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犯罪学的肤浅认识

点赞:15338 浏览:690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编者按]2007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皮艺军教授提交的论文为《犯罪学VS刑法学》,本文系戴宜生先生对皮教授论文的回应.据悉,皮教授论文的题目已经改为《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论解析》,拟刊于陈兴良教授主编之《刑事法评论》.

皮艺军老师示我他的文稿《犯罪学VS刑法学》(之二),并征求我的意见.首先,我要声明,对犯罪学我涉足过一些,主要是了解一些当代国际上,特别是美国的犯罪学动态.我在犯罪学理论方面的一些知识主要是从这方面得到的.对“具有中国特点的”犯罪学理论我是不懂的,至于刑法学方面我则更是外行,只是因涉及犯罪研究,不得不去“恶补”一些刑法学的基本知识,而且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我的一些浅显的犯罪学论文也常常被收集到刑法学论丛或选集中.对于皮老师论辩的对象著作,我也没读过.皮老师文稿中的许多论述我也是弄不懂的.因此,我无资格也无法参与此题讨论,我只想介绍一下,我自己所知道的知识内容,这些内容也许更多的是一种“常识”,也就是说是一种“社会共识”,因此我相信它是比较更接近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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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觉得“犯罪学VS刑法学”的命题似不应成立,因为两门学科应该是各有所专,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仿照现在言必称精神的文章论述法,现在不是主张和谐社会吗?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应是“合而为一”,强调矛盾的统一性方面,而不是过去的“一分为二”强调矛盾的斗争方面.也许这里面涉及一些“资源分配”、“学术地位待遇”等的问题,这就又涉及到深层的政治结构、学术结构、人事关系、首长意志等等复杂问题.这就更不是我们在这里相互VS、相互PK能解决问题的了.现在我们只能以摆事实讲道理,心平气和地搞清各学科研究的内容、目的、效果、方法等从而逐步统一认识,并随着我国的与法治的发展,“双百”(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方针的贯彻才能摆正在资源分配,学术地位(学术地位是如何确定的,谁确定的也都是问题)等方面的关系.

下面我想介绍一下,我知道的一些犯罪学的基本知识.我的知识多从美国来的,一方面,美国吸收、综合了各国的学术成果,是当代犯罪学水平最高的国家,因此他们的一些基本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这方面世界文明先进的成果.但另一方面,他们自己也承认,还有许多问题不能解释,还需要不断改善进步.同时,他们也承认,各国有各国不同的情况,在具体运用他们的结论时,需要因地制宜,而且最近美国很重视国际比较犯罪学,即观察不同文化,不同社会环境下犯罪和治理犯罪的情况,以便美国取长补短吸收在治理犯罪方面有利于美国的经验.

一、犯罪学是研究什么的

美国的一本权威书《理论犯罪学》开宗明义就说:“犯罪学就是研究为什么有人要犯罪,有人不犯罪的.”下面该书评述了在研究犯罪成因论方面的种种学说,并说:“成因论是犯罪学的主体部份,也就是它的目的”,当然为了研究成因,首先要有科学的、详尽的犯罪描述.在方法上要运用一套科学的社会调查,社会统计数据分析.以及近期的运用医学,心理学及其他学科的方法来研究个体犯罪的原因.许多专家认为,20世纪中,犯罪学的方法的重大突破在于“纵向调查”和“半实验调查”方法的运用与完善(这方面我下面还要讲).我个人认为20世纪大规模开展的“受害人调查”不应受忽视,这项调查最显示犯罪学的人文诉求,他不问多少人犯了罪(犯罪也要法律来界定),它只问你感觉受了伤害吗?此外,还有20世纪期间建立了国际统一的犯罪调查指标、调查方法并以此进行了好几次世界犯罪调查,这都是犯罪学研究的重大成果.犯罪的原因(包括犯罪的动机,时机,条件)搞清楚后,预防犯罪的措施也就清楚了.因此,如此皮老师引用储槐植教授的话,犯罪学是犯罪“前科学”,因为它从犯罪原因进而解决了犯罪预防,着眼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而刑法学则被称为犯罪“后科学”,它从定罪、量刑的研究,解决犯罪后的公平惩罚处理,着眼于司法公正,推进法治与.二者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按犯罪学的方法研究犯罪,会有什么实效呢?我举几个例子,以下的例子也可以看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的犯罪出现了空前的高峰,于是总统主持专门委员研究对策.当刑法学家争论案件高发是否是刑法控制失效的结果,对策应强调严刑峻法或宽刑轻罚时,犯罪学家却以大量统计证明了,犯罪高峰的产生不是因为别的原因,而是由二战结束后的“生育高峰”造成的.由此,总统委员会的报告吸收了这项重要观点,不强调刑法控制犯罪的作用,而强调类似我们所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二个例子,也是在70年代,美国有名的堪萨斯巡逻试验,将一个几十万人的城市分成三类区,每个区的各项社会条件差不多.第一类区加倍警务巡逻,第二类区维持正常巡逻,第三类区取消警务巡逻(只在警署中等候报警,然后出警).实行一年后,三类地区发案率竟然相同,结论是巡逻对控制犯罪无效.要知道,此前英、美警务方式主要是巡逻,这试验一下颠覆了近一百年的警务传统,促使了转向社区警务,而上世纪90年代后美国犯罪的下降据说与全美推行20年的社区警务有一定关系.这项警务研究本身是犯罪学的“半试验研究”,而其指导思想是犯罪学中的“破窗理论”(若社区的建筑玻璃窗常被打破,既说明该社区社会整合出了问题,犯罪必然增多).第三个例子当属沃尔夫岗70年代的对一万名青少年10年的结论.即在青少年中有6%的人是从小即不断犯法(在18岁以前有5-6次警方记录),长大之后这些人90%以上成惯犯,而惯犯每年作案占全年发案的50%.因此若能提前发现与控制这6%的人,对预防犯罪有大好处.后来,美国在未成年人司法上采取“三击出局”(18岁以前有三次严重犯罪记录的,移交成年人法庭,判重刑)即由此而来,据说有一定成效(值得注意的是沃尔夫岗本人不同意这项司法政策,他认为,这违犯了几百年以来贝卡利亚的人道主义司法传统,也违背了美国本世纪初首先建立未成年人法庭的本意).第四个例子,美国90年代后,犯罪包括严重犯罪有所下降.据说15%是刑事司法的作用,而且主要是对惯犯判长刑的结果.美国从80年始采用长期刑,主要是犯罪学家研究每年发案中有50%是惯犯所为.因此若将这些惯犯判长刑,使他不能到社会上去作案当可大大减少犯罪发案(犯罪学家对刑事政策的威摄作用研究之后,认为作用甚微,因为调查表明一个人自身开始有了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犯罪动机,并有作案时机条件之后,很少有害怕被判重刑而住手的).美国犯罪学家经过调查后认为在90年代由于美国对惯犯判长刑,使他们不能在社会上作案,从而减少了15%的发案.

以上谨举一些举世皆知的例子,就说明了犯罪学研究的效果,也就说明了犯罪学有独特的研究领域,这是与刑法学大不相同,而且也是刑法学研究不可替代的.当然,刑法学研究的成果,也不是犯罪学能取代的.即我们常戏称的“两种货色齐备,各有各的用途”.例如刑法学可以从主体、客体,犯罪侵害对象,犯罪结构等等研究出盗窃1,000人民币才算犯罪,1,000以下算违犯治安,从而对刑事司法有很大的益处,对法官,检察官办案有好处.刑法学对死刑的研究更可以防止像佘祥林那样“被杀的老婆自己跑回来”的情况,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法治.但犯罪学的研究就不是这样的取向,它研究盗窃首先要解决的是为什么盗窃案愈来愈多,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盗窃案的发生(这种预防措施,绝不是1,000元以上定为犯罪,1,000元以下是违犯治安能解决的),它的研究可以得到这样一些结论,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必将大幅增加这是普遍规律.它也可以从犯罪案件的具体分析制定出种种预防犯罪的措施,大的如改善一部分人的经济收入(总是穷人才去偷钱,富人是另有方法窃取财富),小的到外来人口的管理,物流的管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等等.


20年来,我国的犯罪学家通过研究也取得了很大的实际效果,如犯罪趋势的预测,犯罪的条件控制(安全防范),犯罪的综合治理,对青少年的教育与心理咨询,犯罪的心理画像等等.犯罪学的这些成果,是刑法学研究犯罪所不可能取代的.因为刑法学并不解决犯罪学研究的目的,也不准备起犯罪学研究的作用,也没有犯罪学研究所拥有的一套特殊的方法.上个世纪80年代,当人们还相信“严打三年,大见成效”,“将刑案发案指标通过严打压低到最低水平”时,我国的犯罪学者就提出了经济增加,犯罪必然增加的“同步论”,这个问题刑法学研究也曾提出“严打”提法与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相左,但以后人大常委会很快通过了关于严打的决议,似乎在法律上补了这一漏洞,这样刑法学质疑严打就有了困难,而犯罪学却以大量的实际调查与统计来说明“严打”是不能产生预期效果的.又如犯罪学家在上世纪90年代,就看出我国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基尼系数的增长是犯罪增长的重要原因,从犯罪的角度提醒大家认真警惕贫富差距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我国大众是在21世纪初才逐步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的.当然由于犯罪学研究到一些更深层的问题,如社会结构,甚至政治结构,人文主义等等根本问题,它也许常常影响到“政绩工程”,所以常遭某些当权者的打压排挤,其效果未能显现.例如我自己涉及的犯罪统计中的如实反映数据多少年来未曾有实效,反遭当权者批斥,但我始终认为犯罪学的科学研究成果,已经证明了而且将来更会被证明,是对中国的与法治起着巨大作用的(而不是对现实的某种类刑案的判决起作用).

二、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也是美国的那本权威犯罪学论著《理论犯罪学》中说,犯罪学像一个大旅馆,各行各业都在这里住宿,但他们又各自离去,留下一些对犯罪学有用的东西.犯罪学就充分利用其中的宝贵东西,综合于自己旅馆大厦中去,丰富发展了自己的学科.但来的住客也自己知道它绝对不是旅馆大厦,他只是过路旅客.拿我们的话说犯罪学是吸取了各家之长,而自成其宏大.犯罪学只吸收其他学科之长为已所用,而不将自己并入其他学科.犯罪学也从未其他学科吞并为自己.因为,这样必然达不到犯罪学研究的目的.

我举一个例子,有一段时期在中国很重视犯罪经济学.即通过人的自私自利的本能,从提高犯罪成本,减低犯罪收入两方面来控制犯罪.这种观点与措施打破了我们传统的“破私立公”的教育基础,所以许多人颇受启发.我曾问过沃尔夫岗这项学科在美国的情况.沃尔夫岗说严格的说,这是一个经济学的学说,犯罪学只利用了它的一部分来形成自己预防犯罪体系.它本身不是犯罪学的一部分.我注意到了:首创这种学说的GS贝克尔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它的名著《人行为的经济分析》中有一部份专门论述了犯罪,其中运用了大量的经济学,心理学分析和数量表、曲线,作了按经济学标准要求的定量分析.设想,如果请贝克尔来进行犯罪学研究,他一定会“敬谢不敏”的,也没有一个犯罪学家会发了疯请贝克尔来主持犯罪学研究,并按他的方法来作有关曲线的定量分析.

我想,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也类似如此,各有不同的目的,各出各的效果,各有各的疗效,而且互不干涉.“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敲锣卖糖,各搞一行”,相互间并无矛盾.犯罪问题是开放的课题,各学科都可以对它进行研究而各自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例如对贪污犯罪的研究,刑法学从主体、客体、犯罪构成、法律依据等研究来明确判罪,量刑的尺度,有利于司法人员进行反贪,而犯罪学者则是从大量的贪污案件,贪污官员的调查分析搞清为什么我们已毙好几个省部级干部而贪污仍如此猖獗(在50年代,我们毙了两名地委书记就取得了“三反”的重大胜利),从而得出监督机制,权力制衡应如何加强,贪污的“亚文化”,“潜规则”应如何加强,群众检举、新闻监督应如何行之有效,以及对官员应如何教育他们使他们“如履薄冰”,“兢兢业业”等等,据说这次重点课题是教育部的,教育部设立此课题的目的恐怕不是教育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如何对贪污判罪量刑的而是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如何反贪的,那就更应划在犯罪学研究的领域.这也涉及到合理的资源分配和最大效益的发挥资源的作用的问题.我作为一个学者,(转第31页)(接第78页)我不谙此中之道,我只想说如果压缩了犯罪学的生存空间,不只是对犯罪学研究学者的不利而是会严重的影响到我国的综合治理,影响到中国与法治的进程,也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由于种种结构和习惯力量的严重障碍,要想争得犯罪学应有的合理的资源是困难的(不该给犯罪学的,犯罪学也绝不抢别人碗里的菜.).但我们要争取,要呼吁,请给我们应有的一份,这也是“为民请命”的一种呼喊.

附:皮艺军教授的回信

谢谢您撰文回应.为了减少争论,我的文章不再用VS一词.按照您的意见,在论述上尽可能减少义气用事,做了较大的修改.您可以注明VS这是我的第一稿的题目.没有关系,我已经用VS以及刑法的话语霸权,发过一期.VS是一种对立,这种对立说明了两门学科有各自独立的边界,即概念体系和方法论,或是专业槽.这不是抢,而是要保持犯罪学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机会和权利等是等不来的.我们要伸张,不能自说自话,要向这个误区的人发出声音.说到底,这篇东西是在说那些与学术没有直接关系的现状.

谢谢您了.

皮艺军

[责任编辑:双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