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点赞:25488 浏览:11844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婚姻是为了满足繁衍后代,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类发展始终的.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的规定婚姻的定义,但从婚姻家庭法中不难看出,对于婚姻的定义一般有两种说法,一是“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全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二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结合.”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婚姻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要形成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就要在法律上进行登记公示,所以未经登记的婚姻不是婚姻,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泛、民族众多、人员复杂的国家里,不可避免会出现事实婚姻的状况,也即在并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其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状况.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具有内部矛盾性.

关 键 词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特点内在矛盾性保护政策

作者简介:王阳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69-02

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第一,中国传统婚俗习惯产生的影响.自古代西周以来我国就有“六礼”婚俗之说,所谓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这六项古代西周结婚的程序,只要当时的男女双方符合了这六项程序之要求,就可以成立合法婚姻成为夫妻,否则就是非法的.婚姻六礼的制度对各朝各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至于对近代乃至现代的一些乡村和颇为偏远的地区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一直以来流行着各种形式的婚礼,很多人都认为只要的婚礼,向亲朋好友公示了结为夫妻的意愿,那里的人们就会认为婚礼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忽视的登记,或者说还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需要去民政部门登记手续.

第二,婚姻登记制度的有瑕疵.自《婚姻法》颁布生效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以便于政府对人口的管理,但是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其自身的瑕疵,我国幅员辽阔,人们生活的足迹遍布大大小小地区,有些山村甚至更偏远的地方,如果男女双方想要皆为合法夫妻可能会花费很多的精力、金钱和时间去对于他们来说比较远的乡里、镇里或者市里的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因为他们自己的居住地是没有专门负责结婚登记的机构的,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因为比较麻烦的原因而怠于登记仅仅婚礼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外某些地区的婚姻登记部门还可能在登记的时候附加一些条件,这会使得民众对这项制度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再比如,一些老年人再婚时,往往会考虑到双方各自的子女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很多老年人就会因为怕双方家人因为扶养因为财产等问题而不去登记,但是结合并共同生活.

第三,人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看到妇女被拐卖的案例,很多穷困地区的人们因为娶不到老婆而花钱向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去购写妇女,控制其让她成为自己的妻子,当然他们也是不会去登记的,并且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是很常见的.另外,现代社会中的婚姻家庭观念似乎并不深刻,很多年轻人都认为婚姻就是爱情的坟墓,婚姻成立之前是爱情,一旦有了婚姻爱情就不再是原来的样子,所以基于这种新型的观念,就会出现很多非婚同居的现象.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一方主张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肯的情况,这就会导致离婚这件事情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是实现不了的,其中一方可能就会在没有离婚并且没有办法再婚的时候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等等.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特点

第一,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我过不承认同性之间成立的婚姻关系,准确来说在我国同性之间是无法成立婚姻关系的,必须是男女双方之间成立的才能叫作婚姻,这是婚姻的自然属性.大多数国家都赞同这种观点,但也不排除个别国家的个别现象,例如在美国的一篇报道中写到“在2003年11月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同性结婚违反了该州法律,使得该州必须从2004年3月17日开始为申请结婚的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2004年2月初美国旧金山市市长曾为一对同性恋办法了结婚证”笔者认为这仅仅是个别现象,有悖于人类婚姻常规.

男女双方必须要有共同生活的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不能构成事实婚姻.有没有共同生活不影响法律婚姻的效力,法律婚姻只要有结婚登记即可成立,但是事实婚姻必须要求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的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基础的结合.有观点认为这里的共同生活是指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生活,当然性生活并非事实婚姻同生活的必要要件,毕竟夫妻生活是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性生活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共同生活必须以夫妻的名义进行.如果男女双方不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话,那就没有结为夫妻的意愿,也就不能成立婚姻.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这是想成婚姻的前提,法律婚不管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二人都是夫妻的名义,事实婚姻因为没有登记没有法律的肯定,所以必须主动地以夫妻名义生活,这样才可称得上是婚姻.这也是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同居的本质上的区别.

第三,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未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最重要最实质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在不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婚姻既重视实质要件也重视形式要件,但以实质要件为主,例如一对夫妻仅仅是了结婚登记,虽然没有夫妻之实也并未共同生活,但是他们在法律上已经是夫妻了.事实婚姻是重视实质要件的,没有程序上的要求,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要求结婚登记.从这一点上看事实婚姻是比较重视婚姻的自然属性的.

三、事实婚姻制度具有内在矛盾性

事实婚姻是一种不成立为婚姻的非婚同居,因此法律倾向于规定它为无效或者相对承认其效力的的婚姻,这与法定的结婚要建议及婚姻的本质是矛盾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之后的婚姻法规定了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可以将婚姻登记的效力溯及到双方符合实质要件时,因此推定为对事实婚姻的相对承认.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律上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不完全,在理论界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学者往往都有不同的观点,大概都是将事实婚姻分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婚姻不成立以及婚姻不存在这几个观点.所谓的婚姻是当时的社会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而事实婚姻是欠缺形式要件的一男一女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事实,严格的说这种事实根本就不应该称作婚姻,从这个角度来看事实婚姻就是不成立的婚姻,无所谓存在与否,自然也就不会发生婚姻应该有的法律效力.然而婚姻的不成立于婚姻无效又是不同的,婚姻不成立时无需通过有关部门的确认的就不存在的,婚姻无效往往是婚姻在先成立了,但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确认,程序是很重要的.从民法角度来探究,在我国的婚姻立法中,还有法学理论研究中往往忽视婚姻成立要件和婚姻有效要件之间的区别,这是事实婚姻制度与其他婚姻制度产生内在的理论矛盾的一个关键原因.

另外,事实婚姻还会涉及到重婚罪的问题,重婚罪是说有配偶而与第三人结婚或者是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结婚的以重婚罪论.就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叠,客观来说重婚有事实婚姻有法律婚姻的重叠、两个事实婚姻的重叠、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叠,那么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就要各自分析、各自评判,遇到这样的案例可能会因为婚姻制度的不完善作出对当事人不公正的判决.

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双方若想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可能会告知他们首先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再离婚或者起诉离婚来解除同居关系,现行的婚姻法虽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和明晰,但对于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还是比较麻烦的,并且事实婚姻解除还涉及到财产子女问题,在这一点上只有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等同化,才能做到维护公平正义.

四、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政策

现如今我国大多数学者有些人为事实婚姻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无效,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态度无疑有利于国家对于人口的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并且有效的杜绝了早婚,写卖婚姻等非法婚姻的存在.有些人认为我国各地区发展极度不平衡,对某些地区的婚姻制度应当设有便于当地管理的政策措施,也就是有条件的去保护事实婚姻的存在.


笔者认为,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时是有深刻的历史与社会原因的,应当对其进行有条件的保护.根据当前的婚姻制度和事实婚姻的现状,我们可以大胆的设想通过怎么样的方式,设置什么样的条件来保护事实婚姻杜绝非法婚姻.

首先,我认为事实婚姻在婚姻法中应该得到更加明确清晰的规定,例如规定什么是事实婚姻,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事实婚姻的撤销与解除以及事实婚姻向法律婚姻转化的补正程序等.立法必须基于社会现实状况考虑事实婚姻在先的特点,这样才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共同的子女的问题.基于终生共同生活的目标结合并且与有子女的话,很大程度上说明夫妻双方愿意为彼此负责并且享受夫妻权利,愿意承受夫妻义务和家庭责任.为双方以及子女切身利益考虑,应该承认他们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切实的予以保护.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当前的婚姻家庭法.

当然仅仅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事实婚姻问题是远远不够,我国民政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等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排查走访,劝服以及引导没有进行登记的夫妻结婚登记,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也要切实保护其权利.对偏远农村地区进行宣传教育,加强这些地区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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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与社会原因,我国婚姻法应当在立足社会实际,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与时代要求的基础上严格坚持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有条件的保护事实婚姻,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另外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社会文明不断的进步,人们的思想素质也在不断的提高中,从立法趋势上看,婚姻登记制度在一直被强化,最终事实婚姻制度会被婚姻登记制度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