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

点赞:2529 浏览:77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目前,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对正规金融和实体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民间借贷有问题,又为民间所需,因此,强化和完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是我国经济发展刻不容缓的任务.

关 键 词: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152-02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所谓民间借贷,一般是指直接发生在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随着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趋势加强,中小企业特别是县域及以下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加,资金供需矛盾愈加突出.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趋势明显.在此背景下,我国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的一条重要借贷渠道,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民间借贷的利与弊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有其必然性.它在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充分使用社会闲置资金、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负面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间借贷有可能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市场.民间借贷不加控制往往会演变成或非法集资,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第二,民间借贷有可能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从而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第三,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有可能造成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鉴于当前的经济危机,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经济政策鼓励投资,民间借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防范风险意识普遍较弱、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催收手段不规范等都极易引起债务纠纷、矛盾升级、滋生犯罪,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针对民间借贷制定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避免民间借贷由于监管失控导致的弊端,使民间借贷在最佳层面上发挥出作为正规金融有益补充的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三、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不够规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不成体系.一些法律规范内容相互冲突.由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

第二,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对以放贷为主业的民间借贷主体及其资金来源、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机制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多种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第三,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都具有融通资金并给予利益回报、双方当事人均为非金融企业或个人等共同特点.由于《刑法》和《取缔办法》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金融的界限,导致民间借贷存在制度性风险,成为悬在民间借贷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例如,法律法规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

四、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并充分发挥现行法律规范的作用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按放贷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如汽车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另一类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零散的自发性民间借贷活动.对这两类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根据现实的法律基础进行不同的规范.

首先,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规范和引导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从事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的行为.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都允许放贷人进行专业的放债活动.对于这类放贷主体,国际上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单独立法模式,以专门的法律严格规范放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如英国的《放债人法》、日本的《放贷业务法》、南非2007年开始生效的《国家信贷法》等.另一种是分散立法模式,指在消费者保护法及有关民事、刑事法律中分别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应当采取单独立法模式,制定单行法规,规范此类民间借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在单行法规具体条款制度的设计安排上,应当明确整部法规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宗旨是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即为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而规范,把发展放在首位,为发展而规范,制度的安排应当体现出对民间借贷的疏和导,而非管和堵.因此,在对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生存和发展的有关市场准人条件、利率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几个主要问题上,应当体现宽松、优惠的导向.法规中还应当合理确定民间借贷主体的业务范围,规范放贷资金的来源,明确要求放贷主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明晰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要求,建立放贷主体市场退出制度,明确放贷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通过上述单行法规,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制度,拓宽民间资本进人金融市场的渠道,对私募基金、地下钱庄、贷款相似度检测机构等放贷组织进行整合规范,使之合法化、公开化.

民间借贷的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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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应当继续发挥其调整作用.对于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零散的自发性民间借贷活动,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应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由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处之.(二)修改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加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一是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取消对“非法发放贷款”的限制,明晰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从资金来源来看,合法的民间放贷人一般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资金从事借贷活动;非法的民间借贷其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或者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的民间借贷表现为一对一(一个放贷人对一个债务人)、一对多(一个放贷人对多个债务人).对于多对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借贷,则往往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主观目的上,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是用于生活需求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而非法集资者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己有、非法牟利.在偿还方式上,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是以货币形式偿还借款,而很多非法集资借助实物或者权利证券等形式进行利益返还.其次是废止《贷款通则》中有关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

二是加快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承担的职责和权利,让民间借贷的运作更加透明化,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同时,加强科学投资、法治宣传,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警惕意识,减少无凭无据的借贷现象,将民间借贷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制定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关的管理条例

利率的变化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并没有理论和现实的依据.民间借贷利率既应该是市场化的,又应该是有限制的,因此只有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域的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并权衡政策导向等因素,以此来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才可以合理地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同时压缩不合理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防止的出现.


(四)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力度

明确民间借贷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加强对放贷人金融创新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防范金融风险.明确对于放贷人的登记管理和民间借贷广告宣传的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在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民间借贷中的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民间借贷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地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于相关人员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作出正确决策.

结语

虽然民间借贷不是整个金融活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对我国金融与经济的发展还是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我们要从改革和发展的高度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不管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重要的还是对其引导,使民间借贷在一个良好的秩序之下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