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相似度检测公司吸收***的新模式

点赞:6175 浏览:195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缘起

在2007年4月份学校的百年校庆系列活动中,我应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的邀请,参与了一个校方主办的国际交流活动.这次活动的主角是美国德克萨斯州科学院.该机构从名称上看似乎是一个科研机构,但实质是一个公司,其全称是“TexaslnstituteofScience,Inc.”(以下简称TxIS公司).

我参与了当天整个交流的过程,也因此得以了解了外方此行的真实意图:获取海外创新.其获取海外创新的运作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在美国产业和海外研发机构间搭起一个技术市场,一方面建立与美国国内业界的联系,了解美国企业的技术需求,一方面建立与海外研发机构的关系,吸收海外的创新,并为美国业界提供上述创新成果.

由于TxIS公司的这种相似度检测活动具有代表性,下文详细介绍其成立背景和运作模式,并分析我国高校研发机构参与这类活动时,必须注意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尤其专利问题.

时代背景和运作模式

时代背景分析地缘政治的影响

TxIS公司的总裁LasloOlah认为,导致跨越国界寻求技术的主要原因,在于目标国存在四个要素:设备、熟练工人、廉价的劳动力和劳动力的重新配置不受限制.随着1989年后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逐渐融入到世界大市场,这些国家具备了上述条件.同时,随着美国国内市场竞争程度的日益加大,在1970年到2000年间,许多美国大公司就逐渐将诸如纺织品、鞋、玩具、家电、软件研发、数据存储和一些其他高新制造业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移出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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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LasIoOIah认为.1989年之前,西方国家因为COCOM条约,禁止向社会主义国家输出技术.这些东方国家的政府在这种背景下,只能加大自身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投入,并生产了一个高质量的科学家群体.但随着这些国家市场化程度的增强.这些研究机构反而失去了原先最大的顾客――政府,收入也跟着下降.TxIS的最初想法和模式,就是来填补这一个真空.

创新模式的改变

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影响日益加深,知识传播和技术研发呈现出分散化的趋势,许多原来从事创新活动的美国大公司,纷纷调整和改变研发模式,由传统的内部封闭式创新转向开放式创新.积极从外界吸取技术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风险投资和大量研发型中小企业的出现.也加快了研发、创新模式的改变.在这种背景下,美国企业将创新活动的触角伸向东欧和亚洲地区,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

技术和市场能力的结合

TxIS公司的另一个着眼点.是认为技术能力应该与市场能力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创造财富,而市场能力,例如贯穿在研发过程的融资、市场化和知识产权策略能力,对许多初创企业来说,依然是陌生的.市场能力的缺乏,在东方的高校尤其严重.TxIS公司因此认为,其能够进入到技术和市场之间,为这些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一个过渡性的管理,并在西方企业和东方研发机构之间,搭建相互沟通理解的渠道.TxIS公司的定位和经营模式

怎么写作定位

TxIS公司的定位或者怎么写作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管理和完善那些来源于科学研究项目的处于概念阶段的成果”,为做到这点,他们“通过科学院与东欧、前苏联及亚洲地区1.5万多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和科学家建立的网络,进行多个地域、多个学科的实时管理”;二是引导科研力量的方向.为有需求的美国客户提供及时、物美价廉的合同科研成果;三是在客户的要求下,对处于概念阶段前的研发提供帮助;四是从这个海外网络中获取知识产权,并为有需求的公司和单位提供系统的确定、评估和获取这些知识产权的怎么写作.

从这几点看,TxIS公司的定位主要是面向美国企业.虽然在会场与LasloOlah交谈时,他还提到TxIS公司可以替海外(中国)的教授、科学家们代为进行专利申请,只要中方提供的构思、方案符合TxIS公司有关客户的需求,并且与之签订相应的协议,专利申请和维持以及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由美国公司承担.但是在TxIS公司的网站材料上,我没有查找到这种主动为中国科研机构进行怎么写作的相关信息.我想,即使有.也不是一种主动怎么写作,而是以美国国内企业存在相关需求为前提的.

管理模式和流程

简单来说,TxIS公司吸收海外创新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步骤:

第一是确定需求方向和怎么写作的技术领域,例如TxlS公司目前将其从事的技术领域定位在如下几个方面:信号处理,冶金技术,地球物理学,光学技术,声音、图像和语言处理,纳米技术,无线技术,应用数学,机器人学.这些类别下又划分了众多类别,范围跨越180多个大类、1800个细类的技术.虽然从我现在掌握的有关材料没有看到技术领域的调整,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技术力量和相应技术数据库储备的增长,TxIS公司肯定会扩大和调整其从事的技术领域.

第二是建立海外研发网络,并获得海外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例如主动寻找海外具有科研能力的机构,让这些机构将有价值和潜力的发明或者实验构思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们.从TxlS公司的网站信息看,他们在西欧东欧一些国家,例如葡萄牙和匈牙利,都找到了合作对象,并且也在中国寻求合作单位.

第三是将进一步转让或者许可给美国业界有需求的对象.很显然,大部分科研项目在开展之初,这些最终“消费”技术的客户就已经介入了,有的甚至提供了早期的科研成果,并与研发团队签订了协议.

依照TxlS公司项目管理说明,在这个过程中时间被严格控制,例如,在客户公司提供具体项目计划之后,公司会在14天内找到并组成海外的研发团队.并且在45天以内促成这些研发团队与客户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则相关的项目就将取消.管理过程中,TxlS公司频繁活动在美国国内企业(写主或者客户)和海外研发机构之间.

我国科研机构参与此类活动应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

站在我国研发机构的立场,检测如参与到美国科技相似度检测的上述活动中,到底需要注意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呢

明确此类相似度检测公司的定位和宗旨

从上面分析来看,我们不难得出TxlS此类相似度检测公司主要是怎么写作于美国市场,其客户大多是美国企业,或者是在美国市场有技术需求的企业.因此,在相当程度上,TxIS会大力维护客户(美国企业)的利益.表现在知识产权上,就是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基本是以客户的意愿为主的.

从知识产权转移的方向上看,TxIS所管理的知识产权流(1PS)基本是从东方转向西方的.

明确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国外风险:保密协议问题

作为研发活动,为了确保研发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密是第一位的.从TxIS公司管理的角度看,保密协议的缔结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在TxlS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主要涉及客户向TxlS公司披露有关的前期研发成果.为此TxIS公司提供了一份保密协议的格式文本;但其也另外指出,客户和高校可以不采纳TxIS公司的保密协议格式文本而另起炉灶,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即可.

第二个是TxIS公司将上述项目计划中的材料向海外高校披露时的保密.其实,不难想象.随着项目的开展,当海外高校与美国企业进行深度接触时,还会有另外的保密协议需要签订.

第三种是当我国高校主动向TxIS公司披露相关的研发构思、成果时.与TxIS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在TxIS公司的“不披露宣示”中规定,公司仅在为寻找和确定可能的资助方和市场时使用这些提交的知识产权信息,并且仅在此目的下为那些确实需要的人披露,例如资助方和写家.

前两种情形,对我国高校影响不太大,因为提供秘密的一方主要是国外企业,但第三种则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因为秘密由国内高校提供.在这其中存在如下风险:(1)如何明确提交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这是个表面清楚.但实践中很容易出错的问题.在协议双方看来,同一份技术文档,可能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同.外方相似度检测公司一般都会将这种失误和过错的责任归由中方来承担.(2)很难对外方相似度检测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监控.具体表现在:提交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成果给美国相似度检测公司之后.根本无法了解这些信息是否披露给了第三方,又是以什么方式被披露和利用.(3)检测定相似度检测公司确实做到保密,但为这些技术秘密寻找多方写方时,美国相似度检测公司怎样做到不泄密就这个问题,开会之时我曾直接询问TxlS公司的首席执行官LasloOlah,但其回答让人很不放心.他说公司成立了仅有3个人组成的一个高层委员会,所有这些保密信息只能由他们接触;需要寻方时,会由他们进行摘 要编写,因此写家无法接触全部的信息.但实际上.我们知道这很难操作:首先,如此广泛的技术领域,可能做到仅有少数几个专家进行摘 要工作吗其次,有时候创意和构思,一点就破,并非需要长篇大论加以阐释的,这个时候又如何做到保密和保障海外研发机构的利益呢对方并没有给予详细的解答,因此会后我又查询了TxlS网站的信息,发现其就保密问题,除了一般的合同法的保障外,就是维系在道德责任上了.但是,在商业社会中,法律还是最后的保障防线,道德终究不是制定商业活动的坚实基础.(4)由于这是一个涉外保密协议,美方一般都要求管辖地在美国,这意味合同法的救助对中方来说意义很小,如果真有纠纷发生时,经济和法律知识都处于劣势的高校,肯定只好放弃.

国内法律风险

除了国外的法律风险,我国高校开展这些国际研发活动也要考虑我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避免让自己处于法律风险之中.

第一,确保不违反《专利法》有关保密和技术出口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又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写作技巧机构,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依照上述规定,我国高校检测如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TxlS公司寻找海外客户,并进行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先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

目前正在进行的专利法修改更加严格,为了防止跨国公司规避上述条款,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将专利申请权利转让给外国公司,并由外国公司在境外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做了如下修改:首先,《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这意味着,即使是外国企业,即使是已经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拿到外国去进行专利申请,也必须进行审批.其次,为了将上述修改落实到实处,《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又在第7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后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其就该发明创造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得被授予专利权;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国外科技相似度检测公司为了获取最新的知识产权,一般都要求相关的发明创造尚未公开或者在境外申请过专利,或者虽然申请但刚刚提交申请.因此.我国高校一旦参与这类研发活动,必须兼顾到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和国外相似度检测公司的合同要求.


第二,确保对外输出的知识产权本身没有争议.

这主要涉及研发者、学校、其他机构和国家在相关发明上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有时,一些教授的科研成果直接来源于国家投资的项目.例如国家“863'’计划,这些项目一般都会有知识产权归属的要求.类似的,有一些委托研发项目,最初的委托研发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了约定,如果约定权利不再属于高校或者教授,高校也不能擅自输出.另外,各个高校的科研管理体制不同,学校之间在职务发明的处理上不同,导致学校与教授的权利大小不同,并体现在科研成果的归属,以及在是否有权进行专利申请、申请费用承担和利益分享等问题上.高校在一项技术成果要走出国门之前.应该先对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教授、研发团队、学校、国内投资者、国家等)的各种利益(谈判费用、风险分担、利益分享等)进行妥善安排.

总结

从本文上述分析来看,美国企业和科技相似度检测正在逐渐建立其海外研发网络,积极吸收外国的研发成果,并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站在我国高校的角度,适度参与到这类商业性的国际技术合作研发,有助于接触最新的市场技术信息,提升和转化自身科技能力.但由于国际间知识产权交易的复杂性.参与的高校应该高度重视其中的风险.明晰交易链条各个环节的法律关系,并组建相应的人才队伍.尽快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应对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