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点赞:8057 浏览:320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对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成果的高度总结,也是对中国未来法治发展方向的精炼概括,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体现了世界法治发展的根本规律,展示了人类治国理政的智慧.

关 键 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作者简介:乔子愚,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13-03

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但不同国家由于其所处历史条件、具体国情和文化传统等各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在推进和实现法治过程中必然会选择不同的法治道路.周永康同志在中国法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做重要讲话时,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判断.因此,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在何处等问题进行探讨,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释义

法治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国家统治方式而成为现代国家的选择.法治意味着一种理性的治理方式而成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同时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现代国家走向法治国家基本上是由于市场力量的推动而形成的.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人类一方面对“法治”会形成一些共同认识,但另一方面又会基于各国的具体国情形成对“法治”的特有认识.然而,无论是对法治的普遍性认识,还是对法治的特殊性认识,这些都主要存在于价值层面.要使存在于价值层面的法治转化到制度层面,并成为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实践,则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方法和形式,亦即必须通过一定的法治道路.因此,法治道路是实现法治必须要经过途径、方法和形式等的总称.

(一)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在长期的社会生产活动以及政治建设实践中,世界各国各民族形成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共同认识,主要包括宪法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等.这些具有普遍性的认识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并因而成为世界各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可以借鉴的一般规律.人类对法治的普遍认识与本国建设法治的特殊情况相结合,从而立国国情,建设具有本国特色的法治模式,是世界各国在建设法治过程中,都依据本国建设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换言之,世界各国在建设法治过程中,都依据本国建设法治的具体环境,形成了各自对法治的特殊认识.因此,如果说作为价值形态的法治以普遍性为主要特征,那么,作为制度形态和实践形态的法治则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产物.尽管人类对法治的主要内容存在一些普遍的共识,但对其具体含义的理解,各国则依据其各自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在遵循法治发展一般规律的同时,又对法治的内涵有所发展和创新.即便世界各国对法治某一方面的问题形成共识,但在实现方式上,仍有可能因各自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各国理应选择适合本国的法治模式.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既然各国在理解法治、选择法治模式上存在多样性,那么也就决定了各国的法治道路必然存在着多样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可以说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体现了世界法治发展的根本规律.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解,可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法治”三个关 键 词依次展开阐述.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什么样的法治模式,决定了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而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模式,则由本国国情所决定,这是世界法治发展的一条根本规律.违反这条规律,脱离本国实际建设法治,往往事与愿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从而也决定了在中国建设法治,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因而成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第一个关 键 词.因此,“中国特色”决定了在中建设法治,既要注意中国传统文化与近代法治思想的结合,又要主义在进行法治建设时,协调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个方面建设事业的关系,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进行性和艰巨性的特点.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反映了人民意愿,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中国人民的意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的主观要素.历史证明,只要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的选择,体现了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尽管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人民权利遭到践踏的时期,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人民对社会主义的选择,而只能说明社会主义也需要法治,社会主义事业也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反映了人民的意愿.高举社会主义大旗,关注法治在不同社会形态间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重视法治在维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方面的功能,突出法治实现、保障人民利益方面的优势,强调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我国法制建设永远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而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顺应时代潮流,切合“从人治到法治”的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法治承载着、人权、自由、正义、公平等人类美好的价值追求,并通过制度对这些价值予以保障,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趋势.由于中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又长期为人治思想所主导.因此,抛弃人治、选择法治,从服从人的权威到服从法的权威,使法律成为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是顺应时代之举,符合历史发展大势,无疑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当今世界,“法治”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语言,在中国日益扩大开放、逐渐融入国际社会的今天,法治已成为在国际社会间进行交往的必备要件和对话工具.在这样的国内外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紧紧抓住“法治”这个中心词,在立足中国特色、高擎社会主义大旗的同时,使法治得以在中国得到实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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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带领中国人民,立足中国国情,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而探索形成并推进法治发展的道路.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是历史的必然、时代的必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在带领中国人民积极探索、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政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带领下探索治国理政方式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三次大的变化.

(一)从人治到法制

从“人治”到“法治”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第一个节点.这一转变标志着中国已经意识到法律在治国理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开始着手建立以1982年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同志所言的“法制”并不是“法治”,两者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第一,同志所言的“法制”,已经具有了部分法治的含义;第二,同志所言的“法制”,是相对“”而言的.同志非常重视法制与的关系.他认为:“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不要党的领导,不要纪律和秩序的,决不是社会主义的,”P“中国的社会主义,是同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的.”Q根据上述论述可见,同志在谈到“法制”一词时,并不是将其作为“人治”的对称,而是相对于“”而言的.当然,这里的“”并非是与社会主义法制相统一的,而是相对“”而言的.


1978年后,虽然中国已经开始重视法制的作用,而且将治国理政的方式逐渐从传统的人治思维向法制转变,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过程中的第一次重大转变,但这一转变与严格意义上的法治仍有一定距离.

(二)从法制到法治

1989年后,以同志为领导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进行了深入探索,并于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形成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举措,从而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修宪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载入宪法,法治因而成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法治不同于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非在于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不要人的参与,而是人与法、权与法发生冲突时,是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权力的权威,还是人的权威、权力的权威高于法的权威.法治主张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最高行为规范,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权力的权威.

其次,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定形态,而且是一套价值体系.同志在使用“法制”一词时,也有法的权威、制度的权威高于其他权威的意义,但同志更多的是在制度层面上使用“法制”一词,强调制度在法治理政方面的作用.“法治”不仅具有“法制”在制度方面的含义,而且天然地与、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等表达人类美好愿望的价值相联系,因而还是一套价值体系,表达了人们对法律的美好情感,从而修正了“法制”一词中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可以说,“法治”一词既吸收与继承了“法制”一词中的有益要素,又摒弃了“法制”中容易引起消极后果的因素,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

从法制到法治的重大变化,与当时国内外的各种因素有关,主要可以从经济、政治、文化和国际关系四个方面来概括.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消除了人治的经济基础,而且为法治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条件.其二,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要求确立社会主义法律的最高权威.其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提供了文化条件.其四,中国参与国际社会程度的加深,也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产生了促进作用.1992年后,中国的全面开放进入到了一个新时期,中国越来越深的加入到了国际生产大循环并日益强烈地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在此背景下,顺应世界政治文明发展潮流,学习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治国理政方面的基本经验,就成为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一项必要条件.为此,通行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治,即成为全面开放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标志着中国彻底抛弃了法律工具主义,彻底与其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人治思想相决裂,同时,也标志着中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彻底抛弃了中国数千年的人治传统.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不仅仅是一次执政党治国方略的调整,更是中国政治文明程度的一次提升.

(三)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

2002年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坚持和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创造性地将法治这一人类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与执政党的建设相结合,将党的执政方式向依法执政转变.这一转变使法治在中国得到了新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过程中的第三次重大变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依法执政,是中国在依法治国条件下在执政方式方面进行的战略性调整,因而是党在新时期践行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同时,依法执政也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点更加明确.依法治国的提出,表明中国在治国理政方面遵循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依法执政的提出,更加鲜明地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使党的执政方式与治国方略实现了统一,因而对于厘清依法治国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再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中国带领中国人民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将继续沿着这条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在中国实现法治的理想.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于中国国情,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实践,是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治道路.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可以从根本目的、指导思想、制度基础、动力机制和发展模式五个方面来概括.

(一)根本目的

根本目的决定法治道路的形态,这是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别于其他国家法治道路的关键.中国人民选择法治、建设法治、发展法治的历史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目的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符合中国自1840年以来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旋律.

总而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围绕着生产力标准而展开,既决定于特定的生产力状况,又怎么写作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并以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衡量其有效性的根本指标.

(二)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法治道路的思想基础,贯穿于法治道路形成、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包括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明确的指导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保证,使其不至于偏离正确的政治轨迹.

对于改造而言,其根本任务是使法治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相适应.在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根本价值取向,而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必要的政治条件.可以说,四项基本原则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政治界限,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

(三)制度基础

制度是法治道路存在的物质形式,也最为直观的反映一国法治道路的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其制度基础,从制度上保证了法治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其代表全部由选举产生,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可以说,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也就是实现了有机统一.

(四)动力机制

法治道路的动力机制是法治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动力机制是以政府推进型为主导,因而不同于西方以社会演进型为主导的动力机制.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主要特点是:“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是人为设计出来和建构出来的.”R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鲜明的政府推进型特点.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除体现出政府推进型的特点之外,也注意社会因素对法治的推动作用.除党和政府外,法学研究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普通公民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发展模式

法治道路的发展模式是对一国法治建设和发展方式的高度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意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辩证统一,注重法治发展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注重法治发展的规划性和步骤性,因而是典型的渐进型发展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根本目的、指导思想、制度基础、动力机制和发展模式上的特色,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法治发展道路.虽然在某些方面与西方经典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有别,但这些区别正是由法治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特征所决定的,因而符合人类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

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人民在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取得了伟大成就.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法治发展唯一正确、可行、有效的道路.现阶段,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态度,就是在把握法治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特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改革创新精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注释:

P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9页.

Q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9页.

R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上).中外法学.1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