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

点赞:13427 浏览:5797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环境的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来概括,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凭着法律手段对环境保护进行规范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主要是因为法律手段有其自身专属的特点,比如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以及威慑性,所以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机制中是不可或缺的,是无可替代的,在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中占据统治地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其主要部分是由宪法的环境法部分和一些专门的环境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法律法规组成.

关 键 词环境保护法法律研究

作者简介:郑魁,福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83-02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机制的核心和根据市环境法律体系,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法规起步较晚,因为是以发展经济为第一要务的观念下,导致了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方面有一些不足和缺憾.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理论的研究对于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时不可或缺的,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通过它的强制性对环境的各方面进行整体全面的太纵横,实现通过法律调整规范整个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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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环境恶化是每个地球人的独立决定以及这些决定的因素导致的结果.这些决定的因素包括:消费者偏好、环境影响的信息可获得性、对个人及组织限定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宗教因素等等.确定这些因素,每个自由人从中自己的角度来看是十分合理的,但是有时候这些因素对整个环境是有伤害的.比如说它会伤害或者说放弃一些属于后代的资源和利益.一般来说,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自由人的决策的影响是十分大的.

(二)外部原因

外部原因也是导致市场失去控制的重要原因,也是解释环境问题的最基础的理论.外部原因一般定义指的是外部一些变量的存在.外部原因分为负外部原因和正外部原因.负外部性是具有消极影响的外部原因,正外部性是指具有积极影响的外部原因.对于正性外部原因而言,意味着外部性的受益者没有必要向施加者利益补偿;对于负性外部原因,它意味着施加者不必向外部受害者提供利益补偿.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现状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那么环境和发展研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发展的主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有一场和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拉开了帷幕,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诞生,使得环境保护渐渐地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也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最快的法律.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最近才发展起来的法律,是多门法律逐渐综合发展起来的结果,环保法是多门法律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多部门法律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保护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我国处于有计划经济体系向市场经济体系过程转变的重要发展时期,也就意味着我国正面临着经济的发展的环境的保护两个重大的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给人们的物质生活带来了富足的生活和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的繁荣,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是最容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就是环境保护的问题.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现状充分展现在立法方面的空白,使得原本应有的环境问题充分的显现出来.立法方面的空白凸现出来使得原本环境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些内容不适应当前的实际形式而有待修改.但是我国目前自发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就是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和实践发展.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问题

一门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必须是一个独自的部门.对于环境保护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划分,必须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资源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

当今的环境保护法律主要存在的问题:

第一,环境执法的力度不够,环境法律体系尚待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我国的环境立法在内容和形式上注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下比较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第二,我国已经出台的环境法规都处于僵化和原则化,缺少相应的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等.太过重视规定和程序的执行,但是对于法规的执行力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于执行者的监督力度不够,人民的参与力度欠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法律的可操作性很差,随意性很大进而使得法规不规范,形同虚设.这个问题主要的表现是,我国的现行的环境法律都是软法,即法律追究的责任要求不严格,没有刑事制裁规定,进而使得违法者为所欲为;环境违法者一旦犯法,违法者大多都采取行政制裁,没有司法诉讼,结果大多都有司法裁判,缺乏公平进而使得执法的效力不高;公众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公众一旦发现污染问题很少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应有的权利,也很少将污染者告上法庭,法律对于公众污染受害而提起诉讼的排场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国外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借鉴

近年来,环境保护的问题已经逐渐受到国内外的重视,环境保护的理发力度也不断加大,已经初步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有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环保法的发展历史大多有大半个世纪了,基本上已经具备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法制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与国外相比还存在的很大的差距,要想完善我国的环保法相应的空白,首先要充分的了解国外的立法制度和体系,进而学习和借鉴国外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一)强化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的执行和完善,首先应该做到的是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且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监督其实施,进而来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的要求.比如,早在1863年,英国就已经颁布了《制碱法》,对排放到空气中的硫酸量、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有了明确的规定.1970年,日本也制定和修改了进14部相关的法律,并且确保其执行力度,认真监督,不就就明显的改善了环境严重污染的局面.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都对工厂的排放等各种污染制定了很严格的环境标准,并强制企业予以遵守.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在1970年,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在国际上第一次制定了有关环境的影响的评价制度.在制度已经成为美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制度,在美国的环境法之中占有不可估量的地位.该制度对于环境的主要影响在于能够使得相关的行政机关对于环境价值的考虑制度化、智能化,为行政机关执行相应的环保职责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力量,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成为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力度,改善行政决策的力量,为实行环境保护法律保驾护航.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制度,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资源,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美国70年代末期,排污信用在美国的芝加哥首创并且在期货市场上市.这种交易的方式主要包括建立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且允许拥有这种权力的商家可以向商品写卖那样来写入或者卖出污染胡的排放权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优化

我国的环保法律制度的完善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不少的经验教训.我国应该认真的总结分析这些经验教训冰洁借鉴外国的比较成熟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完善环境保护法规,进而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意义重大.

(一)立足国情,修订环保法

要充分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修订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一是要修订先行的《环境保护法》,增加合理的开发、保护、治理自然资源的内容.二是尽快的填补相关环境法律的空白,这些法律的空白至关重要关乎国计民生,例如《发射型污染防治法》、《海洋资源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等.三是要修订与市场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相符合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修订环保法,使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协调发展.四是要加强地方环境资源立法,保证国家法律能够用在各地充分实施.

(二)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执法、司法制度

有选择性的借鉴国外的立法、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环保职能,可以使律师充份参加到政府的环境管理事业上,运用它们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从中协调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让人可以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为国家规范的制定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为了更好地环境执法、行政职能的实施踢狗更加可靠的保障.

(三)加强环保投入的法律保障,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没有必要全部依靠国内外的环保技术,可以直接跳过一些污染高能耗的技术,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提高门槛,加大对其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对环保技术的开发提供法律支持,积极引进外国先进的环保企业,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从而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的环保事业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环境法律的执行力还是有待提高,环境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适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是一条十分有效的途径.我国自从颁布环境保护法,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导致现在我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不断地面临新的挑战和危机,一些不完善的法律漏洞慢慢的显露出来,快速发展的经济和对于市场的大规模开发导致了对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导致了俩这矛盾日渐尖锐.所以,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变得十分迫切.因此,本文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外国先进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个人对于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