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点赞:2579 浏览:67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国企业尤其是企业如何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已成为中国企业急需解决现实问题,文章从企业实务的角度论述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 键 词]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保护

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的国家将它称为工商秘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其称为未披露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则称为秘密信息.在信息传输无限制的网络时代,如何保证这技术和信息不被公开或被竞争对手所掌握,是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各阶段.

商业秘密的保护中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商业秘密一旦遭到侵犯,即使获得赔偿,有关信息的秘密性也可能丧失.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和外部交往活动中的泄露.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发阶段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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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开发阶段,对技术情报对核心技术员工掌握的技术数据和成果缺少监控,有的技术开发人员甚至为了晋升高级职称擅自发表论文,把整个技术研制的过程、主要理论依据、主要的技术参数都通过论文不经意地公开了,致使技术成果价值流失.


因此,应避免在发表论文和著作的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目前通过发表文章的形式把企业商业秘密公开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对于因不慎导致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企业将不能再对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部分提出权利请求.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研究发明的杂交水稻技术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但是由于该项技术成果未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却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了大量的论文,致使该技术的“秘密性”消失殆尽.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审查机制,防止企业技术的泄露,导致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必要流失.

二、企业商业秘密过于集中,个别员工或几个员工易于掌握,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研发系统过于集中,员工能够集中接触商业秘密,以致几个员工就可以带走公司的一个完整技术.因此,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形式,企业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对员工涉密范围极其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应做详细的规定,这是诉讼的有力证据;2.保密期限的约定.鉴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只要不公开就会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对于权利人以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无期限保守秘密.这不但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到劳动合同解除后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和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3.违约责任.目前商业秘密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相当大的难度,原告举证也很困难,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事先和员工约定当员工违约造成损失时,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具体数目.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致使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

企业应当颁布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指导全体职员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商业秘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为防止社会第三人或职员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必须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并广泛征求雇员的意见,而后与其他配套制度一并实施.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必须制定《技术秘密专项规定》,将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向县、市保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专项技术即被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上升为“机密”级、“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应逐级上报审批.

四、员工流动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案例:中关村某高新技术企业,是目前国内惟一拥有某项高新技术的公司.当掌握其软件研发和硬件调试技术的技术人员离开公司后,与原公司的某客户合作,利用其掌握的技术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造成原公司损失数百万元.

可见,核心员工跳槽带走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源将对高新技术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核心技术员工是指承担研发任务,掌握关键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许多企业对核心技术员工监管不力.主要表现为未针对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造成核心技术员工通过跳槽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于企业来说,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本身就很困难,要证明企业员工是否利用了这种信息难度更大,尤其是难以区分一般信息与商业秘密信息的差别.所以,应通过竞业限制条款以尽可能地避免员工利用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作为商业秘密的载体,员工在离职后虽然解除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但其在职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当然地从其记忆中消失.特别是那些参与、研究、开发、经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商业秘密是企业投入人力、物理、财力和时间在长期的生产、科研、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属于本企业,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应当与有关人员签订竟业限制协议,这有利于维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五、企业内部档案资料管理不善,致使企业商业秘密泄漏的风险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论是新品研制,还是市场开发,企业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与企业商业秘密相关文件资料的产生、复制、分发、归档以及利用等重要环节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对属于技术秘密范围的项目,应由形成该文件资料部门或个人提出技术申请,经审核后,填写申报文件,说明原因和要求,同时根据该项目技术领先的水平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该文件资料的保护年限及人员查阅范围,并在文件资料的封面上加盖保密标识,档案管理部门检查接收后,由专人专柜保管.在档案资料的节约方面,要严格按照借阅规定和确定的借阅范围执行.在科研和生产需要外斜视,对文件资料的分发、调拨也应当做出相关规定,从而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

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而保护过程中的风险多来自企业自身.如果企业能够明确商业秘密容易泄露的环节,并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2010〕41号2010-3-25.

[2]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

[3]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

[作者简介]纪留利,男,安徽蒙城人,中航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燎原分公司)法律顾问,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