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探析

点赞:5382 浏览:1946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之一.但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和范围,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型民事法律关系不断产生,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更是受到了巨大冲击.本文拟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出发,通过分析其特征,在对其范围的争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以期更好的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关 键 词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网络民事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9-02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从这一概念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创制,并在之后的《德国民法典》中加以应用,法律关系就和法律行为一起成为了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最初,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一样,都是民法领域的独特概念.但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法律关系理论逐渐为其他部门法所借鉴.民事法律行为与传统的传统法律关系是同一概念,即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一,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要件.没有客体的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将是成为无本之木.但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和范围,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

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其含义的根基当在哲学客体一词的用法之中,客体是和主体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是从主客分离的认知模式和实践模式中分化出来的概念.与哲学上的客体相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样是作为主体的认识和实践对象存在的.但不同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求其必须具备法律上的依据.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即:“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标的,指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这些观点虽然存在差别,但都肯定了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认为应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为基础延伸出客体的概念,认为客体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存在的.而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精神产品、行为和人身.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与哲学上的客体一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都应具备以下特征:首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对主体“有用之物”,其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能为主体所支配和控制,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独立于主体而存在.区别于哲学上的客体概念,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应能为法律所调整,具备区别于哲学上的客体的独有特点.笔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1.客观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具备一般哲学理论中客体所具有的特征,即是不以主体意识的变化而转移,因此,纯粹的思维活动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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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控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能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支配.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主体所能支配和控制的客体范围将不断增加,这就使很多曾不属于客体范围的事务在当今世界被纳入到客体的范围中来.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

3.法定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由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延伸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客体应符合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分析

虽然学术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地位和它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上早就达成了一致,但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特征和范围,学者们却一致存在着争议.其中,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的争议则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理论争议的焦点.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代表的利益的相似度检测,这种观点实际上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等同于与民事权利的客体,混淆了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虽然离开了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无法构成,但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仍然不同.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主张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列出,无法列出的则不属于客体的范围.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可以抽象概括的概念.他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法律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做一个定义,凡是符合这一定义的事物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畴.随着社会发展,这种观点逐渐体现出了其合理性.因为随着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类型不断出现,列举式必然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根本无法适应民事权利开放性和发展性的需要,根本无法将未来人们不可知的民事权利的客体纳入现有民事法律关系保护的范围.


而就后一种观点而言,如何概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说来,学者们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行为说

持行为说的学者认为,单纯的物不能概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行为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唯一的抽象客体,客体应概括为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二)利益说

持利益说的学者,民事法律关系创立和存在的目的是体现主体的某种利益,因此利益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追求的目标,只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指向的利益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社会关系说(下转第29页)(上接第19页)持社会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由民事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这一学说因为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直饱受质疑.在其他两种观点中,笔者更倾向于权益说.因为民事法律关系创立和存续的目的即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而客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客观存在,将其确定为利益也符合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现状,只有利益才可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唯一的抽象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的进一步分析

(一)人身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与物和精神产品等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相比,对于人身是否民事法律关系的,学者们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认同人身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地位,但将其表述为人身利益,而有的学者则从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出发,否认了其客体地位.

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理论认为,人身无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身越来越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广义上来说,人身不仅包括人本身和,更包括了诸如人身自由等人身赖以存在的内容.而他们作为一种客观事物是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

但是,人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传统法的物或者精神产品是存在差别的.将广义的人身作为客体,不能危害人的身心健康,更不能危及人身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底线.

(二)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满足他人利益的活动.有学者认为“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只能是权利义务的载体,行为是实现权利义务的手段、方式、过程,行为并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也有学者认为“‘物、精神财富、人身利益标的、环境和国家利益标的’不能成为(一切)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客体”.更有学者认为,行为是唯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客体.“法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在前文中,笔者认为,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认定为权益而非行为.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往往体现为行为,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他人的利益,符合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网络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重要领域.区别于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网络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其独特性.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网络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外延和内涵上都存在着特殊性.以传统的物和精神产品这两个客体类型而言,网络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往往体现出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相交叉的特点.一方面,一些网络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往往具备符合精神产品的特点,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与占据一定空间,可以体现为能为主体所支配和控制的客观存在.这一方面大大扩展了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类型的界定上出现了诸多困难.而对于行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重要内容,网络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往往具备着数字化、间接虚拟、技术性强等特征,使他们与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客体存在巨大不同.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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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伟.法律关系客体新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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