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化探析

点赞:27843 浏览:12987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内容摘 要:市场化是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高等教育实行市场化有其理论与现实基础,同时市场化也给高等教育带来一系列变革与挑战.高等教育市场化必须掌握合适的“度”,要坚持政府的主导监管地位、赋予高校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建构多元化的社会参与机制.

关 键 词:高等教育市场化政府监管

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内涵

近年来市场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一种现实选择和策略.但何为高等教育的市场化?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给出了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定义:“把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中,使高等教育运营至少具有如下一个显著的市场特征:竞争、选择、、分散决策、金钱刺激等.它排除绝对的传统公有化和绝对的私有化”.因此,就我国国情而言,高等教育市场化从国家层面讲,就是将市场因素引入公共部门,把原来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移到“非国有”部门,或者说改变国家参与公共怎么写作的性质.从高等教育机构层面而言,就是赋予高等教育机构自主权,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高等教育更具竞争性和广泛的社会适应性,从而提高办学效率.

高等教育实行市场化的目标在于建立一套有效运作的市场制度,强调教育怎么写作的需求和供给应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但是需注意的是,高等教育市场不等同于教育的“自由市场”.从经济学角度讲,“市场是供给与消费的决策通过机制进行协调的过程”,其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高等学校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在于教育,采用市场化手段的目的只在于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使高等学校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节自身的办学活动,从而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和目的,并不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因此,高等教育市场使用“准市场”的概念似乎更为贴切.

高等教育市场化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一)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是高等教育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对于高等教育产品的性质,学术界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按照经济学的分类,产品(广义的产品包括怎么写作)按照其消费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可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三大类.非排他性是指拒绝为之付款的人仍然包括在该产品的消费之内,一个人的消费并不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消费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非竞争性是指如果一个人消费该产品后并不使其他消费者的可用量减少,不影响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照此标准,私人产品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这类产品的消费一般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与之相对,公共产品则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这样的产品一般由政府来提供.

介于二者之间的为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怎么写作恰好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这主要表现在它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一方面教育依然是国家的公共部门、公共事业,其利益存在共享性,广泛的社会教育能带来广泛的社会收益,可以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教育的公益性使政府应为受教育者支付相当一部分的费用.但另一方面,教育资源是稀缺的,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竞争性.当教育超出一定规模时,需要增加相应的设施与师资,受教育者也应该“用者付费”.而且高等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其中的个人收益明显高于社会收益,更近似一种个人投资行为,其投入产出的私人性质更为明显.因此,将高等教育怎么写作作为私人产品在某种程度上由市场调控完成也是可行的.目前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方式正是采用行政计划与市场机制配置相结合的方式,教育经费由政府和个人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担.

(二)社会需求是高等教育市场化的现实基础

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高等教育从精英化走向大众化.按世界入学率定义,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而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大与政府财政拨款的相对削减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同时,公立高校还存在办学效益低下,教育资源得不到充分开发和利用的状况.在这种背景下,不仅理论界有人疾呼教育要市场化,实践中更有各类民办院校应运而生,市场开始在我国的教育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高等教育研究者RobertZemsky和WilliamF.Massy认为,21世纪市场导向将是高等教育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市场的需求将引导高等教育的改变.换言之,高等教育的主要消费者—学生、家长、毕业生的雇主、购写研究结果的公私机构,将是改变高等教育的主要动力”.目前市场因素在大学系统中日渐鲜明,或投资或办学,成了高校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者,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三)法律保障是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制度基础

自1992年南巡讲话确立了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轨之后,一系列政策、法规对高等教育的市场化作出了规定.在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一文中,教育事业被列为“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之一,并倡导“以产业化为方向,建立充满活力的第三产业自我发展机制”.2003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则对教育的产业地位给予了法律的认可.1999年《高等教育法》则明确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中更进一步指出,“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怎么写作,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由此可见,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高校在今后的发展和定位中必然允许其部分市场配置资源,接受市场的调节和配置.可以说,上述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为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总之,高等教育市场化打破了政府办学的垄断地位,形成了办学主体多元化、高等教育多样化的格局,提高了社会效率.高等教育市场化已成为了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建构

既然高等教育市场不等于自由市场,而是一种有限的市场.市场化作为教育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提高效率,并不改变教育的公共性,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经济领域的市场机制机械地、原封不动地移植到教育中来.因此,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建构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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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市场化涉及政府与学校关系的调整以及学校内部管理方式的变革两个层面.对于前一个层面,一方面要求政府调整、重构教育职能,放松管制,向公立学校和其他一些教育机构让渡权力.另一方面,必须坚持政府的调控与规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9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首次世界教育大会上一致认为,“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不适用于教育,教育不是经济的一个分支.教育过程、教育目标、教育结果或‘教育产品’都不能与经济相提并论”.

事实上,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自己的国民实行完全的教育产业化政策,因为市场存在着诸多不稳定与无序性因素.因此,市场的不完全性也决定了国家(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不可替代性.政府对教育的普及和提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资助者和管理者,它的地位并未改变,“哪里有竞争,哪里就需要调控.但是政府的角色需要重新定位等问题不是政府能做多少,而是政府能做什么以及怎么才能将它做到最好?”(佩德罗·泰克希拉等,2008).也就是说由自身承担绝大部分的教育工作转为统筹抉择在哪里做以及由谁来做这项工作.这种国家控制模式向国家监督模式的转变,对国家(政府)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挑战是空前的,但是决不能因此出现市场力量积极介入的同时政府责任缺失的现象.

在高等教育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责任主要表现在尊重、恪守市场规律,在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制定高等教育战略规划,确定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立高等教育质量控制、监管体系,保持高等教育投入的稳定增长,弥补矫治市场缺陷,实现市场配置与政府配置的最佳组合.政府这种调控和干预活动总体上可归结为四个特点:协商性、宏观性、指导性和灵活性.

建立以高校为主体的自治机制

法人治理是市场化的基础.高等学校要进入市场,要独立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换活动进行产业化经营,必须拥有办学自主权,取得独立自主的法人资格,成为自我支配、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自主活动实体.教育理论家约克·柯尔曼认为,高等教育市场化应具备三个特征,其中之一就是高校自治.这就要求政府给高校充分的权力,使高校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迅速地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自主权是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必然要求,而市场化是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现途径,它们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扩大办学的自主权,又通过扩大自主权促进市场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二者的共同发展,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进步.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机制

高等教育市场化的本质就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使大学的办学和管理具有某种程度的市场特征,而市场机制中关键的是竞争机制的建立.也就是说,通过塑造一种竞争的环境,促使高等教育机构以更具企业理念的做法来维持自身在市场中的发展及生存,在思想、意识、管理、经费、专业、生源、教师和地位等各方面树立起市场观念和竞争观念.正如科尔所说,激烈竞争是“大学为自己的生存和利益长期斗争的自然结果”.竞争机制的引入使竞争成为提升高等教育整体实力和办学水平动力的基础,各个高校之间及其内部师资力量的竞争,会最大程度的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促使各种教育主体在教育领域中积极进取.不仅如此,竞争的压力还促使各个高校必须注重办学成本的降低和办学效益的最大化,使学校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上要逐步走向市场,争取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和收益.

(四)建立办学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参与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是高等教育市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打破了政府一元办学主体的地位,改革了办学体制,开放了高等教育市场,实行高等教育投入的社会化和多元化,推进多种所有制办学,形成了公立高校、民办高等教育、民有公助、公立高校整体转制、公立高校部分转制、中外合作办学、股份合作制办学、国外(境外)团体、个人办学等多种办学模式共同发展的办学局面.这种办学模式有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支持办学,增强办学的活力和实力,从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个体的需要,且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经费不足和广大民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矛盾.面对高等教育成本的日益增长,不断改革和完善教育经费筹措机制(包括拨款、分配、成本分担等等),在教育领域中引入民间资本(或资金)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的负担,这也是世界其他国家的共同做法.

结论

在全球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市场化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发展趋势,我国的教育市场化也正在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政府、市场和高校三者之间的关系势必会产生新的变化,它们之间的新型关系决定着高等教育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建构.人们需要思考的是高等教育市场化应该以怎样一个合适的度来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高等教育市场化就有益;超出了合理限度,就会产生危机.真正的教育市场化应该在充分遵循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利用国家调节、市场机制作用和社会参与来共同配置高等教育资源,增加高等教育资源供给数量,提高高等教育资源使用效率,从而真正实现中国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