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婚姻

点赞:6368 浏览:288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关系和家庭结合方式的多样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被证明是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的,准婚姻作为一种结合的方式,已获得社会的接受.没有婚姻状态的男女不登记就共同居住在一起,由此便会产生一系列的诸如人身和财产方面的问题.但是,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使得该类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基于此,本文将从理论上对准婚姻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和分析.

关 键 词准婚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作者简介:武文婷,重庆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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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55-02

一、准婚姻的概念

(一)准婚姻的概念

以婚姻状况识别人的身份状态,包括存在婚姻状态和没有婚姻状态.从广义而言,“没有婚姻状态”不仅是指未婚,也包括离婚和丧偶下现无婚姻状态.①

所以,准婚姻,指没有婚姻状态的男女双方像夫妻一样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状态.

(二)准婚姻和相关概念的区分

1.准婚姻与准婚姻关系

准婚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是没有婚姻状态的男女之间的一种共同生活结构.没有婚姻状态的男女双方像夫妻一样共同居住生活,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婚姻的事实状态.

准婚姻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准婚姻的状态下,当事人之间的包括人身和财产关系在内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

很明显,当事人缔结了准婚姻关系,便形成了准婚姻这一状态.而在准婚姻状态下,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准婚姻关系.

2.准婚姻与婚姻

准婚姻与婚姻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首先,婚姻的产生需要经过结婚登记,没有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男女结合关系,除法律认可的以外,均不具备婚姻的效力;而准婚姻,仅凭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发生,无需通过结婚登记.其次,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产生配偶关系,并因此而产生抚养请求权等专属于夫妻的权利;而准婚姻中的当事人不具有婚姻中专属于配偶的各项权利.再次,婚姻中产生纠纷,可以直接适用婚姻家庭法律来解决;而对于准婚姻中的纠纷,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立法,没有裁判依据.最后,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离婚手续来完成;而准婚姻关系的解除不需要通过法律手续,只要单方的通知便可结束.

3.准婚姻与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过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法律将这种关系视同婚姻关系.②

所以,准婚姻与事实婚姻存在如下区别:首先,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等同于法律婚姻,当事人之间是夫妻关系,享有包括抚养请求权等诸多权利;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享有专属于配偶之间的各项权利.其次,构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能不具备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再次,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结婚的合意,愿意结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能不具有结婚的合意,只是合意共同居住生活.最后,事实婚姻对外公示的是当事人双方为配偶;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对外公示的是异性的同居者,而不是配偶.

4.准婚姻与通奸、姘居和卖淫嫖娼

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③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④卖淫嫖娼,是一方提供财物,另一方提供性怎么写作作为对价的行为,其以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具有偶然性.通奸、姘居、卖淫嫖娼都是对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所以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

所以,它们与准婚姻的区别显而易见.首先,通奸、姘居、卖淫嫖娼都是违法行为,是法律所打击的对象;而准婚姻关系的建立是成年男女意志自由的体现,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其次,通奸、姘居、卖淫嫖娼都以性作为其唯一的存在基础,男女之间缺少精神上的慰藉;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除了以外,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帮助.最后,通奸、姘居者中一方或双方是有配偶的,卖淫嫖娼也可能如此;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都是没有婚姻状态的男女.

二、准婚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异性,必须是男女共同生活,从而有别于同性同居.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没有婚姻状态的男女,包括未婚男女、离婚后的男女和丧偶后的男女.

重婚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而且重婚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所以不属于准婚姻的范畴.此外,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准婚姻中可能生育子女,所以从优生学和学出发,当事人不能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和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同居和可撤销婚姻的同居,都应属于准婚姻的范围.目前,性成熟的提早与法定婚龄的推后导致同居年龄小于法定婚龄的现象尤为普遍,而年轻人的同居行为实际上是准婚姻很重要的调整范围.在行使了撤销权的可撤销婚姻中,如果对其不加以调整就会使其处于法律的门外,那么很多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救济,所以,可撤销婚姻的同居也属于准婚姻.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其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所以年龄只要达到18岁(其中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达到16岁),就达到了准婚姻对当事人的年龄要求.

(二)主观要件

准婚姻关系的建立需基于当事人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主观上要有组成共同体的意愿,但对于双方是否有结婚的目的则在所不论.

(三)内容要件

当事人双方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共同生活以共同的物质生活、感情生活和性生活为主要内容,很多国家以“类似婚姻关系”或“像夫妻一样”等来识别当事人是否存在紧密性、依赖性和稳定性的同居生活.⑤但是,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并不表示对外必须以夫妻身份公示,因为当事人对是否建立夫妻关系并不一定达成合意.

(四)时间要件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持续地共同生活,而不是短暂地、临时地发生性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持续两年,可以将其作为持续地共同生活的依据.因为,如果时间太短,当事人尚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准婚姻关系,如果太长则与准婚姻存续时间的事实不符.并且,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是,无论持续时间是多长,无论是否生育子女,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都不会因此而具有配偶身份.

(五)形式要件

准婚姻不具备婚姻的形式要件,即未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当事人共同生活的状态须公开承认,至少不刻意隐瞒他们共同生活的事实.

三、准婚姻中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具体内容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发生配偶的亲属身份,当事人一方也不与另一方的亲属产生姻亲关系,并且相互之间不产生基于配偶权的继承关系.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可以基于这两条继承遗产.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准婚姻毕竟不是婚姻,婚姻中的夫妻双方才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准婚姻,就是因为其具有义务、责任小,自由、松散的特性.此外,如果对准婚姻中的当事人也规定诸如婚姻中的扶养的义务,将使准婚姻和婚姻的界限出现模糊的可能,这无疑将对我国的婚姻制度构成冲击.而如果不规定相互之间提供生活保持的义务,将提醒当事人若要更好的受法律的保护,就要在准婚姻关系持续一定时间后结婚.这样一来,既体现了准婚姻不同于婚姻,保障了婚姻家庭,同时也不否定准婚姻,让当事人更好地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

对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共同生育的子女应当适用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子女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权,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⑥相应的,所生育子女与其父、母的亲属产生血亲关系.

(二)准婚姻关系的终止对人身关系的影响

准婚姻关系基于以下情形而终止:(1)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终止.(2)因分居而终止.分居持续达一年的,可推定为准婚姻关系终止.(3)因结婚而终止.当事人双方结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他人结婚,准婚姻关系终止.相应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同居的,他们之间的准婚姻关系也终止.(4)因解除而终止.由于准婚姻关系随意松散,解除自由,所以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解除,还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的解除,都会导致准婚姻关系的终止.但是,出于公平考虑,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单方通知解除准婚姻关系,女方同意的除外.

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双方同居身份解除.如果当事人双方生育有子女,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其权利与离婚中的探望权完全一致.

四、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

(一)准婚姻中的财产制的形式

准婚姻中的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两部分.其中,准婚姻关系建立前一方所得的财产,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都属于个人财产.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不因共同居住时间的延长而使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

对于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施行双轨制,即约定财产制为主、法定财产制为辅.如果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的,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约定为分别所有的,则按照分别所有财产来处理;约定为共有的,则按共有财产处理.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为分别所有,但是当事人日用品的购写、房租的缴纳等其他日常消费都实行AA制,则可以通过这些事实来推定其为分别所有.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事实表明其为分别所有的,则按共同共有来处理.

(二)准婚姻关系的终止对财产关系的影响

准婚姻关系终止,准婚姻中财产关系的基础消灭,通常会出现财产纠纷,而如何在利益平衡及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解决财产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

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或虽没有明确约定,但有事实证明为分别所有的,当事人各自对自己的财产范围进行举证,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双方均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则视为共同共有财产.对于个人财产,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按照赠与关系处理.

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但是,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还要适当考虑一方提供的收入的多少、提供家政怎么写作的价值量等因素,以达到财产分割的公平.

无论是按约定财产制来分割,还是按共有财产制来分割,如果当事人生育有子女,那么在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必须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但子女已成年的,无此必要.


另外,对于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财产分割前,要先将债务清偿.

对于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贡献较大或身体遭受伤害(如女方因流产、分娩而造成的身体伤害)的一方,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被另一方实施暴力、的,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可以在准婚姻关系终止时提出,也可以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

注释:

①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4页.

②陈小君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245页.

③张俊鑫.论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中国学术论坛..frchina./data/detail.phpid等于14189.2011年3月15日.

④巫昌祯.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页.

⑤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⑥杨立新.论准婚姻关系.中州学刊.2005(6).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