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

点赞:4599 浏览:168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目前关于存款法律性质的物权债权之争由来已久,正确把握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需要把握物的内在的经济价值的利用以及货币资金的特殊性这两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学说加以分析与质疑,进一步明确银行存款的物权性质.

关 键 词银行存款债权物权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罗娟,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23-01

从银行业最初的产生上看,银行存款是保管性质,应该为存款人所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金融业的兴盛,也有学说认为银行存款是存款人对银行所享有的债权,关于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也不绝于耳,理论上、实践上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行为到底是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的问题上,弄清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一、正确把握银行存款法律性质的着眼点

(一)物内在经济价值的利用性

我国的物权法以所有权为核心,强调对实物形态的物的直接支配,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财产的利用效益的要求不断的提高,财产不是单纯的处于所有人的控制下的静止状态,而是对物的内在利用价值的不断挖掘,物权的具体归属性的认定被弱化.“财产的利用越来越注重物内在的经济价值,而不是其使用价值.”P实践中,具有专业水平与能力的人借助高科技力量以及先进的资源管理方法可以实现自有财产的增值.“不同形态的财产的相互转化日益频繁和流畅,使得财产所有和财产利益的分离相当方便和安全.”Q这样,即能保障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安全所有,也能实现财产利益的最大化,对所有人与财产价值的利用人来说都是有益的.这实际上是物权价值化的一个表现形式.

回到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上来,存款人存入银行的资金并没有转移所有权,存款仍然归存款人所有,只是银行享有存入资金的使用权,银行使用存款资金进行投资与贷款,会得到一部分收益,银行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可以看作是存款的有偿使用费用.这一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注重物的内在经济价值的利用性的思想合理的解释了存款的法律性质,即银行存款的物权性质.

(二)货币资金的特殊性

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其开设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或者指依法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R存款总表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因此有必要认识一下货币资金的特殊性.货币不具有个性,属于高度可替代的种类物,可用同种类同数量的货币代替;货币为典型的消耗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流通,原所有人则无法再行使用.

我国《破产法》及《商业银行法》都把存款当作破产债权来对待,但是可用货币资金的特殊性予以否定.一旦银行破产,就有必要识别不同存款人的存款,但是作为支付工具的货币资金是种类物,一旦存入银行就会与其他存款人的存款以及银行设立与运营自有的货币发生混同,无法识别,相应的物权也就应为没有特定的标的物而无法实现,就只能转化为债权.S这样使存款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虽然此救济可能并不完全.

二、银行存款债权性质的质疑

诉讼时效上的矛盾

认为银行存款人转移了存款的所有权,存款人对存款只享有债权,即可以向银行行使请求权,要求归还本金与利息,这对存款人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我国民法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一旦存款人不行使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就会丧失胜诉权,合法权益会得不到保障,但实际上却是无定期存款无论到期多久,都能主张银行支付存款,并且不丧失胜诉权.T由此可见,将银行存款认定为存款人所享有的债权会产生诉讼时效上的矛盾.


银行信用的创造主要不是依靠银行存款

认为存款人与存款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只有在银行存款合同转移的是存款所有权的情况下,银行信用创造职能才能顺利发挥,但是银行的信用并不是主要依靠其吸收的存款,银行设立时有强大的资金作后盾,不转移存款的所有权反而更有利于银行信用功能的创造.存款人之所以愿意把资金存入银行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银行的良好的信用.这样会更加激励银行加强自身的监督与管理,努力创造良好的信誉,获得更多的盈利,会更加增加其信用保证,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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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并不能盲目的顺应国外的做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都认为存款合同转移的是存款所有权,存款银行和存款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存折视为商业票据的一种,而按照商业票据的一般理论,票据转让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债券,该法典认为银行不是存款人的金钱的被寄托人,银行没有义务将存款人的金钱与另一存款人的金钱隔离保管,法律把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U

但是这些国家的银行业产生的比较早,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多年,市场的开放程度,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开放程度以及监管模式等方面与我国有众多不同之处.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市场繁荣程度不够,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开放程度与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国外的很多制度与经验的借鉴都在摸索阶段,况且金融业关乎社会的稳定,贸然顺应国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风险很大.

三、结论

基于对物的内在经济价值的利用性的注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及货币资金的特殊性的分析,进一步明确银行存款的物权性质,有利于解决法律冲突,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P国延斌.论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以物权二元结构为基础.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3(11).

Q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R李健男.存款行为法律性质新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ST国延斌.论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以物权二元结构为基础.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3(11).

U唐宏飞.关于银行存款合同性质的法律分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