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古典时代自然法阶段述评

点赞:13266 浏览:571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西方自然法思想导引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方向与发展,成为西方法律与道德哲学之光彩夺目的思想瑰宝,其所引发的讨论涉及人权、正义、自由与道德等诸多方面,故对自然法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以古典时代自然法的发展为着手点加以评论.

关 键 词古典自然法发展阶段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88-01

法学与医学、神学共称为人类历史上三大最古老的学科.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会是生活的中心.诸多科学的发展都在教会的控制之下,而神学则位于众门科学之首.16世纪时,天主教会对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来自新教方面的打击.在法律领域中,一种新的自然法悄然来临,1625年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标志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26年之后,霍布斯出版了《利维坦》.接着斯宾诺莎、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等一批法学家的产生,使自然法的思想发展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成为当时西方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创立阶段、发展和传播阶段、应用阶段.

一、创立阶段

该阶段为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其代表的法学家是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其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即使我们应该承认我们并不承认的东西――因为这并非一种极恶――即上帝并不存在或者说上帝并不关注人类的事务”,这种自然法亦会普世于天下.这样以来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建立在一个普世的永恒的理性的基础之上,尽管他承认一个神论的基础也是有可能的.格老秀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群居动物,而英国的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则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富于攻击的.既然人人都是自私的只管自己,那么进入社会状态之前人类社会必然是一种战争状态.他说:“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利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此,霍布斯对自然法的认为是:每个人都必须放弃其根据本性为所欲为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和履行他的契约,所有人都应当在不危及其人身的情形下尽可能地互相帮助和提供方便,任何人都不得羞辱、辱骂或蔑视他人,在发生争端时必须有一个公平的仲裁者,最后霍布斯归纳为基督教的一句道德格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这一阶段里,古典自然法学理论虽然已经产生,但还是不完善.只是在对自然状态、自然法一些朦胧的阐述.还没有完全否定神与自然法的关系,还拥护封建的君主制度.更没有人权理论、法律公益说的产生.

二、发展与传播阶段

该阶段是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与传播时期,主要标志是在西欧各国都相继出现了一批著名的代表人物和发表了一批不朽之作.代表的有荷兰的哲学家本尼狄克特斯宾诺莎1670年写的《神学政治论》,其认为:“所谓天然的权利与法令,我只是指一些自然律,因为有这些律我们认为每个个体都为自然所限,在某种方式中生活与活动.等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就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除此之外,德国的法学家塞缪尔普芬道夫在1672年发表了《自然法与万国法》,其认为人是受自爱和自私本性强烈的驱使的,而且在人的本性中还有一定的攻击性.人性中还具有一种追求与他人交往、在社会中过一种和平的社会生活的强烈倾向.这两种倾向都植根于人性之中.自然法就是有关这种人之存在双重特性的反应.1689年英国的约翰洛克出版了《政府论》.其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进行了批评.其认为人们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其理论亦为初步奠定了近代西方人权理论的基石.18世纪法国贵族男爵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和让雅克卢梭又相继发表了《论法的精神》(1748年)和《社会契约论》(1762年).这一批著作不但使原有基本理论更加丰富,而且创立和完善了许多新的理论,如天赋人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社会契约论和人权学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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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用阶段

该阶段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在这个时期里,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用于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际斗争,而且被用于创立部门法学.其代表的人物主要有托马斯潘恩、托马斯杰弗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这一时期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有:第一,人权思想.其主要表现为:人权天赋,人都有平等、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一切社会的权利均来自和怎么写作于天赋人权,人们参加和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第二,人权和依法治国思想.其明确了一切社会权利和权力根源于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亦属于人民,人民根据共同的利益制定法律,政府只能依照法律管理人民.第三,分权制衡.其主要体现为与地方分权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分权.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这些政治法律思想,不仅为独立战争提供了思想武器,而且为美国的政治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至今仍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