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注意几个问题

点赞:14314 浏览:590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特点,有助于我们继续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快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强迈进.新中国法治建设从零起步,独立创制,特色突出,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政府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责任.

[关 键 词 ]法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1-0021-02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中国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举世震惊.分析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特点,有助于我们继续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快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强迈进.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

1.独立创制,特色突出.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长期抑制了政治的发展.只有新中国的成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我国独立自主地迅速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时代.崭新的社会制度决定了新中国法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型法制.说过,“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不同于旧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中国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制定了反映大多数人意志和愿望的自己的法律.

2.从零起步,迅速确立.新中国成立伊始,我们彻底否定了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坚决废除了国民党旧法,摒弃了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和法的精神.以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为标志,我们迅速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立法、行政、司法体制等.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真正反映人们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迅速建立起来.

3.发展快速,体系完备.短短60年的法治发展道路,历尽艰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迅速将党和国家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法治建设也重新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的权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发展完善.

4.逐步完善,渐显权威.党带领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探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国家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以宪法为核心、基本法为主体、法律部门齐全、多层次法律规范协调作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基本形成.在全社会形成了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状态.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点

1.传统性与现代性.人类发展生生不息,繁衍至今,具有无法割断的承袭延续,法律制度也是如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内容,必然带有传统的烙印和民族特有的符合一定时期价值需求的规范制度.法治的形成不是主观塑造的结果,而是历史和文化演进的结果.中国封建专制历史很长,在法律的模式、思维、技术等无不带有传统的东西,而且是根深蒂固的.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已更符合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但传统的烙印仍然存在.实践没有止境,法治建设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处于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不断推进,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

我们不能否定传统的东西,因为它是与国情、民族特点、社会根基相伴相随的,只有本土的、本民族的东西才更有生命力.但传统的东西固有的弊病严重影响了法治的发展状况、发展速度.我们更不能拒绝现代的东西,因为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离不开中国.只有符合世界的、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更具有效力.


2.独立性与开放性.由于政治、经济制度及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差异,各国的法律制度及法治建设必然各具特色.、法治、市场是率先在西方国家生长并成熟起来的,对中国来说都是“舶来品”.我国法律从诞生开始,就形成了民族特色明显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我们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要求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政治的重大进步.

中国传统文化能否承接和转化西方法治文化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能否吸取西方法治的模式怎样保留我们民族传统中的精华回答是肯定的.人类世界是在不断学习借鉴、相互补充中前行的.融入世界大环境的中国,当然要体现它追求经济、社会、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尤其是法律制度上的先进性、开放性与现代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注重引进、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对发达国家在法治建设中一些有益的原则、制度可以学习、研究、借鉴,为我所用.但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我国国情,注重传统和本国实际.

3.制定性与适用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具有内在的规范性,制定法律也有其严格的规程.当然它并不只是一种客观描述的事实,而且还必须带有人作为主体的价值判断.多数人认为,法是明确肯定的,易于把握和运用.所有的现实问题都能按照法律条文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但是一旦深入到法的适用层面,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抽象的、明确的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模糊不清,似是而非.法永远是有变化的,成文法的局限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执法环节的欠缺性,责任追究的软弱性等都给法的适用带来阻力,成文法的价值难以实现.所以要在适用时必须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维护法治尊严,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社会首要的和必需的理念.法治要求法律不仅仅写在纸上,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能获得充分的实施.法治意味着遵循规则,服从规则对个人来说必然是要付出代价.法治国家的实现需要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与自愿服从.

4.渐进性与推进性.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中国的法治道路是有特色的“政府推进型”,打破了西方国家“自然演进型”模式.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发达,而面对的是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对富裕和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政府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责任.政府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其好处是可以吸收别人的成功经验,少走弯路,尽快缩小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坚持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和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的创造性相结合,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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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条文重视与有效实施轻视.法制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现实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一些人的守法意识淡薄,无赖做派、从众心理、起哄习惯、热闹心态等严重影响了法治进程.中国社会尚缺少法治精神,缺少对于法治的理解和对法律的价值信仰.培育法治精神和信仰,并使之广泛社会化,却是一个困难的、漫长的过程.

2.政治领域多与民商社会领域少.60年来中国向法治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规范公共领域及公共权力的法律当然应成为法治建设中的重点.在已有的大量法律中,有关宪法和行政法律规范较发达,公共权力的授予,公共权力的行使,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责任制度等政治领域法律,基本上能够满足宪政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而民商及社会的法律不足,尚有法律触角没有涉及到的层面、部门甚至领域.已有的公共福利、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的法律还不完善.我们要更加关注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权利、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强调经济社会中的规则意识,诚信守则,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民商领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3.公共权力强化与公民权利弱化.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前提.公共权力强化本身没有问题,我国法治建设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必然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对公共权力不是要削减,政府的职能作用反要加强.但是在保证权力运行发挥权力作用时,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又暴露出力不从心,很值得注意.政府权力应主动地保障什么,政府权力应消极地不做什么.政府的权力如何控制等都要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一个重要论断.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要求.列宁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一切事情都不回避群众.”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老路,要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

公民权利弱化,并非无视公民权利,而是公民权利的规范界定还有缺欠,公民的利益保护没有达到完善的状态.国家赔偿法、社会救济法等还不到位.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实行法治必须坚持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必须加紧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要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证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治就是要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法律来规范、革新政府工作的思路,实现政府管理理念从“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向“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转变.

责任编辑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