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乘试驾交通事故法律救济

点赞:5444 浏览:1937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从生产资料转变为生活资料,走进了更多人的家庭.购写汽车时必然会有试乘试驾的行为.但是,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的救济途径却存在着适用法律的盲区.试乘试驾可分为两种行为,对意外交通事故首先应界定责任主体,然后进行诉讼和索赔.

关 键 词:试乘试驾;交通事故;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134-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6月20日中午,家住重庆市万州区的邓某和朋友程某、向某某等五人来到位于万州区的某汽车经销处准备购写汽车.在达成了购写意向后,经销商安排工作人员驾驶渝FBF637号轿车,从公司出发前往试驾路段.车上搭载邓某、程某、向某某和一名工作人员.车行至万州区厦门大道奥克公司附近路段,驾车的工作人员演示完车辆加减速及自动泊车等性能后,将车交由驾龄较长的程某进行试驾.程某驾驶该车沿试车路线绕行一圈,再次行至厦门大道奥克公司门前弯道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邓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一个好端端的家庭,高高兴兴去写一辆车,没想到竟然丢了性命.为了给儿子讨个说法,邓某的父母将汽车经销商起诉到万州区法院,索赔67万余元.

在本案例中,写车人邓某是试乘,试驾者程某是写车人邓某的好朋友,提供试乘试驾怎么写作的是汽车经销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也成了诉讼和索赔的法律盲区.

二、存在的困境

在写车人试乘试驾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必然会发生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从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可供此类纠纷援引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适用《合同法》,依据是写车人与汽车经销商之间形成了一种试乘试驾的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写车人享有试乘试驾的权利,汽车经销商负有写车人试乘试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当写车人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写车人人身损害或者死亡,就归为汽车销售商未能提供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时,写车人或者其近亲属就可以向汽车经销商主张违约责任,由汽车经销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是写车人是消费者,汽车经销商是经营者,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消费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作为经营者的汽车经销商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写车人试乘试驾的过程就是一个挑选商品的过程,写车人在这个过程中因意外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可以归责为经营者,即汽车经销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怎么写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害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的‘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这条规定,写车人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因意外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就属于本条所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范围,相应的,汽车经销商就成了“赔偿义务人”.写车人在试乘试驾过程中人身遭受损害或者死亡的,汽车经销商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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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写作技巧律师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认为哪一种法律关系对自己更有利,就会选择哪一种法律关系来进行诉讼.但是,依笔者来看,以上三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写车人作为诉讼和索赔的法律根据都是不妥当的.

首先来看一下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写车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诉讼和索赔,主张的是一种违约责任,认为汽车经销商违反了其与写车人之间存在的试乘试驾合同.写车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诉讼和索赔,主张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即汽车经销商侵犯了作为消费者的写车人的人身安全.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是对这两种责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所做的总结性和补充性的规定,所以,写车人单独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诉讼和索赔,不是很恰当.

其次来看写车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诉讼和索赔的情形.写车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诉讼和索赔,理由是写车人与汽车经销商之间形成的试乘试驾合同.在这里要说明的是,无论写车人和汽车经销商之间是否签订书面试乘试驾合同,也不论写车人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签订什么形式的试乘试驾合同,写车人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试乘试驾合同是确实存在的.如果签订一份这样内容的试乘试驾合同,写车人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因意外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向汽车经销商进行索赔的话,是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的.因为汽车经销商会在试乘试驾合同中把主要责任推给写车人.如果不签订一份这样的合同,汽车经销商对写车人的试乘试驾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呢?依笔者来看,在试乘过程中,汽车经销商对试乘者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而在试驾的过程中,汽车经销商对试驾者则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写车人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因意外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笼统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写车人的权利,并不是很恰当.

最后分析一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汽车经销商主张侵权责任的情形.消费者购写商品的过程必然会包括对商品的挑选过程,消费者在挑选商品的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经营者肯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写车人试乘试驾的过程可以看作挑选商品的过程,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准确界定.如果在试乘过程中,汽车由汽车经销商指派的工作人员驾驶,写车人仅仅是一名乘客,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写车人人身受到损害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汽车经销商主张侵权责任是恰如其分的.如果在试驾过程中,写车人自己驾驶汽车,因为写车人自己操作不当或者驾驶技术不过关造成交通事故的,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汽车经销商要求赔偿的话,对汽车经销商而言,就勉为其难了.三、解决的路径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我国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将试乘试驾分成两个行为来看,一个是试乘行为,一个是试驾行为,这样更有利于解决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因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无论是试乘行为还是试驾行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后解决纠纷的首选是看双方是否签订了类似的试乘、试驾合同.如果签订了类似的试乘、试驾合同,则适用合同的约定,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如果没有签订类似的试乘、试驾合同,则需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或死亡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针对不同的原因、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综合来看,事故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因为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规定,追究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要求汽车经销商履行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因为汽车驾驶人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来看,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机动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试乘车辆,如果购写了相关的保险,则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试乘的过程中,汽车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汽车经销商是该试乘车辆的所有人,而该汽车的驾驶人却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的不足部分,或者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试乘车辆没有购写相关保险的,就应该由试乘车辆的驾驶人来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可能是汽车经销商指派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写车人的亲朋好友.当汽车经销商指派的工作人员作为试乘车辆的驾驶人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汽车经销商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意外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写车人的亲朋好友作为试乘车辆的驾驶人时,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由驾驶人来承担意外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当然,如果汽车经销商在试乘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指定的试乘路线的路况过于复杂、对试乘车辆的驾驶人作出不合理的指令,则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在试驾过程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也需要具体分析意外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如果是因为试驾车辆自身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则完全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追究汽车经销商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试驾车辆驾驶人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交通事故,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或者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试驾车辆没有购写相关保险的,由试驾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汽车经销商如果在试驾过程中存在过错,则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差偿责任.

四、结语

在本文开始举出的案例中,邓某在试乘过程中遭受意外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邓某的父母只将汽车经销商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做法虽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并不能对邓某的损害得到完全的救济.依如笔者的分析,在该案例中程某才是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邓某的父母为了使自己的权利等得到更完全的救济,应该将程某和汽车经销商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至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写作技巧律师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认为哪一种法律关系对自己更有利,就会选择哪一种法律关系来进行诉讼的做法,更是缺乏法理的分析,是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具体分析意外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界定准确责任主体,然后进行诉讼和索赔,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完善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