观视野,说服力显得不是很充足,所以还应当从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高度进行论述;③在具体建议方面,提出健全立法体系,但“法”究竟由谁提到来“立”,是环保部或是证监会?是分别制定,还是联合制定?都未说明.理顺管理体制方面,只提到了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两级的职能分配,未提到基层环保部门的相关职责,基层环保部门在环保核查中该何去何从?还有所提出的主体法律责任稍显凌乱,不系统;配套制度重心不明确,究竟该怎么样,最终还是“一头雾水”.朱的研究除了也存在上述刘的一些问题外,也有自身的特殊的问题,如对环保核查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的论述,对这部分的论述对整个文章究竟有什么作用,是为了借鉴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经验,还是其他?文章未有论述.另外,对所提出问题的分析也比较薄弱.总体来说,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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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经验成果型.两篇文章论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背景,论述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成果;二是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经验成效来探寻解决我国企业环境管理困局的路径.

首先,两者都论述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目的、作用和意义.目的在于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由于环保不达标而导致环境风险.同时,可避免由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滞后或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而带来的市场风险.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孙汉坤等,2011).规范和持续改进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的环境行为、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对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赵芳等,2011).

其次,赵芳等指出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在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企业构建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改进和规范日常环境管理;为企业和环保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联系纽带.并且从仅关涉我国最优秀的生产经营企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中汲取宝贵的环境管理经验,是推广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经验的有益思考和尝试.孙汉坤等也指出了环保核查工作的成绩,同时也从一些细节方面提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核查过程中的问题: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报告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多样,甚至一个上市公司所属的同类企业都不采用同类的污染物核算方法(孙汉坤等,2011),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存在的这些细节问题,值得借鉴和思考,但其给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存在号召性的缺陷,无法给实践工作以具体的指导.


第三,比较关系型.这一部分的研究表现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包括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者比较研究的角度基本相近,包括两者的涵义、工作内容和工作时段等方面,另外一者介绍了工作程序的差别,另一者则介绍了工作方法的不同.两者的主要差别表现在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联系的分析上.王卯香认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核查在工作程序上都是在研究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污染防止对策(或整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主管部门对环评的批复文件是环保核查工作的重要依据;执行之前都需要进行公示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王卯香,2010).戴春皓等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成熟的编制与评审体系是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学习和发展的方向;环评是环保核查的依据和必要条件;环保核查报告的编制人员主要以环评报告的编制人员为主;两者对项目目前存在的问题(环保核查是对建成项目的环保问题,环评是针对拟建项目的环保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建议都是针对污染物进行削减,目的均是使企业能够达标排污(戴春皓,2009).

通过对两者关系的比较研究,了解和掌握其区别和联系,确实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但两者的研究也各自存在一些缺陷,如缺乏两者产生背景和发展现状的比较,缺少各自价值作用的比较等.缺乏背景和发展现状,不容易形成对两项制度的历史把握和事情掌握,容易产生突兀的感觉;缺乏价值作用的比较研究,则更能产生制度无用的思维,两篇文章的结构给人以只有主体部分,缺乏开头和结果的印象.

第四,角度分析型.曲艳明通过对基层环保部门与环保核查联系的分析提出基层环保部门应当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认为,环保核查能够提升基层环保部门的环保能力.因环保核查具有企业上市“一票否决”的“威力”,事关此类拟上市公司或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命运,在客观上给基层环保部门提供了加强自身建设和提升部门地位的机遇和途径.同时提出了基层环保部门可以在环保核查工作中发挥自身作用和价值的途径:积极参与企业自查阶段的搜集资料工作;在核查初审中严格督促企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利用基层优势,及时向上级部门如实反映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在省级环保部门指导下,及早部署和介入和开展环保核查工作(曲艳明,2012).虽然文章提出了基层环保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其职能,但却没有提到在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两级核查机制下,基层环保部门的具体职能,更没有提到行使职能的具体规范依据,基层环保部门想要发挥作用,却仍然处于“无法可依”,无程序规定可遵循的境地.

沈洪涛等以目前国外环境监管制度对信息披露及资本成本的影响为背景,并结合国外研究经验,通过检验样本公司(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信息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得出了以下结论:⑴我国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能显著降低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⑵再融资环保核查政策能显著影响环境信息披露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⑶再融资环保核查政策的执行力度同样会影响环境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沈洪涛,2010).文章通过样本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文章的结论也仅限于通过数据的分析得出所反映的规律,并未提出改善和解决的方向和途径,同时文章本身也指出了研究的局限性,如无法揭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动态演变过程等.三、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根据对文献研究角度和内容的分析,这一步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类别:简要介绍型;“结构分割型”;“必要性/现状―问题―对策”型.

根据对所搜集文献的深入分析,其研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首先要界定绿色证券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涵义及相互关系.根据不同学者的观点和不同时期我国颁布的政策规定来看,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同一阶段与分离阶段.所谓同一阶段是指绿色证券在开始实行(具体是在2008年2月国家环保部联合证监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推出绿色证券制度)时两者是同一的,即所谓“绿色证券”,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即证券的绿色化,现阶段是指公司发行证券之前必须经过环保核查(别智,2008),绿色证券单指环保核查.随着绿色证券制度的发展,其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即在现有环保核查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如“绿色证券”政策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环保监督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框架,一是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二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三是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蒋洪强,2008).绿色证券政策包括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三项制度,被称为拉动中国绿色证券发展的“三驾马车”(吴永辉,2010).张文鑫等对两者的内涵和关系作了较为清楚的分辨:所谓“绿色证券”,学术界目前尚未对其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其最初的形成实质上仅仅是我国环保与证券相结合的一项政策,主要是指公司发行证券之前必须经过环保核查.其内容是指根据国家环保和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公司,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经由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的环境表现进行专门核查,环保核查不过关的公司不能上市或再融资.随着环保“一票否决”政策的推广和强化,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环境绩效评估也逐渐成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被纳入绿色证券的内涵,发展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张文鑫等,2012).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是狭义的绿色证券,绿色证券是广义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同时以上学者对绿色证券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定义仅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其内容的罗列和综合,没有学理意义上的和抽象意义上的高度概括,缺乏理论深度,更不足以成为统一和权威的法律概念.

第二,缺乏对国外绿色证券制度发展的系统论述,无法形成对国外相关制度现状及发展前景的全面深刻的认识.金融发展尤其是资本市场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得到了各国的关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欧盟各国政府和国家组织围绕着绿色证券机制的建立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张文鑫等,2011),作者所提到的尝试、探索和经验根本没有展开论述,读者会怀疑作者是否详细了解和研究过国外的经验,给读者“这样的表达谁都可以写的感觉”.尽管没有对国外详尽的论述,也有一些相关简单的介绍,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报告的角度.如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凸显,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越来越重视其社会责任,并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环境保护意识,树立企业自身形象,部分发达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或者标准,规范上市公司年报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环境绩效报告.例如,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张文鑫等,2012).

第三,关于对“绿色证券”(主要是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部分)存在问题的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总体来看比较分散,没有进行系统和深入的论述.同时,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学者们也分别给出了相应的分散的建议和对策.综合学者们的观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保核查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第二环保核查信息的公开问题;第三,环保核查结果的公信力问题;第四,环保核查的结果救济问题;第五,环保核查规定的可操作性问题;第六,环保核查的强制力问题.以上学者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缺陷的分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系统和不全面.环保核查部分作为绿色证券下的一部分的“匆匆一瞥”,必然会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挂一漏万”之嫌.二是不深入.短小的篇幅无法对环保核查制度作出深入的分析并得出深刻的见解.以上问题决定了建议和对策也必然具有与上述同样的缺点:分散、不系统全面和浅显不够深入.

四、结论

不论是独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还是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不同学者的论证核心始终是围绕“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这一主线进行的.即指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的思维模式和路径.学者们提出的问题涉及很多方面,主要有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责任义务不够明确;管理名录不够具体;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规定不统一;规定完善程度不同);后续监管无力(环保承诺整改未兑现);配套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发展缓慢);环保核查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环保核查结果的公信力问题;环保核查的强制力问题等.同时提出的对策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尽快出台环保核查规定及技术规范;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完善管理名录;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后续监管);进一步加强培训;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融资奖励机制和环境违规企业的处罚机制等.

总体而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领域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进行了比较有益的基础性的研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引性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缺乏宏观视野的理论基础.一项制度的构建,尤其是从法律角度进行构筑,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储备和坚实的相关理论基础.建立在此之上的制度才能有稳定的根基,否则就会导致这样的结果:理论浅薄、论证苍白.以上学者们的论述普遍缺乏深刻的理论基础,所以始终有一种浮于表面的感觉.所以,应当增添这一方面的论证,如我国宏观层面的环境经济政策理论等,使论述更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第二,缺乏国外相关理论的系统参照和分析.以上学者们即使有这一方面的论述,但也仅仅是“蜻蜓点水”,并没有深入展开,进行系统论述.如有这样的表达“继美国开始实施绿色证券之后,英国、日本、挪威、欧盟等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种证券绿色化的尝试和探索”仅仅一句话就全部概括了国外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至于英国、日本、挪威和欧盟的绿色证券制度究竟是什么样的状况则“依赖读者去思考”.应当增加国外相关理论的系统论述.

第三,如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概念界定,学者们也是莫衷一致.其定义仅仅是内容的罗列和堆砌,没有内核心概念缺乏统一、权威的法理界定在的逻辑构造,无法使人信服.应当从抽象和学理的高度进行定义,形成逻辑完整、术语专业、界限清晰的法律概念.

第四,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少学者的论述是想到哪个问题,就写哪个问题,没有想到的就不写.于是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观点分散,彼此之间缺乏逻辑性,整体没有系统性.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比较好的途径就是遵循一定的逻辑标准,形成主体论述的主线,沿着主线进行则不容易犯“挂一漏万”、“顾此失彼”的错误.如可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相关主体为线索,逐一对每个主体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这样既具有逻辑性,也不容易遗漏要点.

第五,对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缺乏实质性的对策建议.如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环保部与证监会之间的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但对究竟什么是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都没有搞清,只是在喊口号“应当如何”,却不知也没有论述“到底如何”.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具体深入到每一个问题上,实实在在的去探索可行的路径,而非一味的作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